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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录引用密件中属于国家机密的内容149句精选

时间: admin 经典语录

1、基本信息

2、不准任何人随意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秘密;

3、密件指的是私密的文件,也就是说个人私密的文件,密件一般都是单独或者私下发给个人的。密件的内容可以选择公开,也可以选择保密。

4、(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5、以磁性物质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磁盘(软盘、硬盘)、磁带、录音带、录像带等。这种载体形式随着办公现代化技术的发展,将越来越多。

6、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一经确定,就要在秘密载体上作出明显的标志。标志方法应按《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执行。具体要求有以下几点:

7、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秘密事项;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8、中央及省级单位可定绝密

9、)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10、(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11、(四)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12、中国现行的保守国家保密法实施了20多年。2009年6月保守国家保密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就保密工作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了修改。

13、定密权限

14、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15、“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

16、(十)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17、不准在互联网、公共信息网络和普通快递中传递秘密;

18、《保密法》第九条把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19、违规界定

20、四、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记录;

21、汇编本封面应当按照收录密件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注。密件汇编应当按照其中最高密级的文件所限定的范围发放,不能擅自扩大范围;确需扩大发放范围的,应当经密件制发单位同意

22、应标注:机密★10年书面形式的密件,其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

23、国家秘密是指某些涉及到重大国家安全、经济以及政治利益的消息。国家不同,国家秘密的分级也不同,最少有绝密和机密两级,国家秘密一般为政府高级官员和国会议员掌握。

24、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保守国家秘密是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有关的问题作了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

25、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

26、保密通报如果只是泛泛地讲某单位发生一起泄密事故或保密工作做得好,这不算密件。但是如果保密通报中涉及具体的涉密人员特别是涉密内容那就属于密件了。一般保密通报最好不要涉及秘密内容,这样方便给大家警示教育。

27、计算机房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进入机房必须进行审批和登记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的应用管理。凡秘密数据的传输和存贮均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录有文件的软盘信息要妥善保管,严防丢失。

28、保密文件加盖保密标志。

29、第二十一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30、人员管理

31、属于保密期限内的事项和没有标明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的解密,应当履行法定手续。解密的提出和审批程序,与定密的程序相同。

32、明确保密期限

33、凡未标明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二十年、秘密级事项十年认定。已标明保密期限为长期的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由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或者授权的机关决定解密。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者以非公开方式提前解密,应通知原知悉范围的机关、单位,并在有关载体上作出标志。

34、年以上的秘密文件需要的保存,不需要的删除。

35、建议增加规定:“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建议增加规定:“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

36、不予公开件指的是不能够进行公开的文件,也就是说不把qi内容和信息进行公开的文件。不予公开件的内容可能涉及到的信息非常敏感,或者是可能存在涉密的内容。

37、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38、第二十三条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外,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39、(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0、三、不该看的国家秘密,绝对不看;

41、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42、《保密法》对国家秘密三个等级的划分,只是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认定某一事项泄露后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绝密)还是“严重的”(机密)或是“一般的”(秘密)的损害,需要从时间上(长、短)、空间上(是全局性,还是区域性、局部的范围),数量上(经济损失大小)和性质上(利害关系的程度)等各种因素作综合分析。

4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的保密制度包含以下内容:

44、第十九条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保密办法。

45、其他形式的国家秘密载体:凡是可以对密级作出标志的,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载体的适应位置标明密级。凡是有包装(套、盒、袋等)的,还应当以恰当的方式在包装上标明密级。

46、非书面形式的密件,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密件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凡有包装(套、盒、袋等)的密件,还应当以恰当方式在密件的包装上标明。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当在原标明位置的附近作出标志,原标志以明显方式废除。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密件,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标明“解密”的字样。

47、(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48、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49、(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50、涉密人员脱密期内不得违规就业

51、第二十七条国家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经过批准的人员才能接触。

52、解密是指依照《保密法》的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形式,或履行一定的手续,解除某一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使其不再受到保密法律法规及保密管理措施限制的过程。某一国家秘密事项解密后,就不再作为国家秘密进行管理,也不再受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制度的保护。国家秘密事项的解密是一项重要工作。随着形势的发展、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对不需要继续保密或需要公开的事项及时解密,是非常必要的。

53、(十一)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54、第二十条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55、修订草案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6、不准将涉密文件资料、涉密计算机带出办公室或家中处理涉密文件。

57、不准擅自复印、翻拍、摘抄、留存涉密信息,不得买卖、转送或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58、不准使用未加保密装置的传真机传递涉密文件资料与信息;

59、“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60、二、不该问的国家秘密,绝对不问;

61、(十二)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62、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一经确定,就要在秘密载体上作出明显的标志。标志方法应按《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2010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保密法修订草案。

63、保守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每位国家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职责,各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

64、第二十九条机关、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65、外交或外交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66、不准将涉密计算机、U盘、移动硬盘、光盘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网络;

67、)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68、国家秘密载体,是指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体。国家秘密的载体主要有以下几类:

69、以电、光信号记录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电波、光纤等。国家秘密以某种信号形式在这种载体上流动、传输。通过一定技术手段,才能把这种涉密信息还原,知悉具体内容。

70、(五)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71、(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72、增加规定

73、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不予公开是从政府信息公开的层面说的,意思是不向社会公开,密件是从保密管理层面说的,意思是文件涉及国家秘密。

摘录引用密件中属于国家机密的内容149句精选

74、建立健全收发文制度,各科室要有专人负责履行文件登记、管理和清退工作,发现属于国家秘级文件资料丢失、被窃、泄密时,必须立即报告,及时追查,力挽损失。

75、密件包括传统的以纸张等书面形式存在的文件、资料,如:文件、电报、报表、会议材料、讲话稿、简报、快报、研究报告、工作记录等。也包括非书面形式的磁介质和光介质,如:磁盘、磁带、光盘、录像带等。

76、七、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和处理国家秘密事项;

77、汇编涉密文件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低密级和最短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

78、第二十二条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具体要求。

79、第三十条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有关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80、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81、书面形式密件中只有少量内容为国家秘密的:除在左上角标明密级外,还可以在直接属于国家秘密的段落之前标明密级。

82、“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到严重损害。

83、书面形式的密件:在封面(或者首页)的左上角国家秘密的标识前标明密级;地图、图纸、图表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标明密级。

84、不准在非涉密机上处理涉密信息,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

85、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规定了国家秘密的范围,并进一步明确“什么是国家秘密”和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原则。针对修订草案此前规定的国家秘密范围,一些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国家秘密的范围比较宽泛、定密标准不明确。

86、第二十八条任用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审查批准。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出境,应当经过批准任命的机关批准;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87、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得携带秘密载体游览、参观、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88、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新产生的文件、资料中,凡是摘录、引用有关文件、资料中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应以原件中的最高密级在新产生的文件、资料上进行标志。

89、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90、书面形式的涉密载体,应在封面或首页做出国家秘密标志,汇编涉密文件、资料或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应按照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注。

91、保密分类

92、立卷归档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在档案卷宗封面的适当位置标明与卷内文件、资料相同的密级。如有多份的文件、资料密级不同时,应当以其中最高密级作出标志。

93、第二十六条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

94、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事项。

95、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载体难以或者不能标明密级的:由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接触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96、保密通报有的是密件有的不是。

97、不准任何人以任何理由、途径非法知悉秘密;

98、国家秘密

99、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100、等级划分

101、书面形式密件中只有少量内容属于国家秘密的,可以直接在属于国家秘密的段落之前标明密级,或者以文字指明哪些属于国家秘密事项。

102、第二十五条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103、某一国家秘密事项泄露后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或因工作需要,原接触范围需作很大改变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及时对该事项的密级加以变更;情况紧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变更密级。变更密级的内部工作程序与确定密级的一般程序相同。

104、五、不擅自复制、留存、销毁国家秘密;

105、问题修改

106、依照法律规定的一定程序加以确定,而不应由任何个人或组织任意确定;

107、世界各国对国家秘密的秘密等级规定是不一样的,美国将国家秘密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原苏联将国家秘密分为“特别重要机密”、“绝密”、“机密”、“秘密”四级;日本将国家秘密划分为“机密”、“极密”、“密”三级;联邦德国将国家秘密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内部”四个等级。就大多数国家而言,一般划分为三级,多数国家叫“绝密”、“机密”、“秘密”。

108、基本简介

109、对保密期限,修订草案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不能确定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110、一、不该说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说;

111、保守国家秘密的原则是安全优先原则,法定原则,均衡原则。

11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113、保密宣传画

114、国家秘密的等级简称密级。它是根据国家秘密具体范围的事项重要程度及其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不同损害程度,对国家秘密事项作出的秘密等级的划分。

115、密级和解密

116、第十八条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17、第二十四条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118、某一国家秘密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或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及时解密;情况紧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解密。

119、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体

120、草案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

121、《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对解密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即:“(一)该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二)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确定该事项密级的机关、单位就应当及时予以解密。

122、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一旦泄露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这些具体事项包括: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等。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123、绝密”、“机密”、“秘密

124、在某一个确定的时间内只能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道;

125、解密介绍

126、各部门年终清退与本部门无关的并无保存价值的文件和一些刊物,必须进行销毁或碎纸处理,不得擅自出售。

127、(九)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128、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129、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130、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仪器、产品等载体:上述四种载体是国家秘密载体的基本形式。我们开展的定密工作,主要是针对这些有形的国家秘密事项的载体,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密级,并制定具体保密措施,将这些秘密载体管住、管好。

131、文件、资料汇编中收入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除对收入的密件作出密级标志外,还应当在汇编本的封面上以其中最高密级作出标志。

132、保密工作十不准

133、程序解密

134、六、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

135、密件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的形式载有国家秘密的物件。

136、(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137、变更密级

138、以文字、图形、符号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载体:如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文稿、档案、电报、信函、数据统计、图表、地图、照片、书刊、图文资料等。这种载体形式是目前最常见的国家秘密载体。

139、不准在处理文件时擅自变更国家秘密,不准在处理非密件时擅自引用涉密内容及文号;

140、密件的密级变更后:应当在原标明位置附近作出新的密级标志。原标志的密级以明显识别的方式废除

141、“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142、涉密人员在接手涉密职务后,会要求在保密责任文件上签字。国家部长级官员,如果想转投商界或机密相关行业,一般国家会设立一定保密期(以国家机密失去意义的年期为限),使之不能转投相关行业,并给予相应的金钱补偿。

143、“九五”期间,初步建立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相配套的保密法规体系和执法体系,实现对国家秘密的法制化管理;初步建立起现代化的保密技术防范体系,具备对抗高科技窃密的能力;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保密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构,完善监督机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保密工作队伍,努力使我国保密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144、档案专、兼职管理人员对秘密档案材料应严加管理,严格传递、借阅手续,如需借阅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在档案阅览室内查阅,不准带出档案室,不准摘抄;档案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利用范围,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145、(七)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146、statesecret

147、自行解密

148、(八)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的;

149、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级别,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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