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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应按照其中优选好句173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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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2、凡需外送修理的涉密设备及涉密介质,必须经保密领导小组和分管领导批准,并将涉密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后方可实施。

3、计算机、笔记本电脑保密管理按《保密法》执行。

4、凡局制发的密级文件、资料,需要提前解密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解密。

5、(四)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五)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要求。

6、(六)维修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确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的人员现场监督;确需在本机关、本单位以外维修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七)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7、第二十二条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8、(六)凡向国际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经过委保密部门审查,分管领导审签后发布。

9、(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10、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光盘刻录机应由办公室保密员进行登记、编号、备案;涉密文档、资料统一由办公室打印复印,其他人员禁止随意打印;禁止使用普通电话、无线电话(手机)谈论涉密内容。

11、涉密计算机不得连接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12、(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13、不得在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计算机上存储、处理、传输涉密信息。

14、国家秘密一经产生,就应当按照规定在载体上做出标志。国家秘密的标志由三部分组成:

15、四、秘密文件的保存与销毁

16、第二,地图、图纸、图表则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适当位置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17、不得使用普通传真机、多功能一体机传输、处理涉密信息。

18、七、涉密计算机及涉密介质维修、更换、报废保密管理制度

19、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是指不用来存储、传递、国家秘密信息的移动储存介质。它包括移动硬盘、磁盘、光盘、U盘、磁带、闪存卡及各种存储卡。

20、(一)机关收到秘密文件后,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文件的密级和制发机关的要求及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本机关知悉人员范围,不得擅自扩大秘密文件的知悉范围。

21、(二)制作秘密文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送范围及制作数量。

22、(三)纸介质秘密文件的制作应当在机关文秘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23、(三)办公室负责市社秘密文件的保密管理,各处室负责本处室秘密文件的保密管理工作。

24、(二)地图、图纸、图表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25、四、涉密网络保密管理制度

26、为加强保密工作,保守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密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7、利用移动存储介质备份涉密信息应作明显密级标记,按密级严格管理,建立健全使用、借阅、复制、保存、销毁等各项制度。

28、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

29、保密员和办公室人员对收到和发出的文件要按规定进行清退。凡销毁的保密文件、资料,必须交回局办公室,由保密人员亲自到指定地点销毁。

30、第四条书面形式的密件,其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

31、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

32、为了适应保密工作依法行政的需要,规范和加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这次修订增设"监督管理"一章,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包括:

33、根据《保密法》的规定,对违反保密纪律造成损失、泄密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有意泄密并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34、第七条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当在原标明位置的附近作出标志,原标志以明显方式废除。

35、三、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36、办公设备指工作中使用的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光盘刻录机、有线电话、无线电话(手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录音机、无线话简、对讲机等设备。

37、第九条本规定由国家保密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38、(四)禁止将秘密文件作为废品出售。

39、国家秘密的标识“★”;

40、第二十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41、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切实做到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密文件资料;不携带机密材料出入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不用公用电话、明码电报、书信件传达机密事项;不擅自传抄、翻印与保密有关资料文件;不私存机密文件、报表、图纸等材料;要时刻提高警惕,严格保密纪律。

42、全体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保密制度,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操作,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办公室报告。

43、具体标识方法:

44、(二)阅读和使用秘密文件,必须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文件的去向。

45、第二十三条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46、(一)机关保密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成立由市社党委书记任组长,监事会副主任任副组长,各处(室)处长为成员的机关保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机关保密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和检查。

47、(四)复制秘密文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48、六、加强机关保密工作的领导

49、六、保密室、档案室管理制度

50、凡不宜公开的人事工作业务等重要事项,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51、查阅秘密文件、资料、档案,要认真遵守保密规定和有关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摘录和引用。

52、计算机中存放的文档资料,超过时间期限的,自动进行归档处理。要按规定权限和时间办理、查阅网上的文件和资料信息,不得随意扩大传输范围或延误办文时间。

53、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未经专业销密,不得作淘汰处理。

54、国家保密局单独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全国广泛适用的保密规章。

55、摘录、引用密件中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以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56、三、秘密文件的使用

57、涉密计算机及涉密介质的报废由保密领导小组专人负责定点销毁。

58、保密期限:年、月,特殊情况也可以是长期。

59、保密规章通常由国家保密相关部门制定,因为保密规章涉及到国家各行各业的机密,包括对国家各行各业企业发展及扩大经营范畴有着绝对联系,为此都是涉及到保密层次的重要性,对企业经营决策,发展规模都有很大的联系,为此这都是商业机密,是需要保密的。

60、第六条非书面形式的密件,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密件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凡有包装(套、盒、袋等)的密件,还应当以恰当方式在密件的包装上标明。

61、涉密场所中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不得安装、配备和使用摄像头、录音等视频、音频设备。

62、(一)秘密文件必须放在铁皮专用文件橱或铁皮密码保险柜内。

63、涉密信息远程传输要采取加密措施,在信息交换时要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中间转换方式,不得利用电子文件传递、转发或抄送秘密信息。严禁通过号或其他方式私自与因特网进行连接。

64、(五)秘密文件不得擅自抄录、翻印、复印、携带、隐瞒和私自外借,对秘密文件在保密期内尚未公开的保密事项,不得泄露。

65、第七,电子文档中含有国家秘密内容的,应做出国家秘密标志,且国家秘密标志应与文档正文不可分离。对不能或不宜做出国家秘密标志的,包括一些特殊的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产生或制作机关、单位应作出文字记载,并将其密级和保密期限及时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人员。

66、凡未经局领导保密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67、局网络系统,要严守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信息内容、操作程序、ID文件(密码)等。

68、(二)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三)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

69、八、公共信息网络发布保密管理制度

70、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密件,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标明“解密”的字样。

71、第五条书面形式密件中只有少量内容属于国家秘密的,除按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标志外,还可以直接在属于国家秘密的段落之前标明密级,或者以文字指明哪些属于国家秘密事项。

72、(四)严格保密工作奖惩制度,对于机关保密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机关人员要进行表彰奖励;对于违反保密制度造成失泄密的机关人员,要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73、存有涉密信息的硬盘、磁盘、光盘、U盘、磁带、闪存卡等移动存储介质不得随意外出携带,外出携带需要有审批记录。

74、例如:“机密★10年”——表示该件为机密级,保密期限为十年;

75、涉密计算机及涉密介质进行维护检修时,须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涉密信息应采取涉密信息转存、除、异地转移存储碟体等安全保密措施。无法采取上述措施时,保密人员必须在维修现场对维修人员、维修对象、维修内容、维修前后状况进行监督并做详细记录。

76、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77、全体工作人员严禁在用户终端上进行与该业务工作无关的操作。

78、(三)存储秘密文件的计算机媒体,如硬盘、软盘、光盘及磁带等,应按所存储信息标明密级,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79、建立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涉密信息,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市保密局。

80、第五,汇编涉密文件、资料,应对各独立文件、资料做出标志,并在封面或者首页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做出标志;

81、第二十七条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82、(一)采用电子信息等技术存取、处理、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83、印刷秘密文件、资料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要到本局内部印刷,不准在社会上的印刷厂和营业场所印刷。

84、(二)定密监督。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85、(三)新增涉密岗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保密教育或保密培训。

86、保密室(办公室)、档案室工作人员必须接收涉密资格审查和岗前、岗中保密教育与培训,与局签订保密责任书;定期进行保密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87、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网站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局领导保密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私自发布。

88、秘密文件要及时送领导批示,紧急密件、密电要随到随送、不过夜,一般密件要在3-5天内处理完毕。

89、(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90、计算机网络系统主机(服务器)机房为机要重地,无关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91、(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92、第一,书面形式的载体应在封面或首页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93、第三,非书面形式的载体,要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予以标注;

94、涉密数据经计算机网络的传输,必须采用有关部门规定的加密设备,并按保密规定,采用计算机专用通信系统,专人负责涉密数据的传输。

95、未经审查批准,任何人不得在本局网络系统上运行其他系统。

96、(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97、(三)传达国家或机关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说明。

98、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99、第四,凡有包装(套、盒、袋等)的载体,应以恰当方式在载体包装上标注;

100、(二)各处室处长为本处室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管理、监督本处室的保密工作;各处室要确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本处室日常保密工作。

101、凡复制秘密级以上文件、内部资料,要严格登记手续,控制复制数量,并按原件要求管理。

102、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的保密工作由专人具体负责。

103、第二条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立即作出明显并易于识别的标志。

104、(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105、(一)保密规章制定。规定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

106、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107、涉密计算机要建立台账,每台涉密计算机要有登记、编号、密级标识,实行专机专用,专人管理,责任到人。

108、(六)确因工作需要摘录、引用国家或机关秘密内容,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109、保密管理工作制度

110、保密工作的管理有国家保密委员会和国家安保局。负责对涉密单位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保密的规章制度依据管理权限应该有中央、省市以及地方一级,还有企业一级等,每个层级也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也就是说,涉密单位和部门都有相应的制度,但同时,其上级,以及管理单位对下级也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111、(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112、第二十四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13、发送新闻信息和宣传报道的稿件中,凡涉密的相关数据资料必须经相关负责人同意,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才可使用。

114、(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115、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禁止以任何形式传输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信息。

116、(一)在封面(或者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117、涉密计算机不得使用无线键盘和无线网卡。

118、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计算机系统的运行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9、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让他人使用、保管和办理寄运。

120、二、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121、一、机关秘密文件、资料的制作

122、第六,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应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做出标志;

123、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124、(四)领导及涉密人员离开办公室时,要把秘密文件锁入文件柜内,不得携带秘密文件到公共场所,不得携带回家,不得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秘密文件外出时,应到文秘室登记备案,并由本人亲自管理,严防丢失。

125、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资料要交保密员登记保存,个人不得长期存放。

126、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27、为切实做好保密工作,进一步增强保密意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市社在原《保密工作暂行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制定了《青岛市供销社保密管理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128、加强保密文件、资料的日常管理,健全手续。保密文件、资料的收发、传阅一律由保密员承办。指定专人承办文件管理和保密工作。对收到的文件要认真清点、登记、编号,按规定的程序传阅、办理,阅办完毕,及时退回办公室。

129、第一条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形式载有国家秘密的物件,以下简称密件。

130、翻印、复印文件、资料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翻印的文件、资料要严格登记翻印时间、份数和发放范围,并和原文件一样进行严格管理。

131、国家秘密标志的内容主要是在制作国家秘密载体上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标志方式可以根据不同的载体形式采用不同的标注方式,但应当易于识别。

132、(四)存储、处理、传递、发布秘密文件的计算机局域网或计算机信息系统,应与国际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库不得在互联网发布。

133、五、涉密计算机及网络管理

134、(一)机关收发秘密文件,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文秘室、档案室等重要部门要严守纪律,恪守职责,做到秘密文件不丢失、不泄密。

135、五、办公设备保密管理制度

136、(五)领导及涉密人员不得在家属、子女和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国家及委机关秘密,不得在普通电话、电报、传真和私人信函中涉及国家及委机关秘密。

137、第八条文件、资料汇编中有密件的,应当对各独立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作出标志,并在封面或者首页以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138、涉密计算机不得安装来历不明的软件和随意拷贝。

139、(五)不得在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上安装不明软件,尤其是盗版软件。要定期使用杀毒软件清查计算机病毒,以免病毒破坏涉密计算机媒体。

140、二、秘密文件的收发与传递

141、严禁将各种秘密文件带到营业性复制场所复制。

142、国家秘密的密级:绝密、机密、秘密;

143、秘密文件、资料要认真保管,确保安全,未经批准严禁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外出。

144、涉密文件、资料不能在互联网上运行与处理。

145、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146、第二十六条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147、第三条书面形式的密件,其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应当采用下列形式:

148、(三)领导阅处秘密文件应当自觉遵守保密法规和机关保密制度,严防失密、泄密事件发生,阅毕应及时退交文秘室及处室指定的专门人员。

149、(二)秘密文件要定期清理、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处长(主任)报告,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150、(七)禁止将涉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151、(二)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不得将涉密文件、资料输入联网计算机。

152、国家秘密标志是一种法定的文字与符号标识,目前,我国的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在“★”前标密级,在“★”后标保密期限。

153、国家秘密标志专用于标注各类国家秘密载体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得使用国家秘密标志。

154、严禁复制国家、省、市秘密级以上文件,以及上级规定不准翻印的内部资料。

155、秘密文件会在文件首页的左上角标志文件的密级,如秘密、机密、絕密等字样。

156、保密室(办公室)、档案室要害部位不接待外来人员参观。确需参观的,须经局分管领导批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157、保密室(办公室)、档案室保密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保密技术标准和要求。

158、第二十一条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159、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信息发布、传输的保密管理工作坚持“谁上网、谁负责”和“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的原则,向网站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

160、(四)制作秘密文件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包括纸质、微机及软盘内存应当及时销毁。

161、(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162、具体标志的形式为:从左至右:密级+标识★+保密期限。比如:“绝密★长期”的标志,表明该载体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是长期。

163、不得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

164、(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16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166、(二)传递秘密文件,由办公室文秘人员和处室指定的专人负责,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严格遵守各项保密管理规定,严守国家秘密,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问的事不问,不该看的文件不看。

167、严禁使用来历不明的硬盘、磁盘、光盘、U盘、磁带、闪存卡等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移动存储介质应事先作杀毒处理。

168、上级业务部门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制时,需经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审查同意,方可复制。

169、按规定办理清退手续,严禁私自处理、销毁秘密文件,需要销毁时应登记备案并经分管领导批准,由专人负责监销。

170、机构撤销或者合并时,原机构的涉密载体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移交给承担其职能的机关、单位,也可以移交给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关、单位,移交时应履行登记签收手续,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4〕646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4〕646号)第十七条规定,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的,该机关、单位所确定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由承担其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关、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规定,机关、单位发现本机关、本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机关、单位发现下级机关、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也可以直接纠正。  第十九条规定,机关、单位对符合保密法的规定,但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的不明确事项,应当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自拟定之日起10日内报有关部门确定。拟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他机关、单位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将所作决定及时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根据上述规定,机构撤销或者合并时,原机构的涉密载体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移交给承担其职能的机关、单位,也可以移交给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关、单位。如果原机构发现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4〕64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二)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  (三)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  (四)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五)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要求。  (六)维修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确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的人员现场监督;确需在本机关、本单位以外维修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七)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根据以上规定,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

171、(一)机关秘密文件、资料(以下简称秘密文件)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或委机关涉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光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172、(六)领导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应及时交文秘室登记保存,需要时再履行相应的借阅手续。

173、一、保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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