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精选194句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4、⑧学校消毒管理制度;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6、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7、两案一制主要是针对疫情防控方面:
8、(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9、二、认真收集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及时上报县疾控机构进行调查核实,同时报告县卫生主管部门及政府分管领导;参与县疾控机构突发卫生公共事件的调查、核实、报告及处理。
10、(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11、(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12、二是加强联防联控机制,三是坚持封闭管理。
13、(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14、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5、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16、三方案九制度是学校为预防疫情而制定的。具体为:
17、第十四条
18、六、防保科及其业务科室应主动完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后续调查工作,相关科室应积极予以配合。
19、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20、第十八条
21、报告与信息发布
2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24、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第十九条
26、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27、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8、第三十六条
29、第二十九条
30、第五十三条
31、第十七条
32、第二十条
33、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34、发生可疑事件——各乡镇卫生院,各单位应急专干——各乡镇卫生院,各单位应急领导小组——局相关科室——相应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会诊——确定是否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级别——报主管领导同意——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下达指令启动卫生应急处置措施——报上级卫生应急工作领导组织处置——解除卫生应急——应急终止
35、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36、第四十二条
3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38、(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3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40、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41、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42、第十一条
43、(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44、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
45、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第四十四条
47、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48、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9、第四十三条
50、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演练,每年应根据情况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51、法律责任
52、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53、第三十一条
54、②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55、第三十七条
56、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
57、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58、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59、(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60、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61、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6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3、(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64、第五十一条
65、(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66、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7、(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68、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69、④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流程;
70、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71、⑪学校环境卫生检查制度;
72、第二十二条
73、第三十三条
74、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75、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76、四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报告:主要是按照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分为四个等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7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7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79、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
80、③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81、⑨学校学生健康管理制度;
8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83、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
84、(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8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86、⑦学校学生复课证明查验制度;
87、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军队的相关规定执行。
88、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89、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9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91、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92、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94、②学校新冠疫情防控开学工作方案;
95、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96、一是落实疫情防控制度方案,成立疫情防控工作小组,防控工作联系网络,根据疫情防控最新要求,在属地卫生健康、疾控、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指导下,结合自身实际,及时更新完善落实各项防疫制度。
97、第四十六条
98、第十二条
99、《国际卫生条例》还要求各国加强其公共卫生监测和应对的现有能力。世卫组织正在与各国和合作伙伴密切合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来调动资源,以便满足有效和及时执行这些新规定的需要。及时和公开的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将有助于使得这个世界更安全。
100、“九制度”即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师生晨午检制度、学生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复课证明查验制度、师生健康管理制度、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通风消毒制度、环境卫生检查通报制度、外来人员入校管理制度等。
101、(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102、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10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104、第五十四条
10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106、第二十五条
107、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8、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109、⑫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健康教育制度。
110、法律依据:《建立“三案九制”确保师生身心健康规范》制订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学工作方案和应急心理干预方案,并建立教职工学生晨午检制度和健康巡检制度、学校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制度、因病缺勤登记及病因追踪报告制度、复课证明查验制度、师生健康管理制度、出入人员管理制度、消毒清洁制度、传染病隔离制度、环境卫生检查通报制度等“三案九制”,形成教育、卫生主管部门和疾控、卫生监督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的联防联控网络。
111、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112、⑩学校新生入学接种卡、证查验制度;
113、第三十条
114、在全球化的世界中,疾病可以通过国际旅行和贸易远距离和大范围传播。一个国家的卫生危机可以影响到世界上许多地方的生计和经济。这些危机可能是新发传染病造成的,比如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SARS),或者一场新的人类流感大流行。
115、第五十条
116、第二十七条
117、第二十六条
118、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119、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120、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121、第三十九条
122、第十三条
123、第四十九条
124、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125、(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126、第三十八条
127、第三十四条
128、文件全文
129、第四十五条
130、(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13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132、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133、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134、第二十一条
135、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136、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37、三制九制是指羊。制是8划字。
138、③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139、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140、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141、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142、“十二制”是:①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机构保障制度(建立领导小组);
143、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144、(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145、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146、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147、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148、第二十八条
149、四、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药品、器械等物资的供给和储备。
150、第四十一条
151、第三十五条
152、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153、第十六条
154、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155、第三十二条
156、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157、第四十八条
158、国际卫生条例(IHR)是一个国际法律工具,对全球194个国家具有约束力,包括世卫组织所有会员国。条例旨在帮助国际社会预防和应对那些有可能跨国威胁世界范围人民的紧急公共卫生风险。
159、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160、⑤学校学校晨检制度和日报告制度;
161、一、卫生院成立相应组织,当好党委、政府参谋,组织拟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有关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162、三、健全并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协助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
163、第十五条
164、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165、预防与应急准备
166、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167、报告范围: (一)传染病1、鼠疫:发现1例及以上鼠疫病例。2、霍乱:发现1例及以上霍乱病例。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现1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人。4、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现1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5、炭疽:发生1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周内,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6、甲肝/戊肝:1周内,发生5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7、伤寒(副伤寒):1周内,发生5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8、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天内,发生10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9、麻疹、风疹、流腮、水痘:1周内,发生10例及以上。10、、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天内,发生3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2例及以上死亡。11、登革热:1周内,发生5例及以上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12、流行性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乙型脑炎:1周内,发生5例及以上,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13、流感:1周内,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16、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1周内,发生2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17、猩红热:1周内,发生1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18、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19、(二)食物中毒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2、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3、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三)其他中毒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例及以上的事件。凡涉及以上的重大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公共卫生事件,立即报领导,负责人务必在2小时内报告到卫生行政部门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68、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169、三制”即开学工作方案、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心理干预方案;“九制”即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师生晨午检制度、学生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复课证明查验制度、师生健康管理制度、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通风消毒制度、环境卫生检查通报制度、外来人员入校管理制度等。
170、比利牛斯山羊它的角别具一格,象两把弯刀倒长在羊头上,威风凛凛。雄性的角最长可达1.4米。雄羊的毛色会随季节变化,夏季为棕黄色,体侧颜色较浅,腹部白色;冬季毛长而色浅,呈黄色或白色,从头的枕部沿脊背到尾巴基部有一条黑色纵纹。从外貌上看很象家养山羊,但比家养山羊矫健强壮,四腿粗长,颈部显得更粗壮。
17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2、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173、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174、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175、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176、第二十四条
177、“三案”:①学校应对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开学准备工作方案;
178、“三案十二制”是各地教育系统新冠疫情防控期间,为有效应对疫情建立的一整套防控制度,具体是:
179、第四十七条
180、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181、应急处理
182、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183、⑥学校学生因病缺勒登记制度;
184、《国际卫生条例》也可以适用于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例如化学品溢流、泄漏和倾倒或核熔化。《国际卫生条例》旨在尽可能限制对国际交通和贸易带来干扰的同时,通过预防疾病的蔓延来保证公共健康。
185、第五十二条
186、第四十条
187、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188、三方案”即开学工作方案、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心理干预方案;
189、(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19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191、《国际卫生条例》于2007年6月15日生效,要求各国将一些疾病的暴发情况和公共卫生事件向世卫组织报告。以世卫组织在全球疾病监测、预警和应对方面的独特经验为基础,《国际卫生条例》定义了各国报告公共卫生事件的权利和义务,确定了世卫组织在维护全球公共卫生安全工作中必须遵循的一系列程序。
192、第二十三条
193、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194、七、实行24小时疫情值班制度,值班人员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要详细询问疫情和事故发生情况,认真做好疫情记录,并立即向分管领导和应急管理职能科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