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优选好句169句
1、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
2、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3、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4、第三十二条被撤销或合并的涉密机关、单位,应当将秘密载体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5、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6、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负责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和销毁秘密载体的所有机关、单位(以下统称涉密机关、单位)。
7、收发密件、密品都必须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签收时必须逐件清点、核对;分发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分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传递、运输密件、密品必须交由专门的部门(如机要通信、机要交通部门等),不得通过普通邮政邮寄或交给无关人员捎带;自己传递、运输时,要选择安全的交通线路和交通工具,采取严密的保密措施;向境外邮寄、携运密件、密品时必须通过外交信使传递或按有关密件、密品出境管理规定办理。
8、(五)涉密机关、单位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应当到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复制秘密载体。
9、涉密人员不得引带无关人员进入涉密会议场所。会议文件的分发必须登记。会议结束时,要对与会人员住所进行清查,以防文件丢失。会议允许与会者带回的密件,必须及时交单位保管。
10、其他形式的国家秘密载体:凡是可以对密级作出标志的,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载体的适应位置标明密级。凡是有包装(套、盒、袋等)的,还应当以恰当的方式在包装上标明密级。
11、使用密件、密品要严格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办理,不得擅自扩大。阅读密件必须在办公室或阅文室等有保密保障的地方进行,传阅密件应有登记手续,不得由传阅人直接横传给他人,不得擅自留存传阅的密件。传达密件内容时,不得使用无线话筒等无保密保障的设备。必须对听传达的人员规定保密纪律,对是否可以记录、录音、录像应事先申明。借用密件、密品时,应当持有效证件,履行借用手续,用毕后及时归还。
12、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密期限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对原国家秋密标志作出变更。无法标注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13、第三十九条国家秘密设备和产品按照《国家秘密设备、产品的保密规定》管理。
14、使用和保存涉密载体有以下保密要求: (1)使用涉密载体,要根据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要求,确定知悉人员范围;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阅读、使用。 (2)查阅、收听、观看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记录、录音、录像。 (3)汇编涉密文件、资料,要经制发机关、单位批准,不得改变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汇编后形成的涉密载体,应按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 (4)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按原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5)携带涉密载体外出或参加涉外活动,必须确因工作需要,经过本机关、本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批准,且采取保密措施,确保涉密载体始终处于有效监控之下。 (6)保存涉密载体时,应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要定期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机关办公室)
15、第四条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16、(三)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17、第二十三条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
18、第十二条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19、国家秘密分为秘密级,机密级,绝密级,这三样级别的载体都不得携带出境。
20、第二章秘密载体的制作
21、具体标识方法:
22、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设有机要文件交换站的城市,在市内传递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可以通过机要文件交换站进行。
23、承办单位交办的对外提供秘密信息及涉密载体时,应当严格执行相关的保密管理制度。严禁私自向境外的新闻出版单位投寄未经保密审查的稿件。向国内新闻出版部门投寄的稿件,不得引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发布新闻和接受记者采访,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无法回避时,应向新闻出版单位采编人员申明,要求不得将涉密内容编入新闻稿内。不得擅自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写入自己的著作中。
24、国家秘密的标识“★”;
25、立卷归档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在档案卷宗封面的适当位置标明与卷内文件、资料相同的密级。如有多份的文件、资料密级不同时,应当以其中最高密级作出标志。
26、(2)携运秘密级涉密载体出境,须经中央和国家机关保密工作机构或地市级(含)以上地方保密工作部门批准,核发《许可证》;
27、)组织、参加涉密会议时应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28、保密期限可以用三种方式表现,分别是保密期限、解密时间、解密条件。
29、阅读和使用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在指定的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
30、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31、年12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32、)制作属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及产品(以下简称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33、第十五条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34、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一经确定,就要在秘密载体上作出明显的标志。标志方法应按《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执行。具体要求有以下几点:
35、第四十条本规定由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01年1月l日起施行,已有的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36、根据《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规定:
37、第二十二条复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38、(一)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39、不属于以上范围的绝密级秘密载体由机要通信传递。
40、严禁个人私自保存密件、密品。保存密件、密品必须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场所及设备。应当归档的密件,要按照《档案法》规定及时立卷归档或移交档案部门保存。
41、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出境,按前款规定办理。
42、(三)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
43、第三,非书面形式的载体,要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予以标注;
44、国家秘密标志是一种法定的文字与符号标识,目前,我国的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在“★”前标密级,在“★”后标保密期限。例:机密★5年,就表明所标识的物品承载的内容属于国家秘密,密级为机密级,保密期限为5年。
45、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47、中央部级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厅级以上和解放军驻直辖市、省会(首府)、计划单列市的军级以上单位及经批准地区的要害部门相互来往的绝密级秘密载体,由机要交通传递。
48、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49、第三十三条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50、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新产生的文件、资料中,凡是摘录、引用有关文件、资料中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应以原件中的最高密级在新产生的文件、资料上进行标志。
51、第二十一条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52、涉密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对本机关、单位执行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53、第八章附则
54、(二)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有二人以上同行;
55、第二十六条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56、第六章秘密载体的销毁
57、向我驻外机构传递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外交信使传递。
58、(六)维修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确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的人员现场监督;确需在本机关、本单位以外维修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59、保密期限:年、月,特殊情况也可以是长期。
60、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第十四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机关、单位在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时,应当同时确定保密期限。 第三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 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国家秘密,自通知密级和保密期限之日起算。 第四条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确需长于本规定第三条所限定的保密期限的,应当上报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批准;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的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条根据主管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可以对保密范围中的某类事项规定保密的最短期限;有关机关、单位在确定、变更该类事项的保密期限或者决定解密时,不得短于规定的最短期限。确需使保密期限短于规定的最短期限的,应当上报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批准;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的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六条制定保密范围的中央国家机关可以规定有关保密范围中某类事项的保密期限为“长期”。在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作出解密决定以前,其他机关、单位应当对保密期限为“长期”的事项长期采取保密措施,不得擅自决定解密。 第七条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应当依照《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拟定和确定保密期限。 第八条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变更。 第九条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确定或者变更后,应当分别依照《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及时标明和通知。 如果保密期限与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所限定的最长期限相一致,可以免除标明或者通知。凡未标明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二十年、秘密级事项十年认定。 第十条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即自行解密。 第十一条国家秘密事项经主管机关、单位正式公布后,即视为解密并免除通知。 第十二条各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或者决定解密的内部工作程序,依照《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复制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其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保密期限。 第十四条上级机关和有关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发现有关机关、单位确定、变更保密期限不适合本规定或者不适合实际工作需要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 第十五条上级机关和有关政府保密工作部门认为某一国家秘密事项应当解密的,可通知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进行解密。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61、(四)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62、书面形式的密件:在封面(或者首页)的左上角国家秘密的标识前标明密级;地图、图纸、图表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标明密级。
63、制作密件、密品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必须在有保密保障的地方进行,严禁将密件、密品委托给私营企业、外国企业、外资企业和个体户制作;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制作,不得多制、私留;必须按照相关的定密规定和保密期限、密级标定的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做出标识,报保密管理部门后,由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批;制作过程中形成的中间材料和残次品,如草稿、修改稿、签发稿、清样或半成品、底片、废品等,凡需保存的,必须按正式密件、密品同样的保密措施予以管理;不需要保存的,按密件、密品规定及时销毁。
64、第四章秘密载体的使用
65、)对外提供信息、投寄稿件、著书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66、第二十九条涉密机关、单位每年应定期对当年所存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67、第三十条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68、第二十七条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
69、第九条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70、第十七条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71、具体标志的形式为:从左至右:密级+标识★+保密期限。比如:“绝密★长期”的标志,表明该载体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是长期。
72、(一)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73、(1)携运机密级涉密载体出境,须经中央和国家机关保密工作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工作部门批准,核发《许可证》;
74、第十三条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75、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76、复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77、国家秘密标志的内容主要是在制作国家秘密载体上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标志方式可以根据不同的载体形式采用不同的标注方式,但应当易于识别。
78、(四)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79、第五章秘密载体的保存
80、第八条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81、第十四条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设有机要文件交换站的城市,在市内传递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可以通过机要文件交换站进行。
82、经批准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同意。
83、(三)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实行二人护送制。
84、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中保存,并由专人管理。
85、(4)禁止携运绝密级涉密载体出境。
86、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87、第二十条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
88、第一,书面形式的载体应在封面或首页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89、第七条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90、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91、)携带密件、密品外出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92、涉密机关、单位收到绝密级秘密载体后,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组织阅读和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秘密载体内容的人员做出文字记载。
93、第二十五条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94、(3)申请办理《许可证》时,需要向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和机构提交涉密载体产生机关和本单位同意出境的证明;
95、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96、(三)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97、制作秘密载体,应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制作数量及编号。
98、厅字〔2000〕58号转发)
99、(二)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
100、第二十四条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101、第十六条向我驻外机构传递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外交信使传递。
102、根据保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103、第十八条涉密机关、单位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机关、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104、(二)在本地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由发件或收件单位派专人直接传递。
105、销毁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焚毁,化浆等方法处理;使用碎纸机销毁的,应当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纸机;送造纸厂销毁的,应当送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厂家销毁,并由送件单位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
106、文件、资料汇编中收入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除对收入的密件作出密级标志外,还应当在汇编本的封面上以其中最高密级作出标志。
107、第三十五条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108、国家秘密的密级:绝密、机密、秘密;
109、涉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密件、密品外出时,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使密件密品处于有效的安全保障之下。携带密件、密品外出期间,不得办理无关事宜,不得进入商店、娱乐等不利于保密管理的公共场所。参加外事活动,不得携带密件、密品,确需携带的,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严禁擅自携带密件、密品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采取周密的能保证安全的保护措施。
110、第二,地图、图纸、图表则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适当位置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111、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
112、)在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113、涉密人员不得在私人交往、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不准在无保密保障的电话中谈论国家秘密,不准引带无关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军事禁区。
114、第三十六条涉密人员或秘密载体的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泄密隐患的,保密工作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所在单位应当将其调离涉密岗位。
115、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116、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117、第六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涉密机关、单位执行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118、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119、审批原则,保密原则,责任原则
120、)复制、摘抄、汇编密件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121、(五)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要求。
122、如果国家秘密的标志只有密级和标识符★,如“机密★”,不标明保密期限的,即按基本保密期限秘密级十年,机密级二十年,绝密级三十年认定。对不能标明或无法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如口头信息、还未形成的文件,以及一些设备、物品等。
123、扩展资料:
124、第十一条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125、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126、第七章罚则
127、)销毁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128、第一章总则
129、涉密机关、单位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机关、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130、第三十一条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规定归档。
131、(七)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132、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
133、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134、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135、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136、国家秘密标志专用于标注各类国家秘密载体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得使用国家秘密标志。
137、第七,电子文档中含有国家秘密内容的,应做出国家秘密标志,且国家秘密标志应与文档正文不可分离。对不能或不宜做出国家秘密标志的,包括一些特殊的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产生或制作机关、单位应作出文字记载,并将其密级和保密期限及时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人员。
138、(二)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
139、第四,凡有包装(套、盒、袋等)的载体,应以恰当方式在载体包装上标注;
140、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
141、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不得携带出境。
142、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143、国家秘密一经产生,就应当按照规定在载体上做出标志。国家秘密的标志由三部分组成:
144、除另有规定外,机密级事项保密期限不超过二十年。
145、第三十四条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146、密件的密级变更后:应当在原标明位置附近作出新的密级标志。原标志的密级以明显识别的方式废除
147、第三章秘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
148、书面形式密件中只有少量内容为国家秘密的:除在左上角标明密级外,还可以在直接属于国家秘密的段落之前标明密级。
149、保密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明显部位应当标注国家秘密标志。
150、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
151、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单位执行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152、使用信封封装绝密级秘密载体时,应当使用由防透视材料制作的、周边缝有韧线的信封,信封的封口及中缝处应当加盖密封章或加贴密封条;使用袋子封装时,袋子的接缝处应当使用双线缝纫,袋口应当用铅志进行双道密封。
153、(一)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
154、(一)送往外地的绝密级秘密载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递送。
155、第五条涉密机关、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本机关、单位秘密载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156、第五,汇编涉密文件、资料,应对各独立文件、资料做出标志,并在封面或者首页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做出标志;
157、涉密机关、单位违反本规定造成泄密隐患的,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部门或所在系统的上级保密工作机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该机关、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书后30日内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消除泄密隐患,并向保密工作部门和保密工作机构写出书面报告。
158、)使用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159、例如:“机密★10年”——表示该件为机密级,保密期限为十年;
160、第十九条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161、销毁密件、密品,必须履行登记手续,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严禁私自销毁密件、密品。销毁时应确保密件、密品的内容无法还原。以电磁方式记录国家秘密内容的密件、密品,应当彻底销毁,必要时应采取覆盖、粉碎、烧毁或化学腐蚀等方式销毁。销毁密件、密品应有有关人员在场监销,并由监销人员和销毁人员共同签名。禁止将密件、密品作废品出售。销毁大宗密件、密品必须送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
162、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载体难以或者不能标明密级的:由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接触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163、)保存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164、密件必须经制发机关批准。非机要部门不得复印密码电报。禁止在无《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营业单位复制密件。复印密件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复制密件或者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汇编国家秘密文件,需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
165、第十条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166、)收发、传递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167、遇到这种情况,产生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以一定的形式将其密级、保密期限通知接触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168、第六,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应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做出标志;
169、第三十八条用于记录秘密载体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的登记簿,应当由有关部门指定专人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