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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涉密载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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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抄涉密载体有哪些保密要求?

2、●5.严禁复制绝密级涉密载体。确因工作需要复制的,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必须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非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须经原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

3、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4、(2)复制、摘录、引用、汇编国家秘密载体时,机密级、秘密级载体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绝密级载体一般不得复制、摘录、引用、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必须征得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同意。

5、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6、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时,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涉密载体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载体的去向。

7、(五)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要求。

8、涉密载体是指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视频和音频等方式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信息载体、光盘以及半导体介质、其它载体等各类物质。

9、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的复制、摘录、引用、汇编,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绝密级涉密载体,一般不得复制、摘录、引用、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必须征得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同意。

10、汇编本封面应当按照收录密件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注。

11、(三)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实行二人护送制。

12、(二)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

13、(三)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

14、复制保密载体有哪些方面需要注意?

15、(一)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

16、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7、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经批准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同意。

18、(一)送往外地的绝密级秘密载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递送。

19、(六)维修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确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的人员现场监督;确需在本机关、本单位以外维修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20、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21、(2)查阅、收听、观看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记录、录音、录像。(3)汇编涉密文件、资料,要经制发机关、单位批准,不得改变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汇编后形成的涉密载体,应按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4)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按原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5)携带涉密载体外出或参加涉外活动,必须确因工作需要,经过本机关、本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批准,且采取保密措施,确保涉密载体始终处于有效监控之下。(6)保存涉密载体时,应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要定期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机关办公室)

22、不得擅自复制、摘录、摘抄涉密文件、资料内容

23、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24、(三)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25、审批原则,保密原则,责任原则

26、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27、(5)阅读和使用国家秘密载体,应由主管领导根据涉密载体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机关、本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阅读和使用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进行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载体去向。

28、(七)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29、(1)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制作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要及时销毁。

30、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31、书面形式的涉密载体,应在封面或首页做出国家秘密标志,汇编涉密文件、资料或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应按照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注。

32、汇编本封面应当按照收录密件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注。密件汇编应当按照其中最高密级的文件所限定的范围发放,不能擅自扩大范围;确需扩大发放范围的,应当经密件制发单位同意

33、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34、根据《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规定:

35、(四)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36、(一)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37、向我驻外机构传递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外交信使传递。

38、使用和保存涉密载体有以下保密要求:  (1)使用涉密载体,要根据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要求,确定知悉人员范围;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阅读、使用。  (2)查阅、收听、观看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记录、录音、录像。  (3)汇编涉密文件、资料,要经制发机关、单位批准,不得改变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汇编后形成的涉密载体,应按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  (4)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按原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5)携带涉密载体外出或参加涉外活动,必须确因工作需要,经过本机关、本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批准,且采取保密措施,确保涉密载体始终处于有效监控之下。  (6)保存涉密载体时,应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要定期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机关办公室)

39、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

40、(三)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41、涉密载体汇编,应该按照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注和管理。

42、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43、(二)在本地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由发件或收件单位派专人直接传递。

44、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45、汇编涉密文件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低密级和最短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

46、●3.复制涉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复制件要采取与原件相同的保密措施。

47、(一)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48、应当在办公室或专门阅文室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确需在其他场所阅读和使用的,该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规定要求。

49、●2.复制涉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或删除国家秘密标志。

50、收录汇编的密件,应当分别标明原有密级和保密期限。

51、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52、使用和保存涉密载体有以下保密要求:(1)使用涉密载体,要根据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要求,确定知悉人员范围;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阅读、使用。

53、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54、(二)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

55、●1.复制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复制其他机关、单位产生的涉密载体,应当经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复制。

56、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中保存,并由专人管理。

57、(3)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

58、●摘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文件、资料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的笔记本,要做出与原件一致的国家秘密标志,按原件同样的保密措施进行管理,且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与原件一致。

59、制作秘密载体,应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制作数量及编号。

60、正确的,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一般不得复制、摘录、引用、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必须征得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同意。

61、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设有机要文件交换站的城市,在市内传递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可以通过机要文件交换站进行。

62、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63、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

64、(二)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有二人以上同行;

65、涉密机关、单位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机关、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66、根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规定:

67、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68、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

69、复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70、(4)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将载体包装密封后,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指派专人传递时,要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设有机要文件交换站的城市,在市内传递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可以通过机要文件交换站进行。

71、(四)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72、涉密机关、单位每年应定期对当年所存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73、涉密载体阅读、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保密室或机要室,不得横传,不得交无关人员阅读、使用,不得私自留存涉密载体。

74、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75、●4.复制涉密载体应尽量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进行,需要送外单位复制的,应当委托具有涉密载体印刷资质的单位复制。

76、(五)涉密机关、单位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应当到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复制秘密载体。

77、对滴,一般涉密单位都有刻录打印监控,还有涉密的设备,不允许泄密,尤其是绝密级别的东西。

78、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79、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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