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录引用国家机密内容形成的
1、(二)从事涉密业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七)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
3、第十条监督和检查
4、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5月25日国家保密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5、第七条文件保管、存档
6、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7、涉密机关、单位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机关、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8、绝密文件、机密文件:公司总裁及其签字批准的人员。
9、保密守则,为保守机密、防止泄漏而制定的要求全体成员遵守的公约性规定。
10、第十八条机关、单位发现本机关、本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机关、单位发现下级机关、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也可以直接纠正。
11、(一)确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12、(九)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
13、绝密文件与机密文件由公司高层领导确认。
14、(十)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
15、第三十七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对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提出鉴定的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何种密级作出鉴定。
16、(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
17、第二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18、(三)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19、(四)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20、(二)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
21、第四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一)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23、第十四条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保密法的规定,严格限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对知悉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
24、第三十条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25、(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6、第二十二条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27、(二)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有二人以上同行;
28、第四十条在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中,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9、第二十三条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系统的密级,按照分级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
3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31、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32、(七)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33、在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前,对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主张密级中的最高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34、第三十六条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35、第一条密级划分
36、第九条过期文件的销毁
37、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38、(二)使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场所、设施、设备;
39、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40、(三)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41、(三)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国家秘密载体;
42、第二十八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43、(五)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情况;
44、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设有机要文件交换站的城市,在市内传递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可以通过机要文件交换站进行。
45、无法标注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46、第一条 为了规范密码应用和管理,促进密码事业发展,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47、涉密文件的拟制、印刷、阅办等必须在安全保密的场所进行;及时清理、销毁印制过程中产生的清样、存储有涉密信息的载体。
48、(六)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
49、第一章总则
50、第二十一条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51、第三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52、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计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保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计算。
53、第二条密级确认
54、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55、交由总裁批准,秘密文件由部门或项目经理签字批准。
56、第二十四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57、第四条文件打印
58、(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59、第二十七条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60、(三)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61、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以下简称涉密业务),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涉密业务。
62、如绝密、机密、秘密文件的保管人不慎将文件丢失,应立即向公司相应的领导汇报情况,尽快挽回影响。
63、(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64、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65、(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66、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密码工作的领导。中央密码工作领导机构对全国密码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制定国家密码工作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密码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进国家密码法治建设。
67、在文件的规定位置标明密级,注明发放范围、制作数量,并编排顺序号。
68、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69、机关、单位对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提出建议。
70、如以上行为一旦发现,公司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公司将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
71、第三十九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72、第三十三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过程中,发现有泄密隐患的,可以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对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必要时进行保密技术检测。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保密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73、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74、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出具鉴定结论;不能按期出具鉴定结论的,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75、(1)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76、第二十六条机关、单位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应当根据国家保密规定确定密级,并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机关、单位应当对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单位提出保密管理要求,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77、绝密、机密、秘密文件的查阅人和机密、秘密文件的复制应当在文件保管人处进行登记,以备核查。
78、第二十四条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79、(二)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80、第十九条机关、单位对符合保密法的规定,但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的不明确事项,应当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自拟定之日起10日内报有关部门确定。拟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他机关、单位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81、(三)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82、第六章 附 则
83、第四十二条涉密信息系统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评估和审查而投入使用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4、(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85、绝密、机密、秘密文件的保管人不得擅自复制文件,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这些文件。
86、(一)送往外地的绝密级秘密载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递送。
87、(7)不私自录制、复印、拍摄、摘抄、收藏秘密。
88、涉密信息系统的密级、主要业务应用、使用范围和使用环境等发生变化或者涉密信息系统不再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89、涉密文件应存放在保密室,业务部门确需存放机密级以下文件的,逐份登记,专人专柜保管。
90、第十一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可以根据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的申请,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内作出定密授权。
91、第二十七条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92、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将所作决定及时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93、第六条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机关、单位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
94、内部公开文件应打印“内部文件”、“内部资料”等字样。
95、(八)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
96、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97、(十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
98、第二十一条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99、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并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机关、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
100、第三十八条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101、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02、(四)对参加人员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103、(二)在本地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由发件或收件单位派专人直接传递。
104、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105、已经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由原定密机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密审核。
106、第四十一条经保密审查合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停涉密业务;情节严重的,停止涉密业务。
107、第一章 总 则
108、(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109、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
110、查阅权限:
111、严禁未被授权的人员查阅、复制和摘抄绝密、机密、秘密文件。
112、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113、“机密”文件:是指包含公司的重要秘密,其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保密文件;
114、第三十一条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115、第三十四条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16、第七条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关、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形势、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术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117、(五)具有从事涉密业务的专业能力;
118、(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119、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120、内部公开文件:是指仅在公司内部或在公司某一部门内部公开,向外扩散有可能对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的保密文件。
121、(3)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122、第二十条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异议,由原定密机关、单位作出决定。
123、秘密文件应在其文件首页的左上角打印“秘密”字样。
124、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25、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26、查阅公司文件必须填写档案借阅审批单。
127、第二十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涉密信息系统的运行使用管理,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运行维护、安全保密管理和安全审计,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和风险评估。
128、(二)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
129、第二十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30、第三十八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保密审查、保密检查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工作,做到科学、公正、严格、高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利益。
13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的监督管理。
132、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监督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
133、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协助机关、单位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134、秘密文件:项目经理以上领导及其签字批准的人员。
135、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
136、第三条 密码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创新发展、服务大局,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137、(10)不带秘密载体游览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
138、“秘密”文件:是指包含公司一般性秘密,其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受到损害的保密文件;
139、绝密、机密文件严禁在计算机网络上发布、公开和传送,秘密文件如需在网络上传送,应得到相应领导的批准。
140、第八条保密责任
141、第二十九条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42、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
143、组织传阅涉密文件须填写“传阅单”,交接时认真清查核对,防止失控。
144、(四)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145、内部公开文件由发文部门根据需要进行确认。
146、(6)不在非保密场所谈论秘密。
147、(三)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
148、(四)涉密人员管理情况;
149、保密文件根据其内容不同,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内部公开文件等四个级别:
150、(一)根据会议、活动的内容确定密级,制定保密方案,限定参加人员范围;
151、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152、(8)不向无关人员泄露秘密。
153、(4)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154、在涉密国家文件的处理方式上分为两种:一种是发文单位收回原件,收文单位按照文件要求作保密处理。
155、)公司绝密以及行政机密、秘密文件在在档案室存档;
156、第十二条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157、(9)不用民用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办理秘密事项。
158、保密文件管理规定1
159、密级确认后,文件应当按其密级在其醒目位置加盖或加印相应标识。
160、第二十六条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161、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泄密报告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报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162、根据《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规定:
163、第三十五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调查工作结束后,认为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164、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协助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165、(2)不该知道的秘密不问。
166、第十六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应当及时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
167、第三十一条机关、单位应当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机关、本单位年度保密工作情况。下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年度保密工作情况。
168、第三章 保密制度
169、员工在离职时不得携带公司的秘密、机密、秘密和内部公开文件。
170、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171、第二十三条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172、第三章保密制度
173、(一)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
174、第三十三条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175、(5)不用非保密本记录秘密。
176、第五条分发
177、保密文件由拟制人根据文件密级不同,提交不同级别的领导进行密级确认,在确认之前不得将文件内容透露给与确认密级无关的人。
178、第三十条涉密人员的分类管理、任(聘)用审查、脱密期管理、权益保障等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179、第二条 本法所称密码,是指采用特定变换的方法对信息等进行加密保护、安全认证的技术、产品和服务。
180、绝密、机密、秘密文件的分发应当有所记录。绝密、机密、秘密文件必须发至收件人本人,并由收件人签收。
181、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182、年11月27日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第4章第27条规定,全体军事人员必须遵守:
183、密级确认的具体权限为:
184、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意见,对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185、(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18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187、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188、第三十四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89、“绝密”文件:是指包含公司最重要的机密,关系公司未来发展的前途命运,对公司根本利益有着决定性影响的保密文件;
190、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191、随着公司的发展与规范,企业秘密的重要性也越来越突出。为了更加有力地贯彻实施公司的保密制度,防止公司企业秘密的泄露和流失,特针对文件管理制定如下规定:
192、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配备。
193、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194、(三)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实行二人护送制。
195、各部门领导应当对本部门机密、秘密文件的保密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对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及时指正,对严重违反者要立即上报。同时对本部门机要文件的控制情况有所记录,并应根据最新记录对各保密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况要通报批评;对严重违反规定,可能或者已经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要立即汇报公司最高领导。
196、绝密、机密文件:由专门人员打印。
197、第三十二条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198、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199、(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200、(五)涉密机关、单位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应当到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复制秘密载体。
201、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202、第四十三条机关、单位委托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03、第二十九条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204、第二十二条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确保销毁的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205、(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206、第十五条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明显部位应当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对原国家秘密标志作出变更。
207、第三条密级标识
208、第九条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209、第五章 法律责任
210、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211、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12、(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213、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研发工作。
214、第十条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具体职责是:
215、(一)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216、第十七条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的,该机关、单位所确定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由承担其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关、单位负责。
217、(二)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218、(十一)涉密会议、活动管理情况;
219、第十三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具体保密期限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保密法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确定;不能确定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条件。
220、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221、公文是具有严肃性和规范性的一种文体,其中保密等级为绝密、机密、秘密,如想了解更多,以下是为你从公文行文规范中摘抄的一些,希望能够帮助你 第二十六条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分别标明密级(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绝密”是指:含有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公文。“机密”是指:含有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公文。“秘密”是指:含有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公文。 “绝密”、“机密”、“秘密”等级应当分别标注在公文首页的右上角。标注密级时,应当在标注密级程度的同时标注保密期限,具体写法为“密级★保密期限”。 保密期限是指:保守国家秘密的时间界限。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者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 特殊规定是指:发文机关可以对保密范围中的某类事项的保密期限,规定为“长期”或确定保密的最短期限。如“秘密★6个月”,“机密★5年”,“绝密★长期”。 第二十七条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公文的紧急程度应当标注在公文首页的右上角。如需同时标明密级的公文,密级应当标注在紧急程度的上面。 紧急公文中的“特急”是指:内容重要并特别紧急,已临近规定的办结时限,需特别优先传递处理的公文。“急件”是指:内容重要并紧急,需打破工作常规,优先传递处理的公文。
222、第三十五条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223、内部公开文件可以按部门分发或在公司内部公告栏内张贴,也可以在公司内部计算机网络上发布。
224、制作秘密载体,应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制作数量及编号。
225、超过保存期限且经总经理以上级别鉴定审批的无价值的档案,档案管理人员应对保管的文件进行清理。并且制定销毁清册入档保存。
226、第二种是收文单位销毁或者做涉密存档,一般有5年或附条件的期限,比如一项重要活动结束,文件即可调出销毁
227、第三十九条机关、单位发生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28、(一)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229、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30、(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231、第五条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232、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233、第三十六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清单,查清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等,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234、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
235、第六条查阅、申请复制
236、公司的保密文件是指与公司一切经营活动有关的,公司不允许向外发布和扩散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种文件、函件、文档、报告、报表、纪要、目录、清单、合同、协议、备忘录等。
237、在对外合作中,如确需向合作方提供公司保密文件的,应当首先按其密级由相应领导书面批准,并在提供前与之签订保密协议。
238、为进一步加强保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各项制度和规定,增强保密观念,提高防范意识,需要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下面是保密文件管理条例,欢迎参阅。
239、(五)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要求。
240、复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241、第三十七条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242、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243、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另行规定。
244、绝密、机密文件由文件的签收人和签发人亲自保管。秘密文件由收件人本人保管。内部公开文件一般由各部门负责人保管。
245、向我驻外机构传递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外交信使传递。
246、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本单位的年度财政预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
247、严禁复制绝密文件。申请复制文件必须填写复印申请单,机密文件必须
248、第八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称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249、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250、(四)用于涉密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251、机密文件应当在其文件每一页的左上角加印“机密”字样。
252、第四章 监督管理
253、绝密文件应当在其文件每一页的左上角加盖“绝密”专用印章,其专用章戳由总裁保管。
254、机关、单位对原定密机关、单位未予处理或者对作出的决定仍有异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255、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256、秘密、内部文件:打字员打好后,应将磁盘文件定期删除。公司将对删除情况不定期检查。打印人员不得私自拷贝秘密文件。
257、秘密文件由各部门或项目经理级领导确认。
258、(六)维修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确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的人员现场监督;确需在本机关、本单位以外维修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259、复制、汇编涉密文件,须经原制发单位同意或按密级确定权限审批;复制件须加盖复制单位的印章,按原件要求管理;汇编的每一份文件均应标明密级,按其中的最高密级管理。
260、(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261、定密授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履行定密授权的情况进行监督。
262、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
263、(三)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