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录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涉密载体应按
1、第二十一条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2、国家秘密是指某些涉及到重大国家安全、经济以及政治利益的消息。国家不同,国家秘密的分级也不同,最少有绝密和机密两级,国家秘密一般为政府高级官员和国会议员掌握。
3、第三十六条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4、(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5、扩展资料:
6、“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7、“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8、第二十四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9、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
10、(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11、保密宣传画
12、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13、第十六条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14、书面形式密件中只有少量内容为国家秘密的:除在左上角标明密级外,还可以在直接属于国家秘密的段落之前标明密级。
15、采用电子信息等技术存取、处理、传递国家秘密的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16、(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17、第五十一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19、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20、人员管理
21、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22、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23、(九)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24、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使用信封封装绝密级秘密载体时,应当使用由防透视材料制作的、周边缝有韧线的信封,信封的封口及中缝处,应当加盖密封章或加贴密封条;使用袋子封装时,袋子的接缝处应当使用双线缝纫,袋口应当用铅志进行双道密封。
25、(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26、凡未标明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二十年、秘密级事项十年认定。已标明保密期限为长期的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由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或者授权的机关决定解密。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者以非公开方式提前解密,应通知原知悉范围的机关、单位,并在有关载体上作出标志。
27、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一经确定,就要在秘密载体上作出明显的标志。标志方法应按《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2010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保密法修订草案。
28、(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29、《保密法》对国家秘密三个等级的划分,只是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认定某一事项泄露后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绝密)还是“严重的”(机密)或是“一般的”(秘密)的损害,需要从时间上(长、短)、空间上(是全局性,还是区域性、局部的范围),数量上(经济损失大小)和性质上(利害关系的程度)等各种因素作综合分析。
30、书面形式的密件:在封面(或者首页)的左上角国家秘密的标识前标明密级;地图、图纸、图表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标明密级。
31、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32、(四)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33、防止泄漏制定的公约性规定
34、(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3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
36、以磁性物质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磁盘(软盘、硬盘)、磁带、录音带、录像带等。这种载体形式随着办公现代化技术的发展,将越来越多。
37、在某一个确定的时间内只能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道;
38、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单位内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39、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
40、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单位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41、外交或外交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2、问题修改
43、第十一条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
44、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5、第七条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密保进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46、)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47、属于保密期限内的事项和没有标明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的解密,应当履行法定手续。解密的提出和审批程序,与定密的程序相同。
4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1986年11月27日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第4章第27条规定,全体军事人员必须遵守:
49、解密介绍
50、对保密期限,修订草案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不能确定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51、(2)在本地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由发件或收件单位派专人直接传递。
52、第三十三条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53、第十五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54、(1)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应当在办公室或专门阅文室进行;确需在其他场所阅读和使用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55、第二十一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56、(3)涉密载体阅读、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保密室或机要室,不得横传,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不得私自留存涉密载体。
57、第二十三条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外,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58、中文名保密守则
59、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60、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1、statesecret
62、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体
63、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规定了国家秘密的范围,并进一步明确“什么是国家秘密”和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原则。针对修订草案此前规定的国家秘密范围,一些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国家秘密的范围比较宽泛、定密标准不明确。
64、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65、第十七条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66、(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67、涉密载体汇编,应该按照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注和管理。
68、违规界定
69、“九五”期间,初步建立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相配套的保密法规体系和执法体系,实现对国家秘密的法制化管理;初步建立起现代化的保密技术防范体系,具备对抗高科技窃密的能力;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保密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构,完善监督机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保密工作队伍,努力使我国保密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70、基本信息
71、保护国家秘密的义务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这在我国宪法和保密法中有明确规定,任何情况下国家秘密都不能泄露
72、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73、第十九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74、涉密人员脱密期内不得违规就业
75、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7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77、第二十七条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78、国家秘密的等级简称密级。它是根据国家秘密具体范围的事项重要程度及其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不同损害程度,对国家秘密事项作出的秘密等级的划分。
79、(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80、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81、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级别,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82、(7)不私自录制、复印、拍摄、摘抄、收藏秘密。
83、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84、变更密级
85、(10)不带秘密载体游览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
86、文件、资料汇编中收入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除对收入的密件作出密级标志外,还应当在汇编本的封面上以其中最高密级作出标志。
87、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88、第十三条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89、第四十三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90、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91、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92、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93、(1)送往外地的绝密级秘密载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递送。
94、第三十二条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95、(五)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96、某一国家秘密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或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及时解密;情况紧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解密。
97、(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98、国家秘密载体可以通过机要通信、机要交通或者指派专人传递,在市内传递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也可以通过机要交换站等渠道传输。普通邮政、快递、物流等不具备安全保密保障条件,通过这些方式传递涉密载体,将造成涉密载体管理失控,极易泄密,应当严格禁止。
99、第二十九条机关、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100、(9)不用民用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办理秘密事项。
101、(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02、(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103、第二十条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104、(4)不得擅自复制、摘录、摘抄涉密文件,资料内容。
105、(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106、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107、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108、第四十九条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109、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
110、详细释义
111、第三十条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有关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112、第二十条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113、第四十六条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114、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115、等级划分
116、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仪器、产品等载体:上述四种载体是国家秘密载体的基本形式。我们开展的定密工作,主要是针对这些有形的国家秘密事项的载体,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密级,并制定具体保密措施,将这些秘密载体管住、管好。
117、(十二)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118、(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119、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0、涉密人员在接手涉密职务后,会要求在保密责任文件上签字。国家部长级官员,如果想转投商界或机密相关行业,一般国家会设立一定保密期(以国家机密失去意义的年期为限),使之不能转投相关行业,并给予相应的金钱补偿。
121、(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122、国家秘密一经产生,就应当按照规定在载体上做出标志。国家秘密的标志由三部分组成:
123、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124、国家秘密的密级:绝密、机密、秘密;
125、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126、(3)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实行二人护送制。
127、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机关确定。在确定密级前,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128、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129、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130、(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131、制作秘密载体,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132、收录汇编的密件,应当分别标明原有密级和保密期限。
133、在国内传递涉密载体必须通过机要通信、机要交通或者指派专人传递,在市内传递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也可以通过机要交换站进行。
134、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135、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136、根据《涉密文件保密管理规定》传阅涉密文件、资料,由保密员直接传递,不得任意横传。因工作需要长时间使用的,要向保密员办理手续。
137、(四)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五)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要求。
138、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139、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140、第三十一条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141、第五章法律责任
142、“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143、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一经确定,就要在秘密载体上作出明显的标志。标志方法应按《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执行。具体要求有以下几点:
144、绝密”、“机密”、“秘密
145、(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146、(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147、“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到严重损害。
148、第十七条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制定保密办法。
149、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150、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151、自行解密
152、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153、第二十七条国家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经过批准的人员才能接触。
154、收发传递
155、国家秘密载体,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156、定密权限
157、(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158、(3)不该看的秘密不要看。
159、第十八条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160、(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161、第十五条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162、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163、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164、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165、(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166、具体标志的形式为:从左至右:密级+标识★+保密期限。比如:“绝密★长期”的标志,表明该载体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是长期。
167、(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168、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169、例如:“机密★10年”——表示该件为机密级,保密期限为十年;
170、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171、(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172、(十)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173、第五十二条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174、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175、(8)不向无关人员泄露秘密。
176、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177、第八条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178、程序解密
179、传递秘密载体,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180、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181、第六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保守国家秘密的日常工作。
182、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183、(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184、第三十四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85、第二十三条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186、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
187、草案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
188、第十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189、(六)维修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确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的人员现场监督;确需在本机关、本单位以外维修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七)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190、第三十九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191、第二十六条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
192、(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193、第十四条机关、单位对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时,应当根据情况确定保密期限。确定保密期限的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规定。
194、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195、第三十七条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196、(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197、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198、第十六条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199、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200、第十二条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201、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20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的保密制度包含以下内容:
203、汇编本封面应当按照收录密件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注。
204、第五十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20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
206、(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207、第四十一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
208、密件的密级变更后:应当在原标明位置附近作出新的密级标志。原标志的密级以明显识别的方式废除
209、第十三条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210、(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211、明确保密期限
212、第九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213、第三十八条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214、)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215、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
216、(七)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217、解密是指依照《保密法》的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形式,或履行一定的手续,解除某一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使其不再受到保密法律法规及保密管理措施限制的过程。某一国家秘密事项解密后,就不再作为国家秘密进行管理,也不再受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制度的保护。国家秘密事项的解密是一项重要工作。随着形势的发展、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对不需要继续保密或需要公开的事项及时解密,是非常必要的。
218、其他形式的国家秘密载体:凡是可以对密级作出标志的,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载体的适应位置标明密级。凡是有包装(套、盒、袋等)的,还应当以恰当的方式在包装上标明密级。
219、中国现行的保守国家保密法实施了20多年。2009年6月保守国家保密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就保密工作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了修改。
220、第四章监督管理
221、以电、光信号记录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电波、光纤等。国家秘密以某种信号形式在这种载体上流动、传输。通过一定技术手段,才能把这种涉密信息还原,知悉具体内容。
222、(6)不在非保密场所谈论秘密。
223、(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24、(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225、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226、保密守则
227、(八)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的;
228、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229、(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230、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231、第二十六条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232、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233、(5)不用非保密本记录秘密。
234、(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235、第二十八条任用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审查批准。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出境,应当经过批准任命的机关批准;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236、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237、第一章总则
238、(4)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239、《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240、《保密法》第九条把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241、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242、基本简介
243、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244、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245、立卷归档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在档案卷宗封面的适当位置标明与卷内文件、资料相同的密级。如有多份的文件、资料密级不同时,应当以其中最高密级作出标志。
246、增加规定
247、世界各国对国家秘密的秘密等级规定是不一样的,美国将国家秘密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原苏联将国家秘密分为“特别重要机密”、“绝密”、“机密”、“秘密”四级;日本将国家秘密划分为“机密”、“极密”、“密”三级;联邦德国将国家秘密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内部”四个等级。就大多数国家而言,一般划分为三级,多数国家叫“绝密”、“机密”、“秘密”。
248、第十一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249、(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250、第十九条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保密办法。
251、“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
252、国家秘密
253、不说不该说的秘密;不问不该问的秘密;不看不该看的秘密;不记录不该记录的秘密;不在非保密文件上记录任何秘密;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到国家秘密;不在公共场所以及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任何国家秘密;不在没有保密性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不在未加密的电话、电报、邮局传达秘密事项;不携带任何的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254、中央及省级单位可定绝密
255、(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256、(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257、以文字、图形、符号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载体:如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文稿、档案、电报、信函、数据统计、图表、地图、照片、书刊、图文资料等。这种载体形式是目前最常见的国家秘密载体。
258、(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259、第二十二条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具体要求。
260、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61、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一旦泄露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这些具体事项包括: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等。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262、国家秘密载体,是指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体。国家秘密的载体主要有以下几类:
263、第四十七条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264、第十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265、(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266、保密期限:年、月,特殊情况也可以是长期。
267、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268、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269、(2)不该知道的秘密不问。
270、第二十二条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271、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
272、第二十五条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273、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274、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载体难以或者不能标明密级的:由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接触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275、《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对解密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即:“(一)该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二)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确定该事项密级的机关、单位就应当及时予以解密。
276、第四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77、第三十条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278、(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79、第五条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280、(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281、第六章附则
282、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283、第十八条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284、(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285、(2)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涉密载体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载体的去向。
286、遇到这种情况,产生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以一定的形式将其密级、保密期限通知接触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287、(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288、保密守则十条具体内容:
289、保密守则,为保守机密、防止泄漏而制定的要求全体成员遵守的公约性规定。
290、(二)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三)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
291、(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292、(1)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293、(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94、第四十五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295、(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296、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297、第三十五条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298、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299、如果国家秘密的标志只有密级和标识符★,如“机密★”,不标明保密期限的,即按基本保密期限秘密级十年,机密级二十年,绝密级三十年认定。对不能标明或无法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如口头信息、还未形成的文件,以及一些设备、物品等。
300、依照法律规定的一定程序加以确定,而不应由任何个人或组织任意确定;
301、(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02、(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303、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304、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保守国家秘密是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有关的问题作了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
305、国家秘密的标识“★”;
306、第十四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307、涉密载体是指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视频和音频等方式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信息载体、光盘以及半导体介质、其它载体等各类物质。
308、密级和解密
309、修订草案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0、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311、(十一)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312、汇编涉密文件、资料,应对各独立文件、资料做出标志,并在封面或者首页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3.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应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313、第十二条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照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标明密级。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标为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314、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315、第二十八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316、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的复制、摘录、引用、汇编,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绝密级涉密载体,一般不得复制、摘录、引用、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必须征得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同意。
317、建议增加规定:“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建议增加规定:“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
318、第三章保密制度
319、某一国家秘密事项泄露后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或因工作需要,原接触范围需作很大改变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及时对该事项的密级加以变更;情况紧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变更密级。变更密级的内部工作程序与确定密级的一般程序相同。
320、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321、第二十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322、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事项。
323、第二十四条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324、第四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25、保密分类
326、(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327、第二十九条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328、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新产生的文件、资料中,凡是摘录、引用有关文件、资料中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应以原件中的最高密级在新产生的文件、资料上进行标志。
329、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330、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33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