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录引用密件中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以其中的优选307句
1、密件的密级变更后:应当在原标明位置附近作出新的密级标志。原标志的密级以明显识别的方式废除
2、(五)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3、(一)负责本机关和下属单位贯彻执行各项保密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制定的保密规章制度,每年召开1-2次保密工作会议。
4、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未经专业销密,不得作淘汰处理。
5、以电、光信号记录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电波、光纤等。国家秘密以某种信号形式在这种载体上流动、传输。通过一定技术手段,才能把这种涉密信息还原,知悉具体内容。
6、(四)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7、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信息发布、传输的保密管理工作坚持“谁上网、谁负责”和“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的原则,向网站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
8、严禁个人私自保存密件、密品。保存密件、密品必须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场所及设备。应当归档的密件,要按照《档案法》规定及时立卷归档或移交档案部门保存。
9、六、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
10、涉密信息远程传输要采取加密措施,在信息交换时要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中间转换方式,不得利用电子文件传递、转发或抄送秘密信息。严禁通过号或其他方式私自与因特网进行连接。
11、)携带密件、密品外出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12、《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对解密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即:“(一)该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二)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确定该事项密级的机关、单位就应当及时予以解密。
13、计算机网络系统主机(服务器)机房为机要重地,无关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14、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15、七、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和处理国家秘密事项;
16、第十八条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7、在单位外领取秘密载体,要专车专人领取,不得乘坐公交车、出租车等交通工具,领取后立即送回单位进行登记处理,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办理私事和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18、某一国家秘密事项泄露后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或因工作需要,原接触范围需作很大改变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及时对该事项的密级加以变更;情况紧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变更密级。变更密级的内部工作程序与确定密级的一般程序相同。
19、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网站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局领导保密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私自发布。
20、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国家秘密,自通知密级和保密期限之日起算。
21、增加规定
22、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是指不用来存储、传递、国家秘密信息的移动储存介质。它包括移动硬盘、磁盘、光盘、U盘、磁带、闪存卡及各种存储卡。
23、书面形式的密件,其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应当采用下列形式: (一)在封面(或者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二)地图、图纸、图表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24、)复制、摘抄、汇编密件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25、)保存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26、发送新闻信息和宣传报道的稿件中,凡涉密的相关数据资料必须经相关负责人同意,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才可使用。
27、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仪器、产品等载体:上述四种载体是国家秘密载体的基本形式。我们开展的定密工作,主要是针对这些有形的国家秘密事项的载体,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密级,并制定具体保密措施,将这些秘密载体管住、管好。
28、凡需外送修理的涉密设备及涉密介质,必须经保密领导小组和分管领导批准,并将涉密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后方可实施。
29、草案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
30、不准将涉密文件资料、涉密计算机带出办公室或家中处理涉密文件。
31、(一)具体负责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对本系统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2、《保密法》第九条把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33、)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34、)制作属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及产品(以下简称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35、计算机、笔记本电脑保密管理按《保密法》执行。
36、市局机关保密工作在自治区国税局、南宁市保密局的指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市局办公室承办。
37、密件包括传统的以纸张等书面形式存在的文件、资料,如:文件、电报、报表、会议材料、讲话稿、简报、快报、研究报告、工作记录等。也包括非书面形式的磁介质和光介质,如:磁盘、磁带、光盘、录像带等。
38、第二十六条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
39、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载体难以或者不能标明密级的:由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接触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40、公文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秘级。绝密级公文保密期限为30年;机密级公文保密期限为20年;秘密级公文保密期限为10年。
41、书面形式密件中只有少量内容为国家秘密的:除在左上角标明密级外,还可以在直接属于国家秘密的段落之前标明密级。
42、不准擅自复印、翻拍、摘抄、留存涉密信息,不得买卖、转送或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43、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一旦泄露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这些具体事项包括: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等。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44、紧急公文,一般也是涉及重要工作需要急速形成、运转和办理的公文。
45、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体
46、未经审查批准,任何人不得在本局网络系统上运行其他系统。
47、利用移动存储介质备份涉密信息应作明显密级标记,按密级严格管理,建立健全使用、借阅、复制、保存、销毁等各项制度。
48、二、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49、(六)对局机关保密设备购置、保密设施改善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广应用保密技术设备,加强要害部位保密技术的防范。
50、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
51、(十)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52、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保守国家秘密是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有关的问题作了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
53、为加强保密工作,保守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密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54、一、保密工作制度
55、涉密计算机及涉密介质进行维护检修时,须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涉密信息应采取涉密信息转存、除、异地转移存储碟体等安全保密措施。无法采取上述措施时,保密人员必须在维修现场对维修人员、维修对象、维修内容、维修前后状况进行监督并做详细记录。
56、(一)禁止邮寄秘密载体出境。
57、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事项。
58、第三十条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有关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59、凡局制发的密级文件、资料,需要提前解密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解密。
60、市局保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61、计算机中存放的文档资料,超过时间期限的,自动进行归档处理。要按规定权限和时间办理、查阅网上的文件和资料信息,不得随意扩大传输范围或延误办文时间。
62、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的保密工作由专人具体负责。
63、特急公文,是指事关重大而又十分紧急,要求以最快的速度形成、运转和办理的公文。
64、收到秘密载体后,由办公室负责人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因工作需要扩大知悉范围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65、九、不用普通电话、手机、明码电报、普通邮政传递国家秘密;
66、第十一条
67、秘密文件要及时送领导批示,紧急密件、密电要随到随送、不过夜,一般密件要在3-5天内处理完毕。
68、中国现行的保守国家保密法实施了20多年。2009年6月保守国家保密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就保密工作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了修改。
69、(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70、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光盘刻录机应由办公室保密员进行登记、编号、备案;涉密文档、资料统一由办公室打印复印,其他人员禁止随意打印;禁止使用普通电话、无线电话(手机)谈论涉密内容。
71、涉密计算机不得使用无线键盘和无线网卡。
72、国家保密局单独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全国广泛适用的保密规章。
73、保密室(办公室)、档案室工作人员必须接收涉密资格审查和岗前、岗中保密教育与培训,与局签订保密责任书;定期进行保密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74、翻印、复印文件、资料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翻印的文件、资料要严格登记翻印时间、份数和发放范围,并和原文件一样进行严格管理。
75、八、公共信息网络发布保密管理制度
76、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77、违规界定
78、在某一个确定的时间内只能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道;
79、第二章保密工作机构、任务和职责
80、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工作守则
81、保密工作十不准
82、市局、县局设立保密领导小组,配备专职保密干部,由分管局领导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保密工作。各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相应配备兼职保密干部,负责本单位的保密管理工作。
83、涉密计算机要建立台账,每台涉密计算机要有登记、编号、密级标识,实行专机专用,专人管理,责任到人。
84、定密权限
85、涉密计算机及涉密介质的报废由保密领导小组专人负责定点销毁。
86、中央及省级单位可定绝密
87、(九)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88、第二十七条国家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经过批准的人员才能接触。
89、(二)组织本系统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培训、调查研究、检查评比、经验交流活动。
90、)对外提供信息、投寄稿件、著书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91、第二十三条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外,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92、十、不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物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
93、紧急电报应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紧急电报紧急程度办结时限为“特提”1天内,“特急”3天内,“加急”5天内,“平急”10天内。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标明“在×日×时送达”。
94、七、涉密计算机及涉密介质维修、更换、报废保密管理制度
95、不准任何人随意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秘密;
96、其他形式的国家秘密载体:凡是可以对密级作出标志的,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载体的适应位置标明密级。凡是有包装(套、盒、袋等)的,还应当以恰当的方式在包装上标明密级。
97、(三)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
98、(四)根据南宁市保密局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文件的定密工作,负责确定密级及保密、解密期限和内部文件、资料的保密管理等工作。
99、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100、五、不擅自复制、留存、销毁国家秘密;
101、国家秘密载体,是指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体。国家秘密的载体主要有以下几类:
102、保密工作的管理有国家保密委员会和国家安保局。负责对涉密单位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保密的规章制度依据管理权限应该有中央、省市以及地方一级,还有企业一级等,每个层级也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也就是说,涉密单位和部门都有相应的制度,但同时,其上级,以及管理单位对下级也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103、局网络系统,要严守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信息内容、操作程序、ID文件(密码)等。
104、明确保密期限
105、第十四条
106、八、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地方存放密品、密件;
107、“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到严重损害。
108、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109、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110、涉密计算机不得安装来历不明的软件和随意拷贝。
111、(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112、第二十二条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具体要求。
113、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新产生的文件、资料中,凡是摘录、引用有关文件、资料中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应以原件中的最高密级在新产生的文件、资料上进行标志。
114、(四)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
115、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切实做到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密文件资料;不携带机密材料出入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不用公用电话、明码电报、书信件传达机密事项;不擅自传抄、翻印与保密有关资料文件;不私存机密文件、报表、图纸等材料;要时刻提高警惕,严格保密纪律。
116、“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
117、四、涉密网络保密管理制度
118、三、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119、严禁使用来历不明的硬盘、磁盘、光盘、U盘、磁带、闪存卡等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移动存储介质应事先作杀毒处理。
120、保密宣传画
121、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122、(三)负责局机关秘密载体的产生、使用、传递、复制、归档、销毁各环节的保密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123、解密介绍
124、第二十八条任用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审查批准。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出境,应当经过批准任命的机关批准;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125、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126、(二)定密监督。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127、(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
128、)组织、参加涉密会议时应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129、《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的保密制度包含以下内容:
130、第二十四条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131、第十五条
132、查阅秘密文件、资料、档案,要认真遵守保密规定和有关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摘录和引用。
133、根据《保密法》的规定,对违反保密纪律造成损失、泄密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有意泄密并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134、主要有绝密,机密,秘密和一般内部文件。
135、statesecret
136、加强保密文件、资料的日常管理,健全手续。保密文件、资料的收发、传阅一律由保密员承办。指定专人承办文件管理和保密工作。对收到的文件要认真清点、登记、编号,按规定的程序传阅、办理,阅办完毕,及时退回办公室。
137、(七)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138、全体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保密制度,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操作,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办公室报告。
139、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禁止以任何形式传输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信息。
140、第一章总则
141、(十一)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142、密件必须经制发机关批准。非机要部门不得复印密码电报。禁止在无《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营业单位复制密件。复印密件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复制密件或者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汇编国家秘密文件,需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
143、不得在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计算机上存储、处理、传输涉密信息。
144、使用密件、密品要严格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办理,不得擅自扩大。阅读密件必须在办公室或阅文室等有保密保障的地方进行,传阅密件应有登记手续,不得由传阅人直接横传给他人,不得擅自留存传阅的密件。传达密件内容时,不得使用无线话筒等无保密保障的设备。必须对听传达的人员规定保密纪律,对是否可以记录、录音、录像应事先申明。借用密件、密品时,应当持有效证件,履行借用手续,用毕后及时归还。
145、涉密文件、资料不能在互联网上运行与处理。
146、常规公文,是指可以按正常速度形成、运转和办理的公文。但常规公文也要及时办理。
147、建立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涉密信息,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市保密局。
148、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
149、以文字、图形、符号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载体:如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文稿、档案、电报、信函、数据统计、图表、地图、照片、书刊、图文资料等。这种载体形式是目前最常见的国家秘密载体。
150、不属国家秘密,主要在内部使用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标明“内部使用”、“内部资料”等字样。
151、五、办公设备保密管理制度
152、(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53、《保密法》对国家秘密三个等级的划分,只是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认定某一事项泄露后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绝密)还是“严重的”(机密)或是“一般的”(秘密)的损害,需要从时间上(长、短)、空间上(是全局性,还是区域性、局部的范围),数量上(经济损失大小)和性质上(利害关系的程度)等各种因素作综合分析。
154、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一经确定,就要在秘密载体上作出明显的标志。标志方法应按《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执行。具体要求有以下几点:
155、(八)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的;
156、基本简介
157、八、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地方存放密品、密件;
158、)在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159、涉密人员脱密期内不得违规就业
160、销毁密件、密品,必须履行登记手续,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严禁私自销毁密件、密品。销毁时应确保密件、密品的内容无法还原。以电磁方式记录国家秘密内容的密件、密品,应当彻底销毁,必要时应采取覆盖、粉碎、烧毁或化学腐蚀等方式销毁。销毁密件、密品应有有关人员在场监销,并由监销人员和销毁人员共同签名。禁止将密件、密品作废品出售。销毁大宗密件、密品必须送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
161、三、不该看的国家秘密,绝对不看;
162、第十五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163、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用由保密局监制的碎纸机销毁。
164、(四)负责局机关涉密计算机、局机关与当地党政部门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本局其他通信和办公自动化方面的保密工作。
165、第三章保密管理
166、解密是指依照《保密法》的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形式,或履行一定的手续,解除某一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使其不再受到保密法律法规及保密管理措施限制的过程。某一国家秘密事项解密后,就不再作为国家秘密进行管理,也不再受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制度的保护。国家秘密事项的解密是一项重要工作。随着形势的发展、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对不需要继续保密或需要公开的事项及时解密,是非常必要的。
167、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让他人使用、保管和办理寄运。
168、不得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
169、(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170、(二)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
171、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绝密文件、密码电报由机要人员单独登记。
172、秘密等级:简称“密级”。即对于文件内容机密程度的区分。一般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并用印章、注记方法在文件上标明。其目的在于根据规定的工作制度,按照秘密等级,保存和使用文件。
173、(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
174、(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175、全体工作人员严禁在用户终端上进行与该业务工作无关的操作。
176、“九五”期间,初步建立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相配套的保密法规体系和执法体系,实现对国家秘密的法制化管理;初步建立起现代化的保密技术防范体系,具备对抗高科技窃密的能力;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保密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构,完善监督机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保密工作队伍,努力使我国保密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177、密件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的形式载有国家秘密的物件。
178、依照法律规定的一定程序加以确定,而不应由任何个人或组织任意确定;
179、)收发、传递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180、公文的秘级是由发文机关根据公文内容涉及秘密的程度来划定,按照阅文范围发送或指定地点和人员阅读,并有其它非常严格的管理措施和办法。
181、一、不该说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说;
182、人员管理
183、制作密件、密品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必须在有保密保障的地方进行,严禁将密件、密品委托给私营企业、外国企业、外资企业和个体户制作;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制作,不得多制、私留;必须按照相关的定密规定和保密期限、密级标定的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做出标识,报保密管理部门后,由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批;制作过程中形成的中间材料和残次品,如草稿、修改稿、签发稿、清样或半成品、底片、废品等,凡需保存的,必须按正式密件、密品同样的保密措施予以管理;不需要保存的,按密件、密品规定及时销毁。
184、世界各国对国家秘密的秘密等级规定是不一样的,美国将国家秘密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原苏联将国家秘密分为“特别重要机密”、“绝密”、“机密”、“秘密”四级;日本将国家秘密划分为“机密”、“极密”、“密”三级;联邦德国将国家秘密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内部”四个等级。就大多数国家而言,一般划分为三级,多数国家叫“绝密”、“机密”、“秘密”。
185、三、不该看的国家秘密,绝对不看;
186、承办单位交办的对外提供秘密信息及涉密载体时,应当严格执行相关的保密管理制度。严禁私自向境外的新闻出版单位投寄未经保密审查的稿件。向国内新闻出版部门投寄的稿件,不得引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发布新闻和接受记者采访,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无法回避时,应向新闻出版单位采编人员申明,要求不得将涉密内容编入新闻稿内。不得擅自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写入自己的著作中。
187、(二)境内必须通过机要部门邮寄秘密载体,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也不得让人顺便捎带。其中,邮寄绝密件必须使用特制的信封,并按规定进行密封。本市传递绝密件,派专车专人直接送达,并实行2人护送制。
188、不准将涉密计算机、U盘、移动硬盘、光盘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网络;
189、涉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密件、密品外出时,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使密件密品处于有效的安全保障之下。携带密件、密品外出期间,不得办理无关事宜,不得进入商店、娱乐等不利于保密管理的公共场所。参加外事活动,不得携带密件、密品,确需携带的,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严禁擅自携带密件、密品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采取周密的能保证安全的保护措施。
190、涉密场所中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不得安装、配备和使用摄像头、录音等视频、音频设备。
191、紧急程度:公文行文时应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加急”;按办理的紧急程度划分,公文分为特急公文(特急)、紧急公文(急件)、常规公文(平件)。
192、某一国家秘密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或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及时解密;情况紧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解密。
193、二、不该问的国家秘密,绝对不问;
194、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
195、(一)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
196、(三)制定保密管理制度,落实保密防范措施,开展保密技术防范检查、保密宣传教育和保密干部业务培训工作。
197、(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198、五、不擅自复制、留存、销毁国家秘密;
199、邮寄、传真涉密文件,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200、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是本局每个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全局干部职工都应当遵守保密法规,认真做好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201、立卷归档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在档案卷宗封面的适当位置标明与卷内文件、资料相同的密级。如有多份的文件、资料密级不同时,应当以其中最高密级作出标志。
202、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资料要交保密员登记保存,个人不得长期存放。
203、保密员和办公室人员对收到和发出的文件要按规定进行清退。凡销毁的保密文件、资料,必须交回局办公室,由保密人员亲自到指定地点销毁。
204、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205、(三)传真机密、秘密级文件必须送市机要局译发。不得使用普通传真机明码传输密件。
206、二、不该问的国家秘密,绝对不问;
207、市局办公室负责本局具体的'保密工作,其主要职责和任务:
208、不得使用普通传真机、多功能一体机传输、处理涉密信息。
209、收到绝密级秘密载体后,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组织阅读和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秘密载体内容的人员做出文字记载。
210、收发密件、密品都必须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签收时必须逐件清点、核对;分发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分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传递、运输密件、密品必须交由专门的部门(如机要通信、机要交通部门等),不得通过普通邮政邮寄或交给无关人员捎带;自己传递、运输时,要选择安全的交通线路和交通工具,采取严密的保密措施;向境外邮寄、携运密件、密品时必须通过外交信使传递或按有关密件、密品出境管理规定办理。
211、第二十一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212、保密规章通常由国家保密相关部门制定,因为保密规章涉及到国家各行各业的机密,包括对国家各行各业企业发展及扩大经营范畴有着绝对联系,为此都是涉及到保密层次的重要性,对企业经营决策,发展规模都有很大的联系,为此这都是商业机密,是需要保密的。
213、(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214、凡未经局领导保密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215、不准在处理文件时擅自变更国家秘密,不准在处理非密件时擅自引用涉密内容及文号;
216、问题修改
217、密级和解密
2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219、(七)制定本局保密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总结工作。
220、(五)负责本局泄密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机关保密委员会办公室。重大泄密事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安全机关报告。
221、保密室(办公室)、档案室保密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保密技术标准和要求。
222、一、不该说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说;
223、绝密”、“机密”、“秘密
224、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规定了国家秘密的范围,并进一步明确“什么是国家秘密”和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原则。针对修订草案此前规定的国家秘密范围,一些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国家秘密的范围比较宽泛、定密标准不明确。
22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226、程序解密
227、(一)保密规章制定。规定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
228、外交或外交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229、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级别,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230、原则上严禁采取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如上级部门明确要求通过网络传输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操作。
231、四、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记录;
232、保密室(办公室)、档案室要害部位不接待外来人员参观。确需参观的,须经局分管领导批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233、国家秘密是指某些涉及到重大国家安全、经济以及政治利益的消息。国家不同,国家秘密的分级也不同,最少有绝密和机密两级,国家秘密一般为政府高级官员和国会议员掌握。
234、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局机关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235、为了适应保密工作依法行政的需要,规范和加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这次修订增设"监督管理"一章,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包括:
236、六、保密室、档案室管理制度
237、(十二)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238、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录音带、录像带等。
239、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240、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计算机系统的运行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41、六、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
242、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243、不准使用未加保密装置的传真机传递涉密文件资料与信息;
244、不准在非涉密机上处理涉密信息,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
245、国家秘密
24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247、上级机关和有关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发现有关机关、单位确定、变更保密期限不符合本规定或者不适合实际工作需要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
248、)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249、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250、交换到本局的密级文件、资料,署名本局的,由办公室机要人员拆封、分类、登记;署名本局各部门的,由相关部门专(兼)职人员拆封、分类、登记。
251、复制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其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保密期限。
252、九、不用普通电话、手机、明码电报、普通邮政传递国家秘密;
253、等级划分
254、涉密人员不得在私人交往、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不准在无保密保障的电话中谈论国家秘密,不准引带无关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军事禁区。
255、国家秘密的等级简称密级。它是根据国家秘密具体范围的事项重要程度及其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不同损害程度,对国家秘密事项作出的秘密等级的划分。
256、第二十九条机关、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257、第十二条
258、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得携带秘密载体游览、参观、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259、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260、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261、涉密数据经计算机网络的传输,必须采用有关部门规定的加密设备,并按保密规定,采用计算机专用通信系统,专人负责涉密数据的传输。
262、“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263、自行解密
264、第十三条
265、不准在互联网、公共信息网络和普通快递中传递秘密;
266、四、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记录;
267、秘密级不超过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
268、以磁性物质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磁盘(软盘、硬盘)、磁带、录音带、录像带等。这种载体形式随着办公现代化技术的发展,将越来越多。
269、秘密文件、资料要认真保管,确保安全,未经批准严禁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外出。
270、第二十条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271、涉密计算机不得连接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272、书面形式的密件:在封面(或者首页)的左上角国家秘密的标识前标明密级;地图、图纸、图表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标明密级。
273、涉密人员在接手涉密职务后,会要求在保密责任文件上签字。国家部长级官员,如果想转投商界或机密相关行业,一般国家会设立一定保密期(以国家机密失去意义的年期为限),使之不能转投相关行业,并给予相应的金钱补偿。
274、第十六条
275、涉密人员不得引带无关人员进入涉密会议场所。会议文件的分发必须登记。会议结束时,要对与会人员住所进行清查,以防文件丢失。会议允许与会者带回的密件,必须及时交单位保管。
276、)使用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277、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一经确定,就要在秘密载体上作出明显的标志。标志方法应按《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2010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保密法修订草案。
278、凡不宜公开的人事工作业务等重要事项,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279、存有涉密信息的硬盘、磁盘、光盘、U盘、磁带、闪存卡等移动存储介质不得随意外出携带,外出携带需要有审批记录。
280、对保密期限,修订草案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不能确定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281、纸介质秘密载体不得通过公文处理系统制发,由拟稿部门在涉密计算机操作后纸质传递(并报密件u盘)至办公室机要员送办公室主任、领导审核签发。密件签发后,由机要员或打字员通过办公室涉密计算机对密件u盘上的密件进行排版,不得将u盘密件拷入计算机。操作完毕后,应将保存密件的u盘放至保险柜保管。
282、办公设备指工作中使用的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光盘刻录机、有线电话、无线电话(手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录音机、无线话简、对讲机等设备。
283、(五)在本系统组织开展保密环境、涉密载体、具体业务涉密事项的保密检查。
284、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285、)销毁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286、第二十五条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287、基本信息
288、保密分类
289、(二)确定和调整本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签订保密责任书,对新进入和调离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审查。
290、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291、市局产生的秘密载体,由拟稿部门按照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由市局办公室审核并注明发放范围、制作数量、编排序号。
292、紧急程度:
29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94、属于保密期限内的事项和没有标明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的解密,应当履行法定手续。解密的提出和审批程序,与定密的程序相同。
295、不准任何人以任何理由、途径非法知悉秘密;
296、七、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和处理国家秘密事项;
297、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
298、修订草案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9、其他保密规定:
300、第十七条
301、凡未标明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二十年、秘密级事项十年认定。已标明保密期限为长期的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由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或者授权的机关决定解密。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者以非公开方式提前解密,应通知原知悉范围的机关、单位,并在有关载体上作出标志。
302、变更密级
303、第十九条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保密办法。
304、印刷秘密文件、资料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要到本局内部印刷,不准在社会上的印刷厂和营业场所印刷。
305、文件、资料汇编中收入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除对收入的密件作出密级标志外,还应当在汇编本的封面上以其中最高密级作出标志。
306、建议增加规定:“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建议增加规定:“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
307、“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