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原件
1、问题修改
2、本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3、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一经确定,就要在秘密载体上作出明显的标志。标志方法应按《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执行。具体要求有以下几点:
4、(三)新增涉密岗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保密教育或保密培训。
5、第四十条
6、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设有机要文件交换站的城市,在市内传递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可以通过机要文件交换站进行。
7、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8、保密宣传画
9、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
10、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11、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
12、(六)领导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应及时交文秘室登记保存,需要时再履行相应的借阅手续。
13、(一)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
14、(五)妨害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
15、解密介绍
16、第二十八条
17、明确保密期限
18、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19、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20、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无相应确定密级权的,应当及时拟定密级,并在拟定密级后的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申请确定密级:
21、(四)存储、处理、传递、发布秘密文件的计算机局域网或计算机信息系统,应与国际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库不得在互联网发布。
22、第三十条
23、六、加强机关保密工作的领导
24、(一)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损害后果的;
25、●5.严禁复制绝密级涉密载体。确因工作需要复制的,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必须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非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须经原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
26、(二)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
27、(九)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28、第二十三条
29、为切实做好保密工作,进一步增强保密意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市社在原《保密工作暂行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制定了《青岛市供销社保密管理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30、文件、资料汇编中收入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除对收入的密件作出密级标志外,还应当在汇编本的封面上以其中最高密级作出标志。
31、复制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其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
32、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事项。
33、不属于国家秘密的其他秘密或者机关、单位的内部事项,不适用《保密法》和本办法。
34、(一)机关秘密文件、资料(以下简称秘密文件)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或委机关涉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光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35、《保密法》和本办法规定中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是指在有关的保密范围中未作明确规定,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项。
36、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载体难以或者不能标明密级的:由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接触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37、保密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修订的程序依照《保密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38、(一)该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
39、解密是指依照《保密法》的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形式,或履行一定的手续,解除某一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使其不再受到保密法律法规及保密管理措施限制的过程。某一国家秘密事项解密后,就不再作为国家秘密进行管理,也不再受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制度的保护。国家秘密事项的解密是一项重要工作。随着形势的发展、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对不需要继续保密或需要公开的事项及时解密,是非常必要的。
40、●1.复制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复制其他机关、单位产生的涉密载体,应当经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复制。
41、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个人或者集体,由其所在机关、单位、上级机关或者当地政府依照规定给予奖励:
42、(四)制作秘密文件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包括纸质、微机及软盘内存应当及时销毁。
43、(四)影响国家领导人、外国要员的安全;
44、涉及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
45、某一事项泄露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列入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范围):
46、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47、各机关、单位确定密级、变更密级或者决定解密,应当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工作量较大的机关、单位可以由主管领导人授权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负责人员办理批准前的审核工作。
48、(一)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
49、(二)各处室处长为本处室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管理、监督本处室的保密工作;各处室要确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本处室日常保密工作。
50、(一)秘密文件必须放在铁皮专用文件橱或铁皮密码保险柜内。
51、三、秘密文件的使用
52、对于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保密工作部门要求继续保密的事项,在所要求的期限内不得解密。
53、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54、严禁复制国家、省、市秘密级以上文件,以及上级规定不准翻印的内部资料。
55、(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56、(五)领导及涉密人员不得在家属、子女和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国家及委机关秘密,不得在普通电话、电报、传真和私人信函中涉及国家及委机关秘密。
57、(三)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58、以文字、图形、符号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载体:如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文稿、档案、电报、信函、数据统计、图表、地图、照片、书刊、图文资料等。这种载体形式是目前最常见的国家秘密载体。
59、(六)一贯严守国家秘密或者长期从事保密工作的管理,事迹突出的;
60、泄露国家秘密已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以及被依法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61、立卷归档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在档案卷宗封面的适当位置标明与卷内文件、资料相同的密级。如有多份的文件、资料密级不同时,应当以其中最高密级作出标志。
62、第五章附则
63、接触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或者机关、单位的范围,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限定。接触范围内的机关、单位,由其主管领导人限定本机关、单位内的具体接触范围。工作需时,上级机关、单位可以改变下级机关、单位限定的国家秘密的接触范围。
64、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有关变更密级和解密的工作由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无相应的承担机关、单位的,由有关的上级机关或者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机关负责。
65、●3.复制涉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复制件要采取与原件相同的保密措施。
66、凡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并根据被泄露事项的密级和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67、对外提供国家秘密涉及多部门的,可以由有关的保密工作部门进行组织、协调工作。
68、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标明密级;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密级的,由提出申请的机关、单位标明密级。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能标明密级的,由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负责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69、第二十条
70、(一)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
71、因泄露国家秘密所获取的非法收入,应当予以没收并上交国库。
72、中央国家机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根据本系统、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保密法》和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73、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74、其他机关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可以在其主管业务方面行使前款规定的确定密级权。
75、(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76、(二)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7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78、(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79、保密分类
80、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81、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82、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83、(五)不得在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上安装不明软件,尤其是盗版软件。要定期使用杀毒软件清查计算机病毒,以免病毒破坏涉密计算机媒体。
84、尚未进行清理的,仍应当按照原定的密级管理;发生、发现泄露行为时,应当依照《保密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重新加以确认。
85、第四章奖惩
86、(七)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
87、第二十四条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88、第二十六条
89、(一)送往外地的绝密级秘密载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递送。
90、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91、《保密法》第九条把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92、(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者数量较大的;
93、(四)禁止将秘密文件作为废品出售。
94、涉密机关、单位每年应定期对当年所存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95、第三十五条
96、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行使确定密级权的保密工作部门和其他机关,应当将其行使确定密级权的情况报至规定保密范围的部门。
97、(三)存储秘密文件的计算机媒体,如硬盘、软盘、光盘及磁带等,应按所存储信息标明密级,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98、国家秘密是指某些涉及到重大国家安全、经济以及政治利益的消息。国家不同,国家秘密的分级也不同,最少有绝密和机密两级,国家秘密一般为政府高级官员和国会议员掌握。
99、各机关、单位依照规定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应当接受其上级机关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100、“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101、(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102、国家秘密的等级简称密级。它是根据国家秘密具体范围的事项重要程度及其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不同损害程度,对国家秘密事项作出的秘密等级的划分。
103、(六)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
104、(三)办公室负责市社秘密文件的保密管理,各处室负责本处室秘密文件的保密管理工作。
105、第三十一条
106、(八)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的;
107、第三十二条
108、(四)在涉及国家秘密的专项活动中,严守国家秘密,对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
109、第十七条
110、五、涉密计算机及网络管理
111、(二)传递秘密文件,由办公室文秘人员和处室指定的专人负责,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严格遵守各项保密管理规定,严守国家秘密,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问的事不问,不该看的文件不看。
112、(五)涉密机关、单位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应当到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复制秘密载体。
113、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14、密级和解密
115、上级业务部门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制时,需经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审查同意,方可复制。
116、(一)该事项泄露后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的;
117、(一)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118、世界各国对国家秘密的秘密等级规定是不一样的,美国将国家秘密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原苏联将国家秘密分为“特别重要机密”、“绝密”、“机密”、“秘密”四级;日本将国家秘密划分为“机密”、“极密”、“密”三级;联邦德国将国家秘密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内部”四个等级。就大多数国家而言,一般划分为三级,多数国家叫“绝密”、“机密”、“秘密”。
119、(三)传达国家或机关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说明。
120、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者解密后,应当及时在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上标明;不能标明的,应当及时将变更密级或者解密的决定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121、增加规定
122、第三十六条
123、第三十条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有关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124、●2.复制涉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或删除国家秘密标志。
125、凡复制秘密级以上文件、内部资料,要严格登记手续,控制复制数量,并按原件要求管理。
126、在某一个确定的时间内只能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道;
127、情况紧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变更密级。
128、第十三条
129、(三)纸介质秘密文件的制作应当在机关文秘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130、对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131、摘抄涉密载体有哪些保密要求?
132、第十五条
133、(二)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不得将涉密文件、资料输入联网计算机。
134、“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到严重损害。
135、第十二条
136、严禁将各种秘密文件带到营业性复制场所复制。
137、第二十五条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138、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139、《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对解密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即:“(一)该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二)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确定该事项密级的机关、单位就应当及时予以解密。
140、复制保密载体有哪些方面需要注意?
141、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以酌情免予或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
142、第十一条
143、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144、(四)严格保密工作奖惩制度,对于机关保密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机关人员要进行表彰奖励;对于违反保密制度造成失泄密的机关人员,要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145、涉密机关、单位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机关、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146、第二十三条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外,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147、第一章总则
148、第三十九条
149、后果的;
150、中央及省级单位可定绝密
151、第三十七条
152、国家秘密载体,是指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体。国家秘密的载体主要有以下几类:
153、前款规定的执行情况应当有文字记载。
154、建议增加规定:“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建议增加规定:“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
155、(六)凡向国际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经过委保密部门审查,分管领导审签后发布。
156、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保守国家秘密是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有关的问题作了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
157、(二)制作秘密文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送范围及制作数量。
158、涉及国家秘密的重要活动,主办单位可以制定专项保密方案并组织实施;必要时,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会同主办单位工作。
159、(一)采用电子信息等技术存取、处理、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160、按规定办理清退手续,严禁私自处理、销毁秘密文件,需要销毁时应登记备案并经分管领导批准,由专人负责监销。
161、属于保密期限内的事项和没有标明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的解密,应当履行法定手续。解密的提出和审批程序,与定密的程序相同。
162、依照法律规定的一定程序加以确定,而不应由任何个人或组织任意确定;
163、人员管理
164、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165、(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166、以磁性物质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磁盘(软盘、硬盘)、磁带、录音带、录像带等。这种载体形式随着办公现代化技术的发展,将越来越多。
167、(二)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
168、(一)机关保密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成立由市社党委书记任组长,监事会副主任任副组长,各处(室)处长为成员的机关保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机关保密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和检查。
169、(五)在国家保密技术的开发、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170、第二章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
171、(十二)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172、(四)复制秘密文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73、对外提供涉及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方面的国家秘密,批准机关应当向同级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174、(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绝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175、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对方以正当理由和途径要求提供国家秘密时,应当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呈报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并通过一定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176、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177、(四)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178、中国现行的保守国家保密法实施了20多年。2009年6月保守国家保密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就保密工作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了修改。
179、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180、(二)在本地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由发件或收件单位派专人直接传递。
181、(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182、凡未标明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二十年、秘密级事项十年认定。已标明保密期限为长期的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由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或者授权的机关决定解密。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者以非公开方式提前解密,应通知原知悉范围的机关、单位,并在有关载体上作出标志。
183、第十八条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84、基本信息
185、(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186、“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187、(二)秘密文件要定期清理、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处长(主任)报告,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188、(三)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实行二人护送制。
189、(一)绝密级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19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本办法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191、第二十五条
192、第十六条
193、程序解密
194、某一国家秘密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或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及时解密;情况紧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解密。
195、第二十八条任用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审查批准。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出境,应当经过批准任命的机关批准;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196、第三十三条
197、第十八条
198、(二)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
199、草案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
200、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二)阅读和使用秘密文件,必须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文件的去向。
202、第三十八条
203、(一)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
204、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仪器、产品等载体:上述四种载体是国家秘密载体的基本形式。我们开展的定密工作,主要是针对这些有形的国家秘密事项的载体,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密级,并制定具体保密措施,将这些秘密载体管住、管好。
205、各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依照保密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
20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的保密制度包含以下内容:
207、(二)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
208、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209、向我驻外机构传递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外交信使传递。
210、二、秘密文件的收发与传递
211、(十)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212、statesecret
213、(二)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214、)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215、第二十一条
216、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应当根据下列情形之一,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及时变更:
217、第三十四条
218、第二十九条机关、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219、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场所、部位的保密措施,由有关机关、单位制定或者与保密工作部门共同商定。
220、保密管理工作制度
221、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可以要求有关机关、单位对泄密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罚;对行政处分或者处罚决定持有异议时,可以要求对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处罚进行复议。
222、(七)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223、外交或外交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224、(六)确因工作需要摘录、引用国家或机关秘密内容,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225、接到申请的机关或者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复。
226、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227、对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情况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及时解密:
228、第三章保密制度
229、(一)机关收发秘密文件,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文秘室、档案室等重要部门要严守纪律,恪守职责,做到秘密文件不丢失、不泄密。
230、)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231、第二十四条
232、复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233、第十九条
234、密件的密级变更后:应当在原标明位置附近作出新的密级标志。原标志的密级以明显识别的方式废除
235、绝密”、“机密”、“秘密
236、“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
237、第二十七条国家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经过批准的人员才能接触。
238、第二十二条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具体要求。
239、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体
240、根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规定:
241、四、秘密文件的保存与销毁
242、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243、书面形式密件中只有少量内容为国家秘密的:除在左上角标明密级外,还可以在直接属于国家秘密的段落之前标明密级。
244、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245、(八)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
246、某一国家秘密事项泄露后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或因工作需要,原接触范围需作很大改变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及时对该事项的密级加以变更;情况紧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变更密级。变更密级的内部工作程序与确定密级的一般程序相同。
247、涉密人员脱密期内不得违规就业
248、●4.复制涉密载体应尽量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进行,需要送外单位复制的,应当委托具有涉密载体印刷资质的单位复制。
249、(七)长期经管国家秘密的专职人员,一贯忠于职守,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
250、(二)对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的;
251、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
252、《保密法》对国家秘密三个等级的划分,只是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认定某一事项泄露后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绝密)还是“严重的”(机密)或是“一般的”(秘密)的损害,需要从时间上(长、短)、空间上(是全局性,还是区域性、局部的范围),数量上(经济损失大小)和性质上(利害关系的程度)等各种因素作综合分析。
253、修订草案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4、发生泄密事件的机关、单位,应当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国家秘密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严重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和上级机关。
255、涉密人员在接手涉密职务后,会要求在保密责任文件上签字。国家部长级官员,如果想转投商界或机密相关行业,一般国家会设立一定保密期(以国家机密失去意义的年期为限),使之不能转投相关行业,并给予相应的金钱补偿。
256、(四)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257、第二十一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258、(三)领导阅处秘密文件应当自觉遵守保密法规和机关保密制度,严防失密、泄密事件发生,阅毕应及时退交文秘室及处室指定的专门人员。
259、“九五”期间,初步建立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相配套的保密法规体系和执法体系,实现对国家秘密的法制化管理;初步建立起现代化的保密技术防范体系,具备对抗高科技窃密的能力;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保密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构,完善监督机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保密工作队伍,努力使我国保密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26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级别,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261、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组织和监督下级业务部门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章。
262、情况紧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解密。
263、密级确定以后,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发现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发现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纠正。
264、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一经确定,就要在秘密载体上作出明显的标志。标志方法应按《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2010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保密法修订草案。
265、第二十七条
266、(二)因为工作需要,原接触范围需作很大改变的。
267、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268、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新产生的文件、资料中,凡是摘录、引用有关文件、资料中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应以原件中的最高密级在新产生的文件、资料上进行标志。
269、(三)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
270、等级划分
271、(七)禁止将涉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272、自行解密
273、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中保存,并由专人管理。
274、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规定了国家秘密的范围,并进一步明确“什么是国家秘密”和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原则。针对修订草案此前规定的国家秘密范围,一些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国家秘密的范围比较宽泛、定密标准不明确。
275、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276、(三)损害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
277、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278、《保密法》和本办法规定中的“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
279、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经批准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同意。
280、第十九条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保密办法。
281、第二十九条
282、一、机关秘密文件、资料的制作
283、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284、(四)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285、●摘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文件、资料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的笔记本,要做出与原件一致的国家秘密标志,按原件同样的保密措施进行管理,且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与原件一致。
286、(五)秘密文件不得擅自抄录、翻印、复印、携带、隐瞒和私自外借,对秘密文件在保密期内尚未公开的保密事项,不得泄露。
287、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288、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289、违规界定
290、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者解密后,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的机关、单位;因保密期限届满而解密的事项除外。
291、第二十二条
292、(一)机关收到秘密文件后,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文件的密级和制发机关的要求及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本机关知悉人员范围,不得擅自扩大秘密文件的知悉范围。
293、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294、(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295、(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资料;
296、基本简介
297、(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298、《保密法》施行前所确定的各项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依照《保密法》和本办法进行清理,重新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或者解密。
299、(二)机密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300、第二十六条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
301、第二十条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302、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303、其他形式的国家秘密载体:凡是可以对密级作出标志的,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载体的适应位置标明密级。凡是有包装(套、盒、袋等)的,还应当以恰当的方式在包装上标明密级。
304、(四)领导及涉密人员离开办公室时,要把秘密文件锁入文件柜内,不得携带秘密文件到公共场所,不得携带回家,不得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秘密文件外出时,应到文秘室登记备案,并由本人亲自管理,严防丢失。
305、对于为保守国家秘密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集体,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或者政府提出奖励的建议;需要时,也可以直接给予奖励。
306、以电、光信号记录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电波、光纤等。国家秘密以某种信号形式在这种载体上流动、传输。通过一定技术手段,才能把这种涉密信息还原,知悉具体内容。
307、国家秘密
308、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一旦泄露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这些具体事项包括: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等。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309、(三)秘密级由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310、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311、对保密期限,修订草案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不能确定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312、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313、第十四条
314、(五)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315、定密权限
316、变更密级
317、书面形式的密件:在封面(或者首页)的左上角国家秘密的标识前标明密级;地图、图纸、图表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标明密级。
318、(十一)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319、第四十一条
320、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是国务院的职能机构,根据《保密法》和本办法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在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下,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