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1、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之所规定;
2、(2)所有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医疗护理服务的工作人员均持有健康证明。
3、第七条有意愿申报星级资质的服务中心、服务站,按照《沈阳市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星级评定标准》或《沈阳市社区养老服务站星级评定标准》要求申报相应的星级等级。
4、服务中心、服务站需接入沈阳市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
5、近一年内未发生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重大责任事故,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6、第四条服务中心、服务站星级评定工作坚持自愿申报、全面客观、注重实效、公平公正原则。
7、(5)内设的医疗机构需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备案证明;
8、(7)提供其他需经许可的服务,需具有相应资质。
9、第十五条各区、县(市)民政局负责辖区内取得星级资质的服务中心、服务站监管工作,发现不符合星级标准或出现违法违规现象的星级服务中心、服务站要及时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取消星级资质。
10、(1)《营业执照》或《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11、第三条服务中心、服务站星级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五个等级,等级越高表示养老服务设施在环境、设施、运营管理、服务方面的综合能力越强。
12、第六条服务中心、服务站申报星级资质的,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3、第八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市民政局确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申报星级评定,申报时提供《沈阳市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星级评定申报表》或《沈阳市社区养老服务站星级评定申报表》(一式两份)。
14、(3)房产证明(无房产证明的,需提供房屋归属证明及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
15、服务中心、服务站需具备以下有效执业证明(条件):
16、遵守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17、第十二条获得星级资质的服务中心、服务站在取得星级资质满一年后,可根据情况继续申请较高等级的星级评定。申请较高等级评定和复评,依照首次申请星级评定有关程序办理。
18、(6)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具备相应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包括但不限于锅炉使用登记证、压力管道(含气瓶)使用登记证、电梯安全检验标志;
19、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服务站)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根据《沈阳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0、服务中心、服务站的名称、标识、灯箱(牌匾)应按全市统一标准设计、制作和悬挂。
21、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且运营一年以上的服务中心、服务站。
22、第十一条星级评定结果在市民政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服务中心、服务站可向市民政局提出复核申请,市民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复核答复。
23、被取消星级资质的服务中心、服务站,两年内不得申请星级评定。
24、第五条服务中心、服务站星级评定工作每年集中开展一次,由市民政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市民政局负责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检查监督和牌匾的制作及颁发。
25、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干扰星级评定工作行为的;
26、第九条市民政局确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受理服务中心、服务站星级资质申报。申报工作结束后,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工作。
27、第十四条服务中心、服务站在星级资质有效期内,发生死亡人数1人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殴打体罚等欺老虐老行为、非法骗取套取政府财政资金等情形的,由市民政局取消星级资质,收回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28、第十条在星级评定过程中发现服务中心、服务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星级评定:
29、服务中心、服务站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资质:
30、提供虚假申报资料,有伪造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31、第十三条星级资质有效期为两年。服务中心、服务站星级资质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内,应向第三方专业机构提出复评或申请较高等级评定。服务中心、服务站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参加复评或较高等级评定申请的,有效期届满后星级资质自动失效。
32、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33、(2)消防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34、(4)内设的餐饮服务机构需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35、(1)服务中心、服务站负责人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6、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沈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