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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摘录模板精选33句

时间: admin 经典语录

1、严格区分诬告与错告

2、证据(evidence)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1款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4、刑事案件发生后报警的,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

5、(六)鉴定意见,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

6、根据法律观点规定,刑事案件的证据都应该由拥有法定取证权的机关提取,所谓的银行凭证也不例外。所以作为被害人可以让公安机关对银行凭证进行取证。至于是否要把证据出示给犯罪嫌疑人,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有的办案人员可能为了让嫌疑人认罪会在侦查时抛出一部分证据。不过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个人不建议在庭前出示证据给嫌疑人看,因为在出示证据的同时,也等于在留给对方思考如何质证甚至为质证编造谎言的时间,着无疑对被害人不利。

7、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格式要求有一下内容,标题:对某某公安局对什么案件立案监督的申请书,然后是简要案情,报案经过,相关证据等,最后写上申请人姓名,申请时间。

8、《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2款规定:“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9、《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第4款规定:“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10、刑事判决书事实内容是查明犯罪人犯罪的事实及有关证明犯罪人犯罪的证据。二者的事实内容不同,一个是民事,一个是刑事。

11、二是能够证明刑事案件发生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证据材料。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案件立案的规定,只有具备刑事案件已经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才能立案侦查。

12、(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3、刑事案件不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报案会指派刑警出现场进行实地勘察救治被害人员。

14、保障报案人、控告人和举报人的安全并满足其合法要求

15、处置现场封存涉案物资器具,带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到刑警大队或者辖区派出所询查审讯确定案件性质。

16、刑事案件中的自书材料可以做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行书写陈述材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其自行书写陈述材料,陈述材料由侦查员在首页右上角注明收到日期并要求书写人在陈述材料上签名捺指印,陈述材料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7、刑事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8、(四)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19、通过案发现场走访当事人或者知情人了解案件的经过,确定犯罪嫌疑人询问目击证人或者旁观者。

20、答:民事判决书与刑事判决书事实内容区别,二者的区别是民事判决书事实内容是主要是查明民事纠纷的事实及有关证明民事纠纷的证据。

21、刑事案件证据有八个种类,分别是:(一)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22、《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23、一是能够证明案件发生的证据材料;

24、被告人的自书材料属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25、(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内容主要包括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已无罪、罪轻的辩解。

26、自述材料与笔录不一致的按照笔录为准,因为笔录是签字按手印的,具有法律效力。

27、某华东地区基层司法办案机关办案人员路过。其实您问的应该是是否可以让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质证。

28、(二)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29、二、可以口头告诉吗

30、当然可以。

31、(三)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32、(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33、因此,对于报案、举报、控告、自首等立案的材料来源,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首先都应当接受并进行登记。接受并不等于立案,立案是接受材料之后的一种决定,接受在是立案之前对立案材料来源的受理。接受以后对于不属于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和举报人;对于属于自己管辖,但根据案情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再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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