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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涉密载体应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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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2、(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3、保密文件加盖保密标志。

4、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一经确定,就要在秘密载体上作出明显的标志。标志方法应按《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执行。具体要求有以下几点:

5、阅读和使用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在指定的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

6、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7、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8、第四十条本规定由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01年1月l日起施行,已有的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9、不准在非涉密机上处理涉密信息,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

10、第二十四条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11、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

12、不准将涉密计算机、U盘、移动硬盘、光盘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网络;

13、不准擅自复印、翻拍、摘抄、留存涉密信息,不得买卖、转送或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14、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15、(三)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实行二人护送制。

16、第六章秘密载体的销毁

17、书面形式密件中只有少量内容为国家秘密的:除在左上角标明密级外,还可以在直接属于国家秘密的段落之前标明密级。

18、第三十八条用于记录秘密载体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的登记簿,应当由有关部门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19、一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存放在密码文件柜当中。

20、第五章秘密载体的保存

21、(三)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22、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23、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不得携带出境。

24、(四)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五)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要求。

25、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26、(四)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27、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单位内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28、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载体难以或者不能标明密级的:由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接触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29、遇到这种情况,产生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以一定的形式将其密级、保密期限通知接触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30、第三十四条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31、应当存放在密码保险柜中。

32、(1)携运机密级涉密载体出境,须经中央和国家机关保密工作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工作部门批准,核发《许可证》;

33、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使用信封封装绝密级秘密载体时,应当使用由防透视材料制作的、周边缝有韧线的信封,信封的封口及中缝处,应当加盖密封章或加贴密封条;使用袋子封装时,袋子的接缝处应当使用双线缝纫,袋口应当用铅志进行双道密封。

34、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

35、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出境,按前款规定办理。

36、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7、第十四条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设有机要文件交换站的城市,在市内传递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可以通过机要文件交换站进行。

38、销毁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焚毁,化浆等方法处理;使用碎纸机销毁的,应当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纸机;送造纸厂销毁的,应当送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厂家销毁,并由送件单位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

39、使用和保存涉密载体有以下保密要求:  (1)使用涉密载体,要根据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要求,确定知悉人员范围;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阅读、使用。  (2)查阅、收听、观看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记录、录音、录像。  (3)汇编涉密文件、资料,要经制发机关、单位批准,不得改变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汇编后形成的涉密载体,应按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  (4)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按原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5)携带涉密载体外出或参加涉外活动,必须确因工作需要,经过本机关、本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批准,且采取保密措施,确保涉密载体始终处于有效监控之下。  (6)保存涉密载体时,应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要定期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机关办公室)

40、第三十六条涉密人员或秘密载体的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泄密隐患的,保密工作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所在单位应当将其调离涉密岗位。

41、不准将涉密文件资料、涉密计算机带出办公室或家中处理涉密文件。

42、(3)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实行二人护送制。

43、年12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44、第六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涉密机关、单位执行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45、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

46、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规定归档。

47、(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48、(2)携运秘密级涉密载体出境,须经中央和国家机关保密工作机构或地市级(含)以上地方保密工作部门批准,核发《许可证》;

49、保密期限:年、月,特殊情况也可以是长期。

50、国家秘密一经产生,就应当按照规定在载体上做出标志。国家秘密的标志由三部分组成:

51、第七条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52、国家秘密的标识“★”;

53、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的复制、摘录、引用、汇编,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绝密级涉密载体,一般不得复制、摘录、引用、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必须征得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同意。

54、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55、国家秘密载体,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56、(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57、(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58、(3)申请办理《许可证》时,需要向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和机构提交涉密载体产生机关和本单位同意出境的证明;

59、例如:“机密★10年”——表示该件为机密级,保密期限为十年;

60、第三章秘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

61、第十六条向我驻外机构传递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外交信使传递。

62、第二十五条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63、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64、其他形式的国家秘密载体:凡是可以对密级作出标志的,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载体的适应位置标明密级。凡是有包装(套、盒、袋等)的,还应当以恰当的方式在包装上标明密级。

65、第一章总则

66、(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67、第五条涉密机关、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本机关、单位秘密载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68、涉密机关、单位收到绝密级秘密载体后,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组织阅读和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秘密载体内容的人员做出文字记载。

69、第三十九条国家秘密设备和产品按照《国家秘密设备、产品的保密规定》管理。

70、第三十条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71、不得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72、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

73、制作秘密载体,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74、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单位执行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75、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76、不准使用未加保密装置的传真机传递涉密文件资料与信息;

7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

78、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9、不准在互联网、公共信息网络和普通快递中传递秘密;

80、(五)涉密机关、单位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应当到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复制秘密载体。

81、不准在处理文件时擅自变更国家秘密,不准在处理非密件时擅自引用涉密内容及文号;

82、第八条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83、第二十六条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84、国家秘密载体可以通过机要通信、机要交通或者指派专人传递,在市内传递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也可以通过机要交换站等渠道传输。普通邮政、快递、物流等不具备安全保密保障条件,通过这些方式传递涉密载体,将造成涉密载体管理失控,极易泄密,应当严格禁止。

85、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86、第十八条涉密机关、单位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机关、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87、(一)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88、厅字〔2000〕58号转发)

89、第二十三条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

90、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

91、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92、(二)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

93、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中保存,并由专人管理。

94、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95、第九条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96、涉密机关、单位违反本规定造成泄密隐患的,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部门或所在系统的上级保密工作机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该机关、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书后30日内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消除泄密隐患,并向保密工作部门和保密工作机构写出书面报告。

97、(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98、第二十条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

99、(三)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100、第三十二条被撤销或合并的涉密机关、单位,应当将秘密载体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101、(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102、保密工作十不准

103、收录汇编的密件,应当分别标明原有密级和保密期限。

104、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105、第三十五条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106、立卷归档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在档案卷宗封面的适当位置标明与卷内文件、资料相同的密级。如有多份的文件、资料密级不同时,应当以其中最高密级作出标志。

107、(4)禁止携运绝密级涉密载体出境。

108、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09、(二)在本地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由发件或收件单位派专人直接传递。

110、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11、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112、收发传递

113、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114、国家秘密的密级:绝密、机密、秘密;

115、(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116、文件、资料汇编中收入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除对收入的密件作出密级标志外,还应当在汇编本的封面上以其中最高密级作出标志。

117、涉密载体是指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视频和音频等方式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信息载体、光盘以及半导体介质、其它载体等各类物质。

118、第二十一条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119、第四条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120、经批准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同意。

121、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

122、第三十一条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规定归档。

123、第十三条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124、第十二条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125、(2)在本地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由发件或收件单位派专人直接传递。

126、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127、第二十二条复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28、使用信封封装绝密级秘密载体时,应当使用由防透视材料制作的、周边缝有韧线的信封,信封的封口及中缝处应当加盖密封章或加贴密封条;使用袋子封装时,袋子的接缝处应当使用双线缝纫,袋口应当用铅志进行双道密封。

129、第二十七条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

130、(一)送往外地的绝密级秘密载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递送。

131、(一)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

132、第十九条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133、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单位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134、第十五条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35、在国内传递涉密载体必须通过机要通信、机要交通或者指派专人传递,在市内传递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也可以通过机要交换站进行。

136、第八章附则

137、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38、传递秘密载体,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139、第二章秘密载体的制作

140、(1)送往外地的绝密级秘密载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递送。

141、第十条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142、中央部级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厅级以上和解放军驻直辖市、省会(首府)、计划单列市的军级以上单位及经批准地区的要害部门相互来往的绝密级秘密载体,由机要交通传递。

143、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14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

145、具体标志的形式为:从左至右:密级+标识★+保密期限。比如:“绝密★长期”的标志,表明该载体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是长期。

146、(二)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三)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

147、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148、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149、(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150、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151、保险柜是一种保安设备,一般设于金库,或银行或邮局的内部。保险箱储存的不外乎贵重的宝石、贵金属、货币,或重要的文件,如遗嘱、物业契据。人们为了防盗、防火、防洪、防攻击,或基于各种因素,而不选择把它们置于家中。按照特定的协议,使用保险箱前,租用者须向银行缴付费用,而保险箱只可用专用钥匙、银行的主密钥、特有的签署,或者一个夹杂各种性质的密码开启。另外,一些银行使用人体辨识技术加强保安。

152、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负责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和销毁秘密载体的所有机关、单位(以下统称涉密机关、单位)。

153、第七章罚则

154、第三十三条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155、密件的密级变更后:应当在原标明位置附近作出新的密级标志。原标志的密级以明显识别的方式废除

156、第二十九条涉密机关、单位每年应定期对当年所存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157、第四章秘密载体的使用

158、汇编本封面应当按照收录密件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注。

159、不准任何人随意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秘密;

160、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161、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得携带秘密载体游览、参观、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162、涉密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对本机关、单位执行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163、第十七条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164、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165、(二)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有二人以上同行;

166、涉密载体汇编,应该按照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注和管理。

167、不属于以上范围的绝密级秘密载体由机要通信传递。

168、不准任何人以任何理由、途径非法知悉秘密;

169、扩展资料:

170、(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17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172、第十一条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173、国家秘密分为秘密级,机密级,绝密级,这三样级别的载体都不得携带出境。

174、如果国家秘密的标志只有密级和标识符★,如“机密★”,不标明保密期限的,即按基本保密期限秘密级十年,机密级二十年,绝密级三十年认定。对不能标明或无法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如口头信息、还未形成的文件,以及一些设备、物品等。

175、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新产生的文件、资料中,凡是摘录、引用有关文件、资料中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应以原件中的最高密级在新产生的文件、资料上进行标志。

176、书面形式的密件:在封面(或者首页)的左上角国家秘密的标识前标明密级;地图、图纸、图表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标明密级。

177、(六)维修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确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的人员现场监督;确需在本机关、本单位以外维修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七)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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