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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录引用国家秘密那221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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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密是指依照《保密法》的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形式,或履行一定的手续,解除某一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使其不再受到保密法律法规及保密管理措施限制的过程。某一国家秘密事项解密后,就不再作为国家秘密进行管理,也不再受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制度的保护。国家秘密事项的解密是一项重要工作。随着形势的发展、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对不需要继续保密或需要公开的事项及时解密,是非常必要的。

2、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第十四条,制定本规定。

3、(二)尚未公布的院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检察委员会涉密会议内容和会议记录;

4、(三)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

5、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载体难以或者不能标明密级的:由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接触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6、第二,地图、图纸、图表则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适当位置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7、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

8、对保密期限,修订草案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不能确定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9、(六)因工作失职、渎职,致使本单位发生泄密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按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保密法》、《刑法》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10、“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11、基本信息

12、(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13、修订草案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属于保密期限内的事项和没有标明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的解密,应当履行法定手续。解密的提出和审批程序,与定密的程序相同。

15、(五)涉密传真、电话会议的有关文件、资料及内容;

16、(九)保密电话、密码机、密钥等;

17、(三)送交打印、复印的稿件及文件软盘,要按保密要求妥善存放;印出的文件要及时通知送印部门取回;打印、复印的清样、废版及废品要及时销毁。

18、国家秘密

19、建议增加规定:“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建议增加规定:“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

20、国家秘密标志专用于标注各类国家秘密载体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得使用国家秘密标志。

21、第二十三条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外,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22、三、保密要求

23、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24、第十二条 各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或者决定解密的内部工作程序,依照《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25、程序解密

26、第二十九条机关、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27、(六)文件销毁由院统一组织并派人监销,各部门不得私自销毁,严禁当废品出售。

28、国家秘密载体,是指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体。国家秘密的载体主要有以下几类:

29、(九)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30、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二)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事项;(三)不在私人交往中或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事项;(四)不携带秘密文电和案卷到公共场所或宿舍内传阅;(五)不用普通电话、无线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递秘密事项;(六)不在个人著作和文章中引用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七)存储文件和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不得与因特网和公共信息网相连接。

31、第十三条 复制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其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保密期限。

32、“九五”期间,初步建立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相配套的保密法规体系和执法体系,实现对国家秘密的法制化管理;初步建立起现代化的保密技术防范体系,具备对抗高科技窃密的能力;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保密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构,完善监督机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保密工作队伍,努力使我国保密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33、其他形式的国家秘密载体:凡是可以对密级作出标志的,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载体的适应位置标明密级。凡是有包装(套、盒、袋等)的,还应当以恰当的方式在包装上标明密级。

34、(十一)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35、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36、(一)具有秘密内容的各种文件、文稿、电报、信件、统计数字、表册、电子文档、音像资料、档案、图片、磁卡、软盘等;

37、(二)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

38、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体

39、(五)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要求。

40、审定本单位保密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1、第三十条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有关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42、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43、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44、国家秘密标志是一种法定的文字与符号标识,目前,我国的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在“★”前标密级,在“★”后标保密期限。

45、《保密法》第九条把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46、(八)检察技术方面的器材、资料等;

47、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48、《保密法》对国家秘密三个等级的划分,只是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认定某一事项泄露后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绝密)还是“严重的”(机密)或是“一般的”(秘密)的损害,需要从时间上(长、短)、空间上(是全局性,还是区域性、局部的范围),数量上(经济损失大小)和性质上(利害关系的程度)等各种因素作综合分析。

49、以电、光信号记录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电波、光纤等。国家秘密以某种信号形式在这种载体上流动、传输。通过一定技术手段,才能把这种涉密信息还原,知悉具体内容。

50、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仪器、产品等载体:上述四种载体是国家秘密载体的基本形式。我们开展的定密工作,主要是针对这些有形的国家秘密事项的载体,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密级,并制定具体保密措施,将这些秘密载体管住、管好。

51、(十)印章、印信、证件等;

52、解密介绍

53、(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54、第二十七条国家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经过批准的人员才能接触。

55、组织调查和研究处理泄密事件。

56、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57、第五条 根据主管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可以对保密范围中的某类事项规定保密的最短期限;有关机关、单位在确定、变更该类事项的保密期限或者决定解密时,不得短于规定的最短期限。确需使保密期限短于规定的最短期限的,应当上报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批准;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的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58、(一)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59、定密权限

60、密级和解密

61、(四)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62、(五)凡开通使用涉密信息网络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经院保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使用。

63、四、保密机构

64、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新产生的文件、资料中,凡是摘录、引用有关文件、资料中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应以原件中的最高密级在新产生的文件、资料上进行标志。

65、书面形式密件中只有少量内容为国家秘密的:除在左上角标明密级外,还可以在直接属于国家秘密的段落之前标明密级。

66、(六)不在个人著作和文章中引用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67、(四)机关各部门的涉密业务工作情况,包括组织人事、案件情况、技侦手段、行动方案、羁押地点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卷宗、询问笔录、举报材料、来信、来访情况等;

68、第七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应当依照《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拟定和确定保密期限。

69、草案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

70、“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到严重损害。

71、第二,各机关、单位依照保密范围对号入座,由承办人提出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初步意见,填写市保密局、市档案局共同制发的《发文稿纸》,由部门领导审核把关,送主管领导签发;

72、(九)加强保密教育,每年在节假日前集中进行一次保密教育和检查。

73、(十)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74、立卷归档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在档案卷宗封面的适当位置标明与卷内文件、资料相同的密级。如有多份的文件、资料密级不同时,应当以其中最高密级作出标志。

75、二、保密守则

76、(四)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77、《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对解密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即:“(一)该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二)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确定该事项密级的机关、单位就应当及时予以解密。

78、组织向党组及上级保密部门报告工作。

79、某一国家秘密事项泄露后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或因工作需要,原接触范围需作很大改变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及时对该事项的密级加以变更;情况紧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变更密级。变更密级的内部工作程序与确定密级的一般程序相同。

80、问题修改

81、凡未标明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二十年、秘密级事项十年认定。已标明保密期限为长期的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由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或者授权的机关决定解密。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者以非公开方式提前解密,应通知原知悉范围的机关、单位,并在有关载体上作出标志。

82、(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83、中央及省级单位可定绝密

84、第十九条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保密办法。

85、涉密人员脱密期内不得违规就业

86、依照法律规定的一定程序加以确定,而不应由任何个人或组织任意确定;

87、(五)不用普通电话、无线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递秘密事项;

88、公文的秘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种。

89、(七)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90、第一,书面形式的载体应在封面或首页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91、主持召开保密工作会议或保密委员会成员会议。

92、在某一个确定的时间内只能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道;

93、“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94、(十二)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95、《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国家秘密一经确定,应当同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者“密级★解密条件”。

96、(一)院成立保密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办公室。各部门设一名兼职保密委员,在保密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97、(二)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事项;

98、传递秘密载体渠道就是机要交通,或者有专人人两人以上专车递送。

99、等级划分

100、涉密人员在接手涉密职务后,会要求在保密责任文件上签字。国家部长级官员,如果想转投商界或机密相关行业,一般国家会设立一定保密期(以国家机密失去意义的年期为限),使之不能转投相关行业,并给予相应的金钱补偿。

101、第十五条 上级机关和有关政府保密工作部门认为某一国家秘密事项应当解密的,可以通知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进行解密。

102、某一国家秘密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或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及时解密;情况紧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解密。

103、(六)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104、组织研究和处理保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提请党组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05、第六,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应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做出标志;

106、保密分类

107、(七)检察机关武器弹药调拨、发运、存放情况;

108、第二十八条任用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审查批准。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出境,应当经过批准任命的机关批准;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109、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保守国家秘密是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有关的问题作了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

110、以文字、图形、符号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载体:如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文稿、档案、电报、信函、数据统计、图表、地图、照片、书刊、图文资料等。这种载体形式是目前最常见的国家秘密载体。

111、公文的秘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种,由发文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央和国家各部、委、办、局制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确定,标注在版头左上角“公文份号”之下。

112、违规界定

113、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级别,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114、协调解决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和通信、自动化建设中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115、(二)保密委员会及办事机构的基本职责:

116、)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117、基本简介

118、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一旦泄露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这些具体事项包括: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等。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119、statesecret

120、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121、(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122、第八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变更。

123、(一)严格各种文电、信函的查收、登记、编号、分发和签字手续,不得私自扩大机密文电的传阅、使用范围。

124、(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25、第三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国家秘密,自通知密级和保密期限之日起算。

126、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127、一、保密范围

128、第七,电子文档中含有国家秘密内容的,应做出国家秘密标志,且国家秘密标志应与文档正文不可分离。对不能或不宜做出国家秘密标志的,包括一些特殊的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产生或制作机关、单位应作出文字记载,并将其密级和保密期限及时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人员。

129、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30、公文份数序号号是将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如需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

131、增加规定

132、密件的密级变更后:应当在原标明位置附近作出新的密级标志。原标志的密级以明显识别的方式废除

133、第二十二条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具体要求。

134、(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135、人员管理

136、(十一)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137、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138、)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139、第十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即自行解密。

140、国家秘密是指某些涉及到重大国家安全、经济以及政治利益的消息。国家不同,国家秘密的分级也不同,最少有绝密和机密两级,国家秘密一般为政府高级官员和国会议员掌握。

141、第三,非书面形式的载体,要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予以标注;

142、为切实做好我院机关保密工作,根据《保密法》和高检院有关保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143、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144、(四)摘抄、复印、翻印秘密文件和资料,必须经院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并履行审批手续。复印件要与原件一样登记,用后收回。

145、具体标识方法:

146、(四)不携带秘密文电和案卷到公共场所或宿舍内传阅;

147、变更密级

148、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一经确定,就要在秘密载体上作出明显的标志。标志方法应按《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执行。具体要求有以下几点:

149、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150、第二十五条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151、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152、(七)秘密文件或案卷材料应通过机要或派专人专车递送。执行递送任务时,不得在无关单位、场所办理其他事宜,不压件,不丢失。

153、第四,凡有包装(套、盒、袋等)的载体,应以恰当方式在载体包装上标注;

154、世界各国对国家秘密的秘密等级规定是不一样的,美国将国家秘密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原苏联将国家秘密分为“特别重要机密”、“绝密”、“机密”、“秘密”四级;日本将国家秘密划分为“机密”、“极密”、“密”三级;联邦德国将国家秘密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内部”四个等级。就大多数国家而言,一般划分为三级,多数国家叫“绝密”、“机密”、“秘密”。

155、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规定了国家秘密的范围,并进一步明确“什么是国家秘密”和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原则。针对修订草案此前规定的国家秘密范围,一些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国家秘密的范围比较宽泛、定密标准不明确。

156、(二)党组传阅的机密文电由机要秘书负责管理;各部门的机密文电由内勤负责管理;机密文电每季度组织清交一次。

157、(七)存储文件和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不得与因特网和公共信息网相连接。

158、其具体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如密秘★3年。

159、明确保密期限

160、五、保密责任

161、(四)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是具体办事机构,负责保密委员会日常工作,完成保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工作事项。

162、第二条 各机关、单位在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时,应当同时确定保密期限。

163、(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164、(八)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的;

165、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166、(5)阅读和使用国家秘密载体,应由主管领导根据涉密载体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机关、本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阅读和使用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进行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载体去向。

167、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事项经主管机关、单位正式公布后,即视为解密并免除通知。

168、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169、自行解密

170、(八)宣传报道应按有关规定执行,非经批准,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171、国家秘密的等级简称密级。它是根据国家秘密具体范围的事项重要程度及其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不同损害程度,对国家秘密事项作出的秘密等级的划分。

172、第二十条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173、第十八条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74、保密工作责任制、定密责任制、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责任制、涉密信息系统管理和维护人员责任制。

17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的保密制度包含以下内容:

176、第四条 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确需长于本规定第三条所限定的保密期限的,应当上报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批准;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的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177、书面形式的密件:在封面(或者首页)的左上角国家秘密的标识前标明密级;地图、图纸、图表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标明密级。

178、当依照保密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确定密级需掌握以下五点:

179、以磁性物质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磁盘(软盘、硬盘)、磁带、录音带、录像带等。这种载体形式随着办公现代化技术的发展,将越来越多。

180、文件、资料汇编中收入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除对收入的密件作出密级标志外,还应当在汇编本的封面上以其中最高密级作出标志。

181、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1]。

182、“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

183、负责组织研究贯彻上级有关保密工作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具体意见及措施。

184、第五,汇编涉密文件、资料,应对各独立文件、资料做出标志,并在封面或者首页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做出标志;

185、统一组织、协调、管理本单位(系统)的保密工作。

186、第九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深密期限确定或者变更后,应当分别依照《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及时标明和通知。

187、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188、(二)保密委员会副主任对主任负责,协助主任履行上述职责,当好参谋。

189、(三)院领导参加的尚未公布的各种涉密会议及活动内容;

190、中国现行的保守国家保密法实施了20多年。2009年6月保守国家保密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就保密工作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了修改。

191、(3)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

192、第二十六条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

193、(三)保密委员会成员对主任、副主任负责,实行委员分工负责制。根据其所在部门的职责范围和业务工作范围,具体抓好所在部门的保密工作。

194、第二十四条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195、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事项。

196、如果保密期限与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所限定的最长期限相一致,可以免除标明或者通知,凡未标明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二十年、秘密级事项十年认定。

197、(4)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将载体包装密封后,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指派专人传递时,要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设有机要文件交换站的城市,在市内传递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可以通过机要文件交换站进行。

198、及时听取保密办公室、职能部门的保密工作情况汇报。

199、(1)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制作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要及时销毁。

200、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一经确定,就要在秘密载体上作出明显的标志。标志方法应按《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2010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保密法修订草案。

201、(三)不在私人交往中或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事项;

202、第一,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是确定国家秘密的法律依据;

203、(五)涉密工作人员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有直接工作责任。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履行保密职责,认真做好具体保密工作和管理工作。

204、(一)保密委员会主任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主持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05、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代替GB/T9704-1988)

206、公文如需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207、(五)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208、国家秘密标志的内容主要是在制作国家秘密载体上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标志方式可以根据不同的载体形式采用不同的标注方式,但应当易于识别。

209、外交或外交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210、绝密”、“机密”、“秘密

211、(2)复制、摘录、引用、汇编国家秘密载体时,机密级、秘密级载体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绝密级载体一般不得复制、摘录、引用、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必须征得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同意。

212、保密宣传画

213、第十四条 上级机关和有关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发现有关机关、单位确定、变更保密期限不符合本规定或者不适合实际工作需要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

214、1.1公文份数序号

215、(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216、第六条 制定保密范围的中央国家机关可以规定有关保密范围中某类事项的保密期限为“长期”。在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作出解密决定以前,其他机关、单位应当对保密期限为“长期”的事项长期采取保密措施,不得擅自决定解密。

217、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218、1.2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219、第二十一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220、一份文件为秘密级,保密期限是3年,应当标注为秘密★3年

221、对院各部门的保密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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