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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的笔记本和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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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妨害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

2、第三十七条

3、第十九条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4、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5、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一经确定,就要在秘密载体上作出明显的标志。标志方法应按《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执行。具体要求有以下几点:

6、(一)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损害后果的;

7、(二)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

8、第十条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9、第二十六条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10、对外提供涉及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方面的国家秘密,批准机关应当向同级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11、(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资料;

12、不属于国家秘密的其他秘密或者机关、单位的内部事项,不适用《保密法》和本办法。

13、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4、第三十八条

15、应当在办公室或专门阅文室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确需在其他场所阅读和使用的,该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规定要求。

16、《保密法》和本办法规定中的“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

17、中央国家机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根据本系统、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保密法》和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18、泄露国家秘密已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以及被依法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19、(三)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实行二人护送制。

20、第二十六条

21、情况紧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变更密级。

22、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23、第二十条

24、第五章附则

25、第三十三条

26、第三十五条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27、接到申请的机关或者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复。

28、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行使确定密级权的保密工作部门和其他机关,应当将其行使确定密级权的情况报至规定保密范围的部门。

29、涉密信息

30、第六章秘密载体的销毁

31、第十五条

32、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33、第二十四条

34、(八)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

35、第四十一条

36、涉密机关、单位收到绝密级秘密载体后,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组织阅读和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秘密载体内容的人员做出文字记载。

37、(一)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

38、第三十条

39、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载体难以或者不能标明密级的:由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接触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40、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以酌情免予或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

41、对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42、定义:我国的国家秘密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级,涉密信息也按照秘密、机密、绝密三级进行分级管理。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保密管理原则,涉密信息使用单位应负责本单位涉密信息分级保护的具体实施工作。涉密信息分级保护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单位内部的保密、信息化、业务工作、密码、保卫和人事等部门,各相关部门只有密切合作、统筹实施,才能保障整个工作的顺利进行。

43、第三十六条

44、保密文件加盖保密标志。

45、第二十一条

46、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47、第二十一条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48、《保密法》和本办法规定中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是指在有关的保密范围中未作明确规定,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项。

49、(二)在本地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由发件或收件单位派专人直接传递。

50、第十二条

51、(六)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

52、第二十条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

53、第十四条

54、第四十条

55、第三十二条

56、涉密机关、单位违反本规定造成泄密隐患的,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部门或所在系统的上级保密工作机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该机关、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书后30日内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消除泄密隐患,并向保密工作部门和保密工作机构写出书面报告。

57、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负责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和销毁秘密载体的所有机关、单位(以下统称涉密机关、单位)。

58、(四)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59、(二)机密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60、第六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涉密机关、单位执行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61、(一)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62、第十四条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设有机要文件交换站的城市,在市内传递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可以通过机要文件交换站进行。

63、第三十九条国家秘密设备和产品按照《国家秘密设备、产品的保密规定》管理。

64、八、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确需携带须经办分管领导批准。

65、九、销毁秘密载体,应经办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66、向我驻外机构传递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外交信使传递。

67、第十八条涉密机关、单位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机关、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68、(三)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69、立卷归档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在档案卷宗封面的适当位置标明与卷内文件、资料相同的密级。如有多份的文件、资料密级不同时,应当以其中最高密级作出标志。

70、第七章罚则

71、十一、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泄密事件的责任人将追究其责任。

72、第三十九条

73、对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情况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及时解密:

74、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时,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涉密载体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载体的去向。

75、第二十八条

76、基本信息

77、(四)在涉及国家秘密的专项活动中,严守国家秘密,对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

78、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79、第二十三条

80、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应当根据下列情形之一,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及时变更:

81、前款规定的执行情况应当有文字记载。

82、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个人或者集体,由其所在机关、单位、上级机关或者当地政府依照规定给予奖励:

83、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84、第九条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85、第十六条向我驻外机构传递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外交信使传递。

86、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组织和监督下级业务部门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章。

87、(七)长期经管国家秘密的专职人员,一贯忠于职守,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

88、(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89、(一)该事项泄露后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的;

90、销毁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焚毁,化浆等方法处理;使用碎纸机销毁的,应当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纸机;送造纸厂销毁的,应当送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厂家销毁,并由送件单位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

91、组织机构

92、第二十四条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93、不得擅自复制、摘录、摘抄涉密文件、资料内容

94、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9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本办法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96、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出境,按前款规定办理。

97、(4)禁止携运绝密级涉密载体出境。

98、第三十四条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99、(三)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

100、十、销毁纸介质秘密载体,由局办公室统一集中到上级保密部门指定地点销毁。使用碎纸机销毁的,应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纸机。销毁磁性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

101、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者解密后,应当及时在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上标明;不能标明的,应当及时将变更密级或者解密的决定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102、第七条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103、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104、涉密部门并不是通常人们想象中的那么神秘,事实上,涉密部门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各行各业。无论企业也好,国家也好,私人机构也好,都有涉密部门的踪影。企业有商业机密,那么所有牵涉商业机密的可以说都是涉密,国家就更不用说了,比如一些政府会议记录,严格来说都是涉密,只是等级不同罢了。

105、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106、(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者数量较大的;

107、(二)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

108、第四十条本规定由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01年1月l日起施行,已有的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09、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者解密后,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的机关、单位;因保密期限届满而解密的事项除外。

110、第十七条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111、(一)绝密级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112、涉密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对本机关、单位执行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113、(二)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

114、涉密职位又称涉密岗位,是国家保密局和省保密局核准备案的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岗位。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规定涉密岗位工作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涉密人员应当掌握保密知识技能,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签订保密承诺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115、本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116、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可以要求有关机关、单位对泄密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罚;对行政处分或者处罚决定持有异议时,可以要求对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处罚进行复议。

117、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118、各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依照保密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

119、第二十九条

120、情况紧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解密。

121、第二十七条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

122、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123、(七)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

124、第三章保密制度

125、(二)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

126、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127、(六)一贯严守国家秘密或者长期从事保密工作的管理,事迹突出的;

128、其他机关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可以在其主管业务方面行使前款规定的确定密级权。

129、涉及国家秘密的重要活动,主办单位可以制定专项保密方案并组织实施;必要时,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会同主办单位工作。

130、对于为保守国家秘密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集体,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或者政府提出奖励的建议;需要时,也可以直接给予奖励。

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的笔记本和其他形式

131、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场所、部位的保密措施,由有关机关、单位制定或者与保密工作部门共同商定。

132、(2)查阅、收听、观看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记录、录音、录像。(3)汇编涉密文件、资料,要经制发机关、单位批准,不得改变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汇编后形成的涉密载体,应按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4)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按原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5)携带涉密载体外出或参加涉外活动,必须确因工作需要,经过本机关、本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批准,且采取保密措施,确保涉密载体始终处于有效监控之下。(6)保存涉密载体时,应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要定期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机关办公室)

133、第十三条

134、(五)涉密机关、单位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应当到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复制秘密载体。

135、(二)对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的;

136、(五)在国家保密技术的开发、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137、第三十二条被撤销或合并的涉密机关、单位,应当将秘密载体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138、(三)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139、第三十四条

140、中央部级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厅级以上和解放军驻直辖市、省会(首府)、计划单列市的军级以上单位及经批准地区的要害部门相互来往的绝密级秘密载体,由机要交通传递。

141、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对方以正当理由和途径要求提供国家秘密时,应当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呈报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并通过一定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142、各机关、单位依照规定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应当接受其上级机关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143、第二十三条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

144、涉及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

145、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是国务院的职能机构,根据《保密法》和本办法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在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下,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146、第三十三条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147、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单位执行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148、(二)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149、复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50、后果的;

151、(一)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152、第二十二条

153、对外提供国家秘密涉及多部门的,可以由有关的保密工作部门进行组织、协调工作。

154、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155、《保密法》施行前所确定的各项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依照《保密法》和本办法进行清理,重新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或者解密。

156、各机关、单位确定密级、变更密级或者决定解密,应当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工作量较大的机关、单位可以由主管领导人授权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负责人员办理批准前的审核工作。

157、第三十一条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规定归档。

158、涉密机关、单位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机关、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159、复制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其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

160、第三十一条

161、四、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并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必须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

162、书面形式的密件:在封面(或者首页)的左上角国家秘密的标识前标明密级;地图、图纸、图表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标明密级。

163、七、保存秘密载体,应选择安全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定期对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按规定应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164、使用和保存涉密载体有以下保密要求:(1)使用涉密载体,要根据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要求,确定知悉人员范围;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阅读、使用。

165、第五章秘密载体的保存

166、第十一条

167、(2)携运秘密级涉密载体出境,须经中央和国家机关保密工作机构或地市级(含)以上地方保密工作部门批准,核发《许可证》;

168、密件的密级变更后:应当在原标明位置附近作出新的密级标志。原标志的密级以明显识别的方式废除

169、发生泄密事件的机关、单位,应当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国家秘密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严重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和上级机关。

170、第二十二条复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71、第一章总则

172、第十八条

173、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174、一、秘密载体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175、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

176、第五条涉密机关、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本机关、单位秘密载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177、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

178、涉密载体管理制度,只是举例

179、(四)影响国家领导人、外国要员的安全;

180、(一)送往外地的绝密级秘密载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递送。

181、(二)因为工作需要,原接触范围需作很大改变的。

182、第三十五条

183、(二)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184、(四)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185、(3)申请办理《许可证》时,需要向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和机构提交涉密载体产生机关和本单位同意出境的证明;

186、第三十六条涉密人员或秘密载体的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泄密隐患的,保密工作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所在单位应当将其调离涉密岗位。

187、根据《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规定:

188、二、制作秘密载体,应依照保密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

189、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190、第十六条

191、(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192、第十五条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93、三、收发秘密载体,应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名等手续。

194、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

195、阅读和使用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在指定的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

196、第四条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197、第八条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198、五、传递秘密载体,应包装密封,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单位名称,并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讯或派专人传递,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涉密网络传递。

199、第八章附则

200、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201、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新产生的文件、资料中,凡是摘录、引用有关文件、资料中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应以原件中的最高密级在新产生的文件、资料上进行标志。

202、涉密职位

203、(一)该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

204、(一)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

205、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206、(二)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有二人以上同行;

207、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8、因泄露国家秘密所获取的非法收入,应当予以没收并上交国库。

209、使用信封封装绝密级秘密载体时,应当使用由防透视材料制作的、周边缝有韧线的信封,信封的封口及中缝处应当加盖密封章或加贴密封条;使用袋子封装时,袋子的接缝处应当使用双线缝纫,袋口应当用铅志进行双道密封。

210、文件、资料汇编中收入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除对收入的密件作出密级标志外,还应当在汇编本的封面上以其中最高密级作出标志。

211、保密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修订的程序依照《保密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212、其他形式的国家秘密载体:凡是可以对密级作出标志的,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载体的适应位置标明密级。凡是有包装(套、盒、袋等)的,还应当以恰当的方式在包装上标明密级。

213、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标明密级;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密级的,由提出申请的机关、单位标明密级。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能标明密级的,由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负责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214、对于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保密工作部门要求继续保密的事项,在所要求的期限内不得解密。

215、涉密载体阅读、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保密室或机要室,不得横传,不得交无关人员阅读、使用,不得私自留存涉密载体。

216、第三十条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217、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

218、尚未进行清理的,仍应当按照原定的密级管理;发生、发现泄露行为时,应当依照《保密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重新加以确认。

219、第二十五条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220、第四章秘密载体的使用

221、不属于以上范围的绝密级秘密载体由机要通信传递。

22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23、第二十九条涉密机关、单位每年应定期对当年所存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224、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225、涉密部门

226、(1)携运机密级涉密载体出境,须经中央和国家机关保密工作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工作部门批准,核发《许可证》;

227、制作秘密载体,应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制作数量及编号。

228、第十七条

229、(一)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

230、第三十八条用于记录秘密载体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的登记簿,应当由有关部门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231、(三)损害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

232、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不得携带出境。

233、第十九条

234、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

235、第十一条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236、书面形式密件中只有少量内容为国家秘密的:除在左上角标明密级外,还可以在直接属于国家秘密的段落之前标明密级。

237、使用和保存涉密载体有以下保密要求:  (1)使用涉密载体,要根据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要求,确定知悉人员范围;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阅读、使用。  (2)查阅、收听、观看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记录、录音、录像。  (3)汇编涉密文件、资料,要经制发机关、单位批准,不得改变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汇编后形成的涉密载体,应按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  (4)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按原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5)携带涉密载体外出或参加涉外活动,必须确因工作需要,经过本机关、本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批准,且采取保密措施,确保涉密载体始终处于有效监控之下。  (6)保存涉密载体时,应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要定期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机关办公室)

238、(一)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

239、第四章奖惩

240、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中保存,并由专人管理。

241、接触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或者机关、单位的范围,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限定。接触范围内的机关、单位,由其主管领导人限定本机关、单位内的具体接触范围。工作需时,上级机关、单位可以改变下级机关、单位限定的国家秘密的接触范围。

242、第十二条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243、第二十七条

244、第十三条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245、某一事项泄露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列入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范围):

246、(三)秘密级由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247、第三章秘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

248、密级确定以后,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发现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发现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纠正。

249、六、复制秘密载体,需经办分管领导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单位的印章,并视同原件管理;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形式的秘密载体,应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250、第二十五条

251、厅字〔2000〕58号转发)

252、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253、年12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54、(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绝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255、经批准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同意。

256、第二章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

257、凡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并根据被泄露事项的密级和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258、国家秘密分为秘密级,机密级,绝密级,这三样级别的载体都不得携带出境。

259、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有关变更密级和解密的工作由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无相应的承担机关、单位的,由有关的上级机关或者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机关负责。

260、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无相应确定密级权的,应当及时拟定密级,并在拟定密级后的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申请确定密级:

261、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设有机要文件交换站的城市,在市内传递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可以通过机要文件交换站进行。

262、第二章秘密载体的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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