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句屋 > 语录 > 经典语录 >

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精选131句

时间: admin 经典语录

1、例如:“机密★10年”——表示该件为机密级,保密期限为十年;

2、上级业务部门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制时,需经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审查同意,方可复制。

3、(六)领导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应及时交文秘室登记保存,需要时再履行相应的借阅手续。

4、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5、第四,凡有包装(套、盒、袋等)的载体,应以恰当方式在载体包装上标注;

6、保密期限:年、月,特殊情况也可以是长期。

7、五、涉密计算机及网络管理

8、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9、(二)秘密文件要定期清理、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处长(主任)报告,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10、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11、制作秘密载体,应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制作数量及编号。

12、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第十四条,制定本规定。

13、具体标识方法:

14、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15、扩展资料:

16、(三)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实行二人护送制。

17、第十二条各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或者决定解密的内部工作程序,依照《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18、(四)严格保密工作奖惩制度,对于机关保密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机关人员要进行表彰奖励;对于违反保密制度造成失泄密的机关人员,要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19、(一)机关秘密文件、资料(以下简称秘密文件)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或委机关涉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光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20、(三)办公室负责市社秘密文件的保密管理,各处室负责本处室秘密文件的保密管理工作。

21、国家秘密的密级:绝密、机密、秘密;

22、(六)确因工作需要摘录、引用国家或机关秘密内容,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23、第三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

24、第七,电子文档中含有国家秘密内容的,应做出国家秘密标志,且国家秘密标志应与文档正文不可分离。对不能或不宜做出国家秘密标志的,包括一些特殊的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产生或制作机关、单位应作出文字记载,并将其密级和保密期限及时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人员。

25、(五)领导及涉密人员不得在家属、子女和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国家及委机关秘密,不得在普通电话、电报、传真和私人信函中涉及国家及委机关秘密。

26、(五)涉密机关、单位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应当到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复制秘密载体。

27、(四)存储、处理、传递、发布秘密文件的计算机局域网或计算机信息系统,应与国际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库不得在互联网发布。

28、(二)制作秘密文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送范围及制作数量。

29、(四)复制秘密文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30、(一)采用电子信息等技术存取、处理、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31、(三)纸介质秘密文件的制作应当在机关文秘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32、(一)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33、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设有机要文件交换站的城市,在市内传递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可以通过机要文件交换站进行。

34、第三,非书面形式的载体,要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予以标注;

35、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36、向我驻外机构传递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外交信使传递。

37、正确的,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一般不得复制、摘录、引用、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必须征得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同意。

38、遇到这种情况,产生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以一定的形式将其密级、保密期限通知接触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39、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40、(七)禁止将涉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41、第二条各机关、单位在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时,应当同时确定保密期限。

42、二、秘密文件的收发与传递

43、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

44、第十条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即自行解密。

45、如果国家秘密的标志只有密级和标识符★,如“机密★”,不标明保密期限的,即按基本保密期限秘密级十年,机密级二十年,绝密级三十年认定。对不能标明或无法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如口头信息、还未形成的文件,以及一些设备、物品等。

46、(三)传达国家或机关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说明。

47、第五,汇编涉密文件、资料,应对各独立文件、资料做出标志,并在封面或者首页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做出标志;

48、(二)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有二人以上同行;

49、(一)送往外地的绝密级秘密载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递送。

50、第六条制定保密范围的中央国家机关可以规定有关保密范围中某类事项的保密期限为“长期”。在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作出解密决定以前,其他机关、单位应当对保密期限为“长期”的事项长期采取保密措施,不得擅自决定解密。

51、立卷归档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在档案卷宗封面的适当位置标明与卷内文件、资料相同的密级。如有多份的文件、资料密级不同时,应当以其中最高密级作出标志。

52、(二)在本地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由发件或收件单位派专人直接传递。

53、第十四条上级机关和有关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发现有关机关、单位确定、变更保密期限不符合本规定或者不适合实际工作需要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

54、(1990年9年19日由国家保密局制定)

55、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国家秘密,自通知密级和保密期限之日起算。

56、按规定办理清退手续,严禁私自处理、销毁秘密文件,需要销毁时应登记备案并经分管领导批准,由专人负责监销。

57、凡复制秘密级以上文件、内部资料,要严格登记手续,控制复制数量,并按原件要求管理。

58、(二)传递秘密文件,由办公室文秘人员和处室指定的专人负责,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严格遵守各项保密管理规定,严守国家秘密,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问的事不问,不该看的文件不看。

59、四、秘密文件的保存与销毁

60、国家秘密标志的内容主要是在制作国家秘密载体上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标志方式可以根据不同的载体形式采用不同的标注方式,但应当易于识别。

61、保密管理工作制度

62、书面形式密件中只有少量内容为国家秘密的:除在左上角标明密级外,还可以在直接属于国家秘密的段落之前标明密级。

63、国家秘密标志专用于标注各类国家秘密载体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得使用国家秘密标志。

64、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

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精选131句

65、(三)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66、(五)秘密文件不得擅自抄录、翻印、复印、携带、隐瞒和私自外借,对秘密文件在保密期内尚未公开的保密事项,不得泄露。

67、(三)新增涉密岗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保密教育或保密培训。

68、第五条(该条款已废止)

69、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70、文件、资料汇编中收入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除对收入的密件作出密级标志外,还应当在汇编本的封面上以其中最高密级作出标志。

71、其他形式的国家秘密载体:凡是可以对密级作出标志的,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载体的适应位置标明密级。凡是有包装(套、盒、袋等)的,还应当以恰当的方式在包装上标明密级。

72、(四)禁止将秘密文件作为废品出售。

73、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74、(二)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

75、第六,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应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做出标志;

76、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77、国家秘密一经产生,就应当按照规定在载体上做出标志。国家秘密的标志由三部分组成:

78、第八条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变更。

79、(一)秘密文件必须放在铁皮专用文件橱或铁皮密码保险柜内。

80、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载体难以或者不能标明密级的:由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接触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81、(二)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不得将涉密文件、资料输入联网计算机。

82、(二)阅读和使用秘密文件,必须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文件的去向。

83、密件的密级变更后:应当在原标明位置附近作出新的密级标志。原标志的密级以明显识别的方式废除

84、第七条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应当依照《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拟定和确定保密期限。

85、一、机关秘密文件、资料的制作

86、第十五条上级机关和有关政府保密工作部门认为某一国家秘密事项应当解密的,可以通知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进行解密。

87、第十一条国家秘密事项经主管机关、单位正式公布后,即视为解密并免除通知。

88、第九条国家秘密事项的深密期限确定或者变更后,应当分别依照《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及时标明和通知。

89、(一)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

90、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一经确定,就要在秘密载体上作出明显的标志。标志方法应按《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执行。具体要求有以下几点:

91、(一)机关收到秘密文件后,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文件的密级和制发机关的要求及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本机关知悉人员范围,不得擅自扩大秘密文件的知悉范围。

92、六、加强机关保密工作的领导

93、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94、严禁将各种秘密文件带到营业性复制场所复制。

95、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96、复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97、第一,书面形式的载体应在封面或首页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98、第四条(该条款已废止)

99、(三)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100、(二)各处室处长为本处室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管理、监督本处室的保密工作;各处室要确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本处室日常保密工作。

101、书面形式的密件:在封面(或者首页)的左上角国家秘密的标识前标明密级;地图、图纸、图表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标明密级。

102、具体标志的形式为:从左至右:密级+标识★+保密期限。比如:“绝密★长期”的标志,表明该载体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是长期。

103、三、秘密文件的使用

104、(三)存储秘密文件的计算机媒体,如硬盘、软盘、光盘及磁带等,应按所存储信息标明密级,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105、(四)领导及涉密人员离开办公室时,要把秘密文件锁入文件柜内,不得携带秘密文件到公共场所,不得携带回家,不得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秘密文件外出时,应到文秘室登记备案,并由本人亲自管理,严防丢失。

106、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

107、国家秘密标志是一种法定的文字与符号标识,目前,我国的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在“★”前标密级,在“★”后标保密期限。

108、第十三条复制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其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保密期限。

109、涉密机关、单位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机关、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110、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111、(五)不得在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上安装不明软件,尤其是盗版软件。要定期使用杀毒软件清查计算机病毒,以免病毒破坏涉密计算机媒体。

112、如果保密期限与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所限定的最长期限相一致,可以免除标明或者通知,凡未标明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二十年、秘密级事项十年认定。

113、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114、(六)凡向国际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经过委保密部门审查,分管领导审签后发布。

115、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

116、第二,地图、图纸、图表则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适当位置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117、为切实做好保密工作,进一步增强保密意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市社在原《保密工作暂行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制定了《青岛市供销社保密管理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118、严禁复制国家、省、市秘密级以上文件,以及上级规定不准翻印的内部资料。

119、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120、根据《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规定:

121、(一)机关收发秘密文件,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文秘室、档案室等重要部门要严守纪律,恪守职责,做到秘密文件不丢失、不泄密。

122、国家秘密的标识“★”;

123、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124、(三)领导阅处秘密文件应当自觉遵守保密法规和机关保密制度,严防失密、泄密事件发生,阅毕应及时退交文秘室及处室指定的专门人员。

125、(一)机关保密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成立由市社党委书记任组长,监事会副主任任副组长,各处(室)处长为成员的机关保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机关保密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和检查。

126、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127、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新产生的文件、资料中,凡是摘录、引用有关文件、资料中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应以原件中的最高密级在新产生的文件、资料上进行标志。

128、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129、(四)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130、(四)制作秘密文件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包括纸质、微机及软盘内存应当及时销毁。

131、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29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