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优选154句
1、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
2、全体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保密制度,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操作,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办公室报告。
3、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禁止以任何形式传输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信息。
4、国家保密局单独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全国广泛适用的保密规章。
5、(三)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
6、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7、保密室(办公室)、档案室要害部位不接待外来人员参观。确需参观的,须经局分管领导批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8、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9、办公设备指工作中使用的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光盘刻录机、有线电话、无线电话(手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录音机、无线话简、对讲机等设备。
10、一、保密工作制度
11、查阅秘密文件、资料、档案,要认真遵守保密规定和有关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摘录和引用。
12、公文的秘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种,由发文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央和国家各部、委、办、局制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确定,标注在版头左上角“公文份号”之下。
13、(一)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14、第十三条 复制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其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保密期限。
15、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16、1.2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17、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代替GB/T9704-1988)
18、(一)保密规章制定。规定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
19、●摘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文件、资料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的笔记本,要做出与原件一致的国家秘密标志,按原件同样的保密措施进行管理,且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与原件一致。
20、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
21、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计算机系统的运行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计算机中存放的文档资料,超过时间期限的,自动进行归档处理。要按规定权限和时间办理、查阅网上的文件和资料信息,不得随意扩大传输范围或延误办文时间。
23、利用移动存储介质备份涉密信息应作明显密级标记,按密级严格管理,建立健全使用、借阅、复制、保存、销毁等各项制度。
24、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25、不得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
26、(1)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制作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要及时销毁。
27、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28、涉密计算机不得安装来历不明的软件和随意拷贝。
29、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30、第四条 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确需长于本规定第三条所限定的保密期限的,应当上报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批准;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的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31、(4)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将载体包装密封后,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指派专人传递时,要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设有机要文件交换站的城市,在市内传递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可以通过机要文件交换站进行。
32、公文的秘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种。
33、●2.复制涉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或删除国家秘密标志。
34、第九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深密期限确定或者变更后,应当分别依照《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及时标明和通知。
35、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信息发布、传输的保密管理工作坚持“谁上网、谁负责”和“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的原则,向网站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
36、涉密数据经计算机网络的传输,必须采用有关部门规定的加密设备,并按保密规定,采用计算机专用通信系统,专人负责涉密数据的传输。
37、(三)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38、第八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变更。
39、为加强保密工作,保守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密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40、凡未经局领导保密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41、1.1公文份数序号
42、复制保密载体有哪些方面需要注意?
43、第五条 根据主管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可以对保密范围中的某类事项规定保密的最短期限;有关机关、单位在确定、变更该类事项的保密期限或者决定解密时,不得短于规定的最短期限。确需使保密期限短于规定的最短期限的,应当上报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批准;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的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44、复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45、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46、秘密文件要及时送领导批示,紧急密件、密电要随到随送、不过夜,一般密件要在3-5天内处理完毕。
47、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第十四条,制定本规定。
48、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49、为了适应保密工作依法行政的需要,规范和加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这次修订增设"监督管理"一章,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包括:
50、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51、(五)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要求。
52、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设有机要文件交换站的城市,在市内传递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可以通过机要文件交换站进行。
53、翻印、复印文件、资料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翻印的文件、资料要严格登记翻印时间、份数和发放范围,并和原文件一样进行严格管理。
54、《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国家秘密一经确定,应当同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者“密级★解密条件”。
55、保密员和办公室人员对收到和发出的文件要按规定进行清退。凡销毁的保密文件、资料,必须交回局办公室,由保密人员亲自到指定地点销毁。
56、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切实做到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密文件资料;不携带机密材料出入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不用公用电话、明码电报、书信件传达机密事项;不擅自传抄、翻印与保密有关资料文件;不私存机密文件、报表、图纸等材料;要时刻提高警惕,严格保密纪律。
57、涉密文件、资料不能在互联网上运行与处理。
58、三、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59、涉密机关、单位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机关、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60、第十四条 上级机关和有关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发现有关机关、单位确定、变更保密期限不符合本规定或者不适合实际工作需要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
61、印刷秘密文件、资料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要到本局内部印刷,不准在社会上的印刷厂和营业场所印刷。
62、七、涉密计算机及涉密介质维修、更换、报废保密管理制度
63、六、保密室、档案室管理制度
64、保密室(办公室)、档案室工作人员必须接收涉密资格审查和岗前、岗中保密教育与培训,与局签订保密责任书;定期进行保密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65、(一)送往外地的绝密级秘密载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递送。
66、未经审查批准,任何人不得在本局网络系统上运行其他系统。
67、凡需外送修理的涉密设备及涉密介质,必须经保密领导小组和分管领导批准,并将涉密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后方可实施。
68、(一)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69、第六条 制定保密范围的中央国家机关可以规定有关保密范围中某类事项的保密期限为“长期”。在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作出解密决定以前,其他机关、单位应当对保密期限为“长期”的事项长期采取保密措施,不得擅自决定解密。
70、第十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即自行解密。
71、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72、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73、(2)复制、摘录、引用、汇编国家秘密载体时,机密级、秘密级载体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绝密级载体一般不得复制、摘录、引用、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必须征得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同意。
74、不得在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计算机上存储、处理、传输涉密信息。
75、涉密信息远程传输要采取加密措施,在信息交换时要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中间转换方式,不得利用电子文件传递、转发或抄送秘密信息。严禁通过号或其他方式私自与因特网进行连接。
76、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光盘刻录机应由办公室保密员进行登记、编号、备案;涉密文档、资料统一由办公室打印复印,其他人员禁止随意打印;禁止使用普通电话、无线电话(手机)谈论涉密内容。
77、制作秘密载体,应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制作数量及编号。
78、(四)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79、●5.严禁复制绝密级涉密载体。确因工作需要复制的,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必须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非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须经原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
80、(一)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
81、(二)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有二人以上同行;
82、五、办公设备保密管理制度
83、(3)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
84、(二)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
85、涉密计算机不得连接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86、一份文件为秘密级,保密期限是3年,应当标注为秘密★3年
87、全体工作人员严禁在用户终端上进行与该业务工作无关的操作。
88、(二)定密监督。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89、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90、(二)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
91、涉密计算机及涉密介质的报废由保密领导小组专人负责定点销毁。
92、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的保密工作由专人具体负责。
93、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94、向我驻外机构传递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外交信使传递。
95、八、公共信息网络发布保密管理制度
96、根据《保密法》的规定,对违反保密纪律造成损失、泄密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有意泄密并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97、(5)阅读和使用国家秘密载体,应由主管领导根据涉密载体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机关、本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阅读和使用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进行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载体去向。
98、凡局制发的密级文件、资料,需要提前解密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解密。
99、(五)涉密机关、单位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应当到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复制秘密载体。
100、●1.复制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复制其他机关、单位产生的涉密载体,应当经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复制。
101、涉密场所中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不得安装、配备和使用摄像头、录音等视频、音频设备。
102、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让他人使用、保管和办理寄运。
103、根据《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规定:
104、加强保密文件、资料的日常管理,健全手续。保密文件、资料的收发、传阅一律由保密员承办。指定专人承办文件管理和保密工作。对收到的文件要认真清点、登记、编号,按规定的程序传阅、办理,阅办完毕,及时退回办公室。
105、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1]。
106、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
107、其具体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如密秘★3年。
108、秘密文件、资料要认真保管,确保安全,未经批准严禁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外出。
109、涉密计算机及涉密介质进行维护检修时,须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涉密信息应采取涉密信息转存、除、异地转移存储碟体等安全保密措施。无法采取上述措施时,保密人员必须在维修现场对维修人员、维修对象、维修内容、维修前后状况进行监督并做详细记录。
110、保密工作的管理有国家保密委员会和国家安保局。负责对涉密单位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保密的规章制度依据管理权限应该有中央、省市以及地方一级,还有企业一级等,每个层级也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也就是说,涉密单位和部门都有相应的制度,但同时,其上级,以及管理单位对下级也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111、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112、计算机网络系统主机(服务器)机房为机要重地,无关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113、二、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114、保密室(办公室)、档案室保密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保密技术标准和要求。
115、(三)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116、(三)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实行二人护送制。
117、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未经专业销密,不得作淘汰处理。
118、第三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国家秘密,自通知密级和保密期限之日起算。
119、凡不宜公开的人事工作业务等重要事项,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120、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事项经主管机关、单位正式公布后,即视为解密并免除通知。
121、不得使用普通传真机、多功能一体机传输、处理涉密信息。
122、计算机、笔记本电脑保密管理按《保密法》执行。
123、局网络系统,要严守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信息内容、操作程序、ID文件(密码)等。
124、摘抄涉密载体有哪些保密要求?
125、如果保密期限与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所限定的最长期限相一致,可以免除标明或者通知,凡未标明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二十年、秘密级事项十年认定。
126、第十二条 各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或者决定解密的内部工作程序,依照《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127、传递秘密载体渠道就是机要交通,或者有专人人两人以上专车递送。
128、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是指不用来存储、传递、国家秘密信息的移动储存介质。它包括移动硬盘、磁盘、光盘、U盘、磁带、闪存卡及各种存储卡。
129、涉密计算机不得使用无线键盘和无线网卡。
130、汇编涉密文件、资料,应对各独立文件、资料做出标志,并在封面或者首页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3.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应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131、涉密计算机要建立台账,每台涉密计算机要有登记、编号、密级标识,实行专机专用,专人管理,责任到人。
132、●3.复制涉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复制件要采取与原件相同的保密措施。
133、发送新闻信息和宣传报道的稿件中,凡涉密的相关数据资料必须经相关负责人同意,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才可使用。
134、保密规章通常由国家保密相关部门制定,因为保密规章涉及到国家各行各业的机密,包括对国家各行各业企业发展及扩大经营范畴有着绝对联系,为此都是涉及到保密层次的重要性,对企业经营决策,发展规模都有很大的联系,为此这都是商业机密,是需要保密的。
135、四、涉密网络保密管理制度
136、存有涉密信息的硬盘、磁盘、光盘、U盘、磁带、闪存卡等移动存储介质不得随意外出携带,外出携带需要有审批记录。
137、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资料要交保密员登记保存,个人不得长期存放。
138、第七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应当依照《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拟定和确定保密期限。
139、公文如需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140、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网站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局领导保密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私自发布。
141、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142、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143、公文份数序号号是将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如需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
144、(二)在本地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由发件或收件单位派专人直接传递。
145、严禁使用来历不明的硬盘、磁盘、光盘、U盘、磁带、闪存卡等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移动存储介质应事先作杀毒处理。
146、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47、●4.复制涉密载体应尽量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进行,需要送外单位复制的,应当委托具有涉密载体印刷资质的单位复制。
148、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149、第十五条 上级机关和有关政府保密工作部门认为某一国家秘密事项应当解密的,可以通知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进行解密。
150、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151、(四)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152、第二条 各机关、单位在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时,应当同时确定保密期限。
153、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154、建立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涉密信息,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市保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