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疫情报告卡精选231句
1、(七)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2、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并做疫情登记。
3、(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
4、被污染的室内空气、地面、四壁必须进行严格消毒,被污染的物品必须严格消毒或者焚烧处理;
5、第六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进行卫生处理,可以处出售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流行的,根据情节,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二千元的,以二千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6、第八条 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7、(三)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
8、(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的决定的;
9、传染病疫情登记中住院登记包含内容有:
10、被污染的食物要就地封存,消毒处理;
11、(二)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排放;
12、第四十三条 医务人员未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
13、(一)监督检查《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14、第五十五条 因患鼠疫、霍乱和炭疽病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负责消毒处理,处理后应当立即火化。
15、(十一)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16、邮电部门应当及时传递疫情报告的电话或者信卡,并实行邮资总付。
17、第三十三条 凡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卫生防疫津贴。
18、(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19、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在本单位及责任地段内承担下列工作:
20、被污染的物品,必须进行严格消毒或者焚烧处理。
21、(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 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2、(一)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23、(2)职业、现住址;
24、第五十七条 卫生防疫机构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可以凭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处理疫情证明及有效的身份证明,优先在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购票,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保证售给最近一次通往目的地的车、船、机票。
25、第四十六条 淋病、梅毒病人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接受治疗。尚未治愈前,不得进入公共浴池、游泳池。
26、(三)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源;
27、法定传染病监测系统始建于1950年。
28、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29、第十六条 传染病的菌(毒)种分为下列三类:
30、(四)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汇报工作情况,遇到紧急情况及时报告。
31、(八)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
32、第四十一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疫情登记报告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核实、检查、指导。
33、(三)被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或者焚烧处理;
34、第十八条 对患有下列传染病的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
35、(四)造成病人残疾、死亡的;
36、(三)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37、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的鼠害和各种病媒昆虫的危害。
38、第三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范围内兴办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卫生调查申请后,应当及时组成调查组到现场进行调查,并提出该地区自然环境中可能存在的传染病病种、流行范围、流行强度及预防措施等意见和结论。
39、传染病流行区的家畜家禽,未经畜牧兽医部门检疫不得外运。
40、第五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由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41、农业、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消除农田、牧场及林区的鼠害。
42、(四)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43、(五)及时提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措施的建议。
44、第二十九条 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45、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政府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时,必须包括传染病防治目标,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46、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7、(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48、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红十字”标志及写明××卫生防疫机构收的字样。
49、(3)入院日期、入院诊断、出院日期、出院诊断;
50、(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
51、(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52、第五十二条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53、第一章 总则
54、第四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在诊治中发现甲类传染病的疑似病人,应当在二日内作出明确诊断。
55、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职权。
56、此后,大多数省建立健全了组织机构,在省防疫站设立了疾病监测小组,有专人负责,并制订了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199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传染病为主的四卡、四册登记报告制度,即出生报导卡、册,死亡报告卡、册,甲、乙、丙类传染病报告卡、册,以及计划免疫报告卡、册。部分点进行了“居民健康档案”的建档工作。
57、第七十二条 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作出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的决定;决定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的,须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58、第六十二条 传染病管理检查员执行下列任务:
59、疫区: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或者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传播时可能波及的地区。
60、第六十三条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传染病管理检查员执行任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给予协助。
61、年代后期,西方国家疾病监测的概念开始传入我国。自1978年开始,我国陆续建立了流感、乙型脑炎、流脑、副霍乱、流行性出血热、鼠疫、钩端螺旋体病等单病种的监测系统。1979年在北京、天津开展疾病监测试点。1980年,在我国建立了长期综合疾病监测系统,开展了以传染病为主并逐渐增加非传染病内容的监测工作。
62、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十二小时内,农村于二十四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63、医院内感染:指就诊患者在医疗保健机构内受到的感染。
64、实验室感染:指从事实验室工作时,因接触病原体所致的感染。
65、第二章 预防
66、责任疫情报告人在丙类传染病监测区内发现丙类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67、一、什么是流调。流调,全称是流行病学调查,是传染病防控中非常重要的工作。更直白地说,流调就是要搞明白:在过去每一个重要时间里,你走过的路、遇到的人和发生的那些事儿。流调是要弄清楚所有的可能性,尽可能细致地摸清重点人群的来龙去脉,要弄清楚从哪里来?在哪里停留?又曾去向哪里?流调就是拨开迷雾,找出真相。
68、第三十四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69、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可以作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决定;决定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须报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70、交付运输的处理疫情的物品应当有明显标志,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保证用最快通往目的地的交通工具运出。
71、传染病是一种可以从一个人或其他物种,经过各种途径传染给另一个人或物种的感染病。通常这种疾病可借由直接接触已感染之个体、感染者之体液及排泄物、感染者所污染到的物体,可以通过空气传播、水源传播、食物传播、接触传播、土壤传播、垂直传播等。
72、年初,提出了第二阶段疾病监测总体设计方案的原则,即按分层整群随机抽样的方法,在全国不同类别的地区,按真实人口分布建立疾病监测点,对监测人群的出生、死亡、甲乙丙三类法定传染病的发病、儿童计划免疫的接种情况进行监测。
73、第六十一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内设立的传染病管理检查员,由本单位推荐,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部门卫生主管机构批准并发给证件。
74、(三)肺结核、麻风病、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75、(四)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
76、军队的医疗保健和卫生防疫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报告疫情,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77、(一)鼠疫、霍乱;
78、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监督指导下使用。
79、疫区内啮齿类动物的皮毛不能就地进行有效的消毒处理时,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下焚烧。
80、(一)菌(毒)种的保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
81、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系统上级卫生主管机构和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82、进入鼠疫自然疫源地捕猎旱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3、(六)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
8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传染病的流行情况,增加预防接种项目。
85、(三)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对本单位及责任地段提出的改进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见;
86、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和防治措施的卫生健康教育。
87、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取罚款时,应当出具正式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88、第二十五条 凡从事可能导致经血液传播传染病的美容、整容等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89、(二)一、二类菌(毒)种的供应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三类菌(毒)种由设有专业实验室的单位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
90、第六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五千元的,以五千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91、我国法定的传染病疫情报告及反馈系统建于1950年,是最重要、最基本的传染病宏观监测系统。
92、(四)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任务;
93、第二十条 招用流动人员二百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向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按照要求采取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卫生措施。
94、(一)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检查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和疫情报告执行情况;
9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96、第七章 附则
97、暴发:指在一个局部地区,短期内,突然发生多例同一种传染病病人。
98、(五)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
99、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可以成立传染病技术鉴定组织。
100、卫生处理:指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以及隔离、留验、就地检验等医学措施。
101、被污染的饮用水,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102、第六章 罚则
103、(五)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104、第六十七条 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05、(四)粪便消毒处理达到无害化。
106、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防疫机构和畜牧兽医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107、第三十八条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
108、(十二)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
109、(二)被霍乱病原体污染
110、病原携带者: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111、(三)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处罚建议;
112、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13、前款以外的乙类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114、我国的法定传染病监测系统始建于1950年。
115、第五十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可以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
116、第二十三条 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等,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
117、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现本地区发生从未有过的传染病或者国家已宣布消除的传染病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118、(三)实验动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119、第三十条 自然疫源地或者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计划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时,建设单位在设计任务书批准后,应当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申请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并根据卫生防疫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120、第十九条 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121、第五十四条 撤销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紧急措施的条件是:
122、(四)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123、(三)暴发、流行的传染病病种,经过最长潜伏期后,未发现新的传染病病人,疫情得到有效的控制。
124、(1)姓名、性别、年龄;
125、第二十四条 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统一向生物制品生产单位订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126、(一)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管理;
127、一类:鼠疫耶尔森氏菌、霍乱弧菌;天花病毒、艾滋病病毒;
128、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
129、第二十二条 被伤寒和副伤寒、细菌性痢疾、脊髓灰质炎、病毒性肝炎病原体污染的水、物品、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130、第七十一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131、(二)进行现场调查,包括采集必需的标本及查阅、索取、翻印复制必要的文字、图片、声像资料等,并根据调查情况写出书面报告;
132、第十五条 卫生防疫机构和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必须做到:
133、(六)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134、第三章 疫情报告
135、(一)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全部治愈,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得到有效的隔离治疗;病人尸体得到严格消毒处理;
136、第四章 控制
137、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
138、第五章 监督
139、第二十六条 血站(库)、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防止因输入血液、血液制品引起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疟疾等疾病的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使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血液和血液制品。
140、(十)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
141、第三十二条 在自然疫源地或者可能是自然疫源地内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立预防保健组织负责施工期间的卫生防疫工作。
142、第四十条 国境口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和港口、机场、铁路卫生防疫机构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在发现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时,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143、第十七条 国家对传染病菌(毒)种的保藏、携带、运输实行严格管理:
14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人均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
145、第十二条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146、兴建城市规划内的建设项目,属于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范围内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中,必须有卫生防疫部门提出的有关意见及结论。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预防传染病传播和扩散的措施。
147、第六十四条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的解聘和传染病管理检查员资格的取消,由原发证机关决定,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和个人。
148、(三)使用一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二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三类菌(毒)种的单位,应当经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149、适龄儿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适龄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办理预防接种证。
150、第三十七条 流动人员中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传染病报告、处理由诊治地负责,其疫情登记、统计由户口所在地负责。
151、传染病监测:指对人群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及影响因素进行有计划地、系统地长期观察。
152、(九)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
153、死于炭疽的动物尸体必须就地焚化,被污染的用具必须消毒处理,被污染的土地、草皮消毒后,必须将10厘米厚的表层土铲除,并在远离水源及河流的地方深埋。
154、(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对城乡经批准的养犬进行预防接种、登记和发放“家犬免疫证”;对犬类狂犬病的疫情进行监测和负责进出口犬类的检疫、免疫及管理。
155、(八)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156、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57、第七十三条 《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用语含义如下:
158、(二)对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159、(一)被污染的饮用水,应当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160、第七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161、四、及时关注新闻公布的病例信息和活动轨迹,进行自我核对,如发现曾在相近时间去过病例出现过的公共场所,应进一步加强自我健康监测,及时联系配合我们的工作人员,做好相关流调排查工作。
162、(4)转归情况(是否死亡、死亡原因、死亡日期等)。
163、(二)污染的物品及环境已经过消毒等卫生处理;有关病媒昆虫、染疫动物基本消除;
164、卫生防疫机构:指卫生防疫站、结核病防治研究所(院)、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站)、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站)、皮肤病性病防治研究所(站)、地方病防治研究所(站)、鼠疫防治站(所)、乡镇预防保健站(所)及与上述机构专业相同的单位。
165、第十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166、第九条 集中式供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67、城市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厕所、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场和污水、雨水排放处理系统等公共卫生设施。
168、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医院内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169、(五)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
170、农村应当逐步改造厕所,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强对公共生活用水的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管理制度。饮用水水源附近禁止有污水池、粪堆(坑)等污染源。禁止在饮用水水源附近洗刷便器和运输粪便的工具。
171、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排放;
172、(四)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
173、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致病性微生物。
174、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175、(二)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炭疽、斑疹伤寒、麻疹、百日咳、白喉、脊髓灰质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登革热、淋病、梅毒;
176、重大传染病疫情:指《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所称的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177、第五十九条 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防疫机构和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推荐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由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件。
178、民族自治地方执行前款的规定,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179、第六十条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执行下列任务:
180、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81、第四十八条 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梅毒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检疫、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182、第三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183、三类:脑膜炎双球菌、链球菌、淋病双球菌、结核杆菌、百日咳嗜血杆菌、白喉棒状杆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破伤风梭状杆菌;钩端螺旋体、梅毒螺旋体;乙型脑炎病毒、脊髓灰质炎病毒、流感病毒、流行性腮腺炎病毒、麻疹病毒、风疹病毒。
184、第二十八条 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已在人、畜间流行时,卫生行政部门与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深入疫区,按照职责分别对人、畜开展防治工作。
185、医疗保健机构:指医院、卫生院(所)、门诊部(所)、疗养院(所)、妇幼保健院(站)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186、(二)严格执行实验操作规程,对实验后的样品、器材、污染物品等,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消毒后处理;
187、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及时补种。
188、二、如何配合流调、排查。工作人员需要核实的内容有:1.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家庭成员;2.健康状况。包括近期是否有不适症状、核酸检测情况;3.近期行程情况。包括14天内具体行程、是否去过重点地区、接触过谁(比如与谁共同生活、学习、工作、娱乐或其他近距离接触、是不是采取了有效防护措施)、交通工具、同行人员;4.任何对疾病防控有用的信息。
189、彻底消除鼠疫疫区内的鼠类、蚤类;发现病鼠、死鼠应当送检;解剖检验后的鼠尸必须焚化;
190、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接到下一级政府关于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紧急措施报告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做出决定。下一级政府在上一级政府作出决定前,必要时,可以临时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紧急措施,但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191、(二)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
192、患病毒性肝炎、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白喉、炭疽、脊髓灰质炎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消毒处理后火化。
193、三、非常时期请认真配合。公众应该如实回答。认真配合“流调”的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将受法律保护;刻意隐瞒流行病学史,造成疫情扩散的,将依据《传染病防治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94、第五十八条 用于传染病监督控制的车辆,其标志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
195、第四十九条 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196、(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197、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98、第四条 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传染病监测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199、可能是自然疫源地:指在自然界中具有自然疫源性疾病存在的传染源和传播媒介,但尚未查明的地区。
200、第三十九条 军队的传染病疫情,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01、流行:指一个地区某种传染病发病率显著超过该病历年的一般发病率水平。
202、(九)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203、粪便消毒处理达到无害化;
204、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205、第五十条 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的污染场所,卫生防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进行严格的卫生处理。
206、第三十五条 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六小时内,农村于十二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207、(四)一、二类菌(毒)种,应派专人向供应单位领取,不得邮寄;三类菌(毒)种的邮寄必须持有邮寄单位的证明,并按照菌(毒)种邮寄与包装的有关规定办理。
208、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209、第四十四条 卫生防疫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传染病的疫情处理实行分级分工管理。
210、第三十六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接到疫情报告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上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
211、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212、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发现甲类传染病和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报告后,应当于六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21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菌(毒)种的种类。
214、第二十一条 被甲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卫生防疫人员的指导监督下,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215、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农村、边远地区,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消毒后,可选远离居民点五百米以外、远离饮用水源五十米以外的地方,将尸体在距地面两米以下深埋。
216、第六条 各级政府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217、二类:布氏菌、炭疽菌、麻风杆菌;肝炎病毒、狂犬病毒、出血热病毒、登革热病毒;斑疹伤寒立克次体;
218、第四十五条 艾滋病的监测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219、人畜共患传染病:指鼠疫、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包虫病、血吸虫病。
220、自然疫源地:指某些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保存并造成动物间流行的地区。
221、(一)被鼠疫病原体污染
222、各单位自备水源,未经城市建设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连接。
223、(一)建立健全防止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制度和人体防护措施;
224、(三)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交付的传染病防治和监测任务。
225、(七)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
226、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27、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消除钉螺危害的分工,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228、(一)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
229、(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230、(二)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
231、对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进行诊断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对不能确诊的疑似传染病病人应组织专家组会诊确认,同时上报县疾控中心,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疫情登记内容要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