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工作制度精选好句245句
1、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是每一个干部应尽之责,作为一名干部,要珍惜为人民服务的机会,不论在八小时之内,还是八小时之外,不论在工作圈,还是生活圈、社交圈,都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以《廉政准则》为准绳,时刻对照、反思自己的工作行为,时刻记住法律与纪律的“高压线”,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
2、第四十条【考核结果通知】年度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监察官本人。监察官对考核结果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已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4、(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5、根据《检察官法》第二条规定,严格按照《检察官法》管理的人员为:
6、①元世祖忽必烈在中央建立了“司黜陟”的御吏台与中书省最高行政机关、枢密院、最高军事机关三权分制,开创了我国古代廉政监察的新纪元。②元朝首创在地方建立监察机构,从中央到地方自成独立的监察系统,其机构有御史台和肃政廉访司。
7、③明文规定贪污受贿与十恶大罪一样,必须处死,不得赦免。
8、来源:中国人大网
9、第五章监察官的管理
10、(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11、(三)被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
12、第三十六条【辞退】监察官有依法应当予以辞退情形的,依照规定的程序免去其职务。辞退监察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13、(七)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14、对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到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监察专员,以及国有企业中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参照执行本法有关规定。
15、②对廉政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巡按制度》
16、第五十八条【人身安全受保护】监察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17、第三十一条【日常培训】对监察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
18、第十七条【录用】录用监察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办法进行。
19、第二十四条【地域回避】监察官担任县级、设区的市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
20、第四条【严格自我约束】监察官应当忠诚坚定、担当尽责、清正廉洁,做严格自律、改进作风、拒腐防变的表率。
21、二是牢记“两个务必”。不断加强党性修养,时该牢记党的宗旨和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准确对待地位、名利、权力,在思想上筑起反腐廉政的铜墙铁壁,自觉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少思考我得到了什么,多想想我为党和人民做了什么,真正做到清清白白做官,老诚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
22、(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23、第三十二条【培训机构】监察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监察官的任务。
24、第三十条【职前培训】初任监察官实行统一职前培训制度。
25、第十五条【选用标准】监察官的选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26、(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27、(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28、(四)因违纪违法不适合继续从事监察工作的;
29、第四十七条【规定事项报告备案】监察官不得有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行为。对于上述行为,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官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30、全国分为15道监察区,设置三院,台院、殿院、察院分察制。
31、第十八条【选调】监察委员会可以根据监察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从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机关、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中选择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监察官。
32、第五十条【离任回避】监察官离任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33、第十九条【选拔】监察委员会可以根据监察工作需要,在从事与监察机关职能职责相关的职业或者教学、研究的人员中选拔或聘任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监察官。
34、④高官子弟不得充任监察官的回避制度和雍正帝倡立的“养廉银”制度。
35、(九)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36、(六)保守国家秘密和监察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37、第八章监察官的职业保障
38、监察官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39、第二十一条【宪法宣誓】监察官就职时应当依法进行宪法宣誓。
40、严密的《明代巡按御史制度及其回避制度与自身廉洁制度》和《言谏监督制度》
41、(一)履行监督职责,成效显著的;
42、(一)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
43、监察官可以在监察机关内部交流,也可以交流到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任职。
44、(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45、一是构建责任追究机制,督促全员增强权责意识。制定《榆社联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体责任清单》《榆社联社纪委监督责任清单》,厘清党委和纪委职责,明确工作程序和具体措施。
46、(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47、第二十条【任免权限和程序】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48、三是要坚持廉洁从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在实际工作中,按照工作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不讲无原则的话,不办无原则的事,坚持公平正直,不徇私情。时刻牢记权力是人民给的,为官就要把为民谋利作为己任,多办利民之事,。
49、原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草案)》全文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
50、第六十八条【授权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监察官制度。
51、第二十六条【等级设置】监察官等级分为十三级,依次为总监察官、一级副总监察官、二级副总监察官,一级高级监察官、二级高级监察官、三级高级监察官、四级高级监察官,一级监察官、二级监察官、三级监察官、四级监察官、五级监察官、六级监察官。
52、第六十条【保护措施】监察官因依法履行职责,本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对监察官及其近亲属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等必要保护措施。
53、第十条【职务职责】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除履行监察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54、(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以及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55、第三十九条【考核结果】年度考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等次。
56、①注重弹劾不法以扬吏治,审理狱讼以法治国,纠正违失以振纪纲。
57、第六十一条【工资福利待遇】监察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享受监察官等级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奖金、保险、福利待遇。监察官的工资及等级津贴制度,由国家另行规定。
58、第六十四条【监察官的控告权】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监察官权利的行为,监察官有权提出控告。
59、西汉时期颍川太守赵广汉发明了中国最早的举报箱——“受吏民投书”。
60、③将“无出息”的八旗子弟“始行分拨”,迁出关外,取消“旗籍”等措施。
61、(五)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
62、第十二条【监察官权利】监察官享有下列权利:
63、《严治官吏嫖娼制度》
64、(一)按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
65、第三十五条【辞职】监察官申请辞职,应当由本人书面提出,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后,依照规定的程序免去其职务。
66、法律规范
67、第五十九条【澄清证明】监察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监察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68、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按规定设置的检察室中,属于检察机关编制、依照法定程序任命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69、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官未经批准不得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与其进行交往。对于上述行为,知悉情况的监察官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70、(一)同一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
71、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涉及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方方面面,与反腐败联系十分紧密。
72、第二十三条【兼职限制】监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人民陪审员、执业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
73、第五十四条【停职】监察官涉嫌违纪违法,已经被立案审查、调查、侦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暂时停止其履行职务。
74、监察官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监察机关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75、《中国反腐倡廉发展史》从先秦时期廉政制度的萌芽开篇讲起,一直到国家监察委成立,是一部我国反腐倡廉发展的历史典藏。全书150万字、共十八篇135章、插图3000幅。内容分为:三皇五帝、夏、商、周,春秋战国、秦、两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和两宋,元、明、清朝到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每篇内容涉及历史背景、主要帝王、廉政思想、廉政与监察制度、廉政文化、廉政楷模与贪腐典型、刑罚与监狱、成效与弊端、廉史镜鉴。
76、六、宋朝监察机制
77、一是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腐蚀。不断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为了进一步提高政治敏锐力、政治鉴别力和政策水平,增强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坚定性。
78、(五)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是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79、三是构建惩防并举机制,督促全员增强法纪意识。推行领导干部述廉考廉、民主评议、廉政谈话、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及时掌握联社领导及一线网点负责人廉政情况;建立廉政档案,有针对性地督促其加强防范,纠正存在的问题,对于群众反映事项,如查证属实,严肃查处。
80、第三,完善和落实党内政治生活制度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制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并建立了一系列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制度。应该说,大的制度和要求都有了,各级党组织要结合实际完善具体制度,严格抓好制度落实。通过完善和落实制度,把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和规范起来,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明起来,推动全党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
8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82、第二十五条【任职回避】监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83、第四十五条【司法执法监督】对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等移送的监察官违纪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线索,监察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84、三权分制
85、第五十六条【调离事由】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将监察官调离:
86、四、汉朝监察机制
87、三、秦朝监察机制
88、(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89、第四十一条【奖励规定】对在监察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监察官或者监察官集体,给予奖励。
90、(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
91、第三章监察官的条件和选用
92、第三十八条【考核内容】监察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监察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情况。
93、(五)有其他功绩的。监察官的奖励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94、监察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或者对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的,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95、(二次审议稿)
96、(二)忠于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97、二、先秦监察机制
98、第三十四条【任职交流】监察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职交流。
99、第四十九条【保密规定】监察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监察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监察工作秘密。
100、五、唐朝监察机制
101、(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102、第五十七条【履职不受干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监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
103、第四,建立健全解决党自身问题的长效机制。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决定》要求,切实健全解决自身问题的长效机制,完善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制度,共同把全面从严治党这场伟大自我革命进行到底,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使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104、③元世祖颁布《宪台格例》共36条,作为台官行使监察权的法规。
105、(三)监察委员会机关同一部门的监察官;
106、监察官等级晋升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特别选升。
107、(五)上下相邻两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
108、①改武治为文治,为文臣统治全国使“制度一新”。
109、第十三条【任职条件】担任监察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10、第六十三条【退休待遇】监察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
111、(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112、八、明朝监察机制
113、(一)贪污贿赂的;
114、(三)提出有价值的监察建议,防止和消除了重大风险隐患,效果显著的;
115、(一)履行监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116、(四)研究监察理论、总结监察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监察工作有指导作用的;
117、监察官培训情况,作为监察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等级晋升的依据之一。
118、对监察官及其近亲属实施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威胁恐吓、滋事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119、第二十九条【配套规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确定和晋升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120、第五十五条【履职责任制】实行监察官责任追究制度,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终身追究责任或者进行问责。
121、远古时代的纳言、民主、监督、举报制度。早在距今4000多年前的父系氏族社会,我国便形成了原始社会的纳言民主监督制度。这个制度监督的是经部落联盟议事会选举产生的部落首领。其特征则以纳谏纳言的舆论监督为主,监督权属于全体氏族成员。
122、(三)履行监察官职责应当享有的职业保障和福利待遇;
123、秦朝的监察机构,从御史大夫到御史、从中央到地方已经成为严密的独立系统,并且设立了“言谏监督制度”:一是设置谏官,二是建立议事制度。
124、(四)依法保障监察对象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125、(四)辞职或者依法应当予以辞退的;
126、第四十二条【奖励情形】监察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奖励:
127、(五)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的工作;
128、第四十四条【对监察官的检举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监察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129、第三十七条【考核要求和方式】对监察官的考核,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实行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130、第四十六条【特约监察员的监督】监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从各方面代表中聘请特约监察员等监督人员,对监察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131、(二)在调查、处置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
132、培训应当突出政治机关特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提高专业能力。
133、第九条【监察官职责】监察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34、(2021年4月29日公布征求意见)
135、第五十二条【亲属从业回避】监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该监察官所任职监察机关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136、第五条【工作要求】监察官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37、第六十九条【生效时间】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138、(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应当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者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造成严重影响的;
139、本法施行前的监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和考核,具体办法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适用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国家监察委员会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监察官的学历条件适当放宽。
140、第五十三条【法律责任】监察官在履行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1、(三)因机构、编制调整需要调整工作的;
142、(六)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
143、第三十三条【学科建设】国家加强监察学科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开办监察专业或者监察课程,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监察官后备人才。
144、(三)退休的;
145、第二十二条【免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其监察官职务:
146、春秋战国时期的各诸侯国政府中一般都设执行反腐败任务的监察机构和官属,有的设御史、有的设郎官、专职司监察,已形成了自上而下的监察网,从政治上、经济上和道德上察举查办腐败犯法行为。实施对地方官吏的经常性监督。
147、(四)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
148、第六十六条【权利救济】对监察官的政务处分、处分或者人事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打击报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149、(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150、(二)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151、第十六条【初任监察官选用】初任监察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从具备监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用。考试、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152、考核结果作为调整监察官等级、工资以及监察官奖惩、免职、降职、辞退的依据。
153、(二)被撤销中国共产党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
154、第四十三条【内部监督】监察机关应当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强化对监察官的管理监督。
155、(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156、第六十七条【法律适用】有关监察官的权利、义务和管理制度,本法已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157、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主任、委员由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158、监察官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影响监察官队伍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159、法典规范
160、七、元朝监察机制
161、九、清朝监察机制
162、(二)按规定实行任职交流的;
163、第七条【国家监督】监察官接受法定监督和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164、其他监察官的任免,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165、(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66、《秦律》——中国第一部廉政法规。
167、第一,建立健全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各方面建设的体制机制。完善全面从严治党制度,首先就要贯彻落实好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巩固和深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取得的管党治党制度成果,全面完善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制度机制。特别是要按照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的要求,把党的政治建设各项要求贯彻到党的其他建设的具体制度之中,用严明的制度推动党的政治领导、政治原则、政治纪律、政治主张落实落地。
168、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169、廉政监察体制
170、第二条【指导思想】监察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增强监察官的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官队伍。
171、(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172、第一章总则
173、成文的廉政法——《宪纲事类》
174、(五)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任职的;
175、(四)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176、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指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使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177、在夏商周三代的地方机构中便有了当今纪检监察官的前身——“方伯”他们“受命于王以监察一方谓之伯”。
178、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监察官,并列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179、第六章监察官的考核和奖励
180、第三条【监察官的范围】监察官包括下列人员:
181、(八)依法接受监督;
182、(二)各级监察委员会机关中的监察人员;
183、第九章附则
184、(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免职、降职、辞退或者给予政务处分、处分;
185、④大张旗鼓揭发、打击贪贿官吏并及时判刑,公诸于众。
186、(二)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87、(四)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188、惩治拖拉官僚作风,“某日做起某日完结,勒限奏报”。
189、第二,健全党管干部、选贤任能制度。各级党组织要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专业能力、专业精神,持续防止“四唯”问题,健全选贤任能制度,树立正确用人导向,确保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能够及时选拔出来、任用起来。
190、第六十五条【复审复核】监察官对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处分和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复审、复核,提出申诉。
19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监察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
192、二是构建监督管理机制,督促全员增强全局意识,强化党内监督、行政效能监督和员工监督。
193、明代监察机关分为三个系统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及提刑按察使司。
194、(一)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
195、第二十七条【总监察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为总监察官。
196、(四)根据监督、调查的结果,对办理的监察事项提出处置意见;
197、(六)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
198、多元多轨制的监察制度
199、③广开言路,建立完善的言谏监督制度。
200、(二)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监察官职务的;
201、反贪三大措施
202、(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203、(四)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实施监督、调查、处置等能力;
20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草案)
205、②明确监察官员的选拔标准,给予特殊地位,使之“风霜之任,弹纠不法,百僚震恐”。
206、第八条【履职保护】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07、(十)其他职务违法犯罪行为。
208、监察官已经履职尽责,但是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以及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不承担责任。
209、第二章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210、(三)对法律规定由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211、①以廉政为主要内容的《台规》
212、一、远古监察机制
213、第十一条【监察官义务】监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214、(七)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215、监察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216、(三)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到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等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监察专员;
217、打铁必须自身硬。全面从严治党是永葆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巩固党的领导地位的根本保证。四中全会《决定》就完善全面从严治党制度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主要有四个方面:
218、明初经常以各种形式,劝诫官员廉洁奉公、爱护百姓,要求官员“约己而爱人”、不要“损人以肥己”。
219、第七章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
220、首先,要提高政治占位,其次,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三是严格要求,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221、第十四条【任职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察官:
222、(四)同一派驻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监察机构的监察官;
223、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监察官合法权益,推进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建设,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224、属于检察机关编制(包括地方人事部门给检察机关增加的编制)、依照法定程序任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225、②颁布一系列法律、法令和法规,三令五申官吏不得贪污腐化。
226、四是要进一步增强法纪意识,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227、第四章监察官的任免
228、第四十八条【工作回避】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没有主动申请回避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决定其回避:
229、(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230、对任何干涉监察官依法履职的行为,监察官有权拒绝并予以全面如实记录和报告;有违纪违法情形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31、第二十八条【等级评定】监察官等级的确定,以监察官职务职级、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
232、(二)同一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和其他监察官;
233、(八)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处置涉案财物的;
234、第六条【集体研究】监察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集体研究。
235、纳谏弹劾制度
236、(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廉洁作风;
237、(三)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
238、机构规范
239、(三)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秉公执法,勇于担当、敢于监督,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240、廉政醒贪教育
241、第五十一条【规范亲属经商办企业】监察官应当遵守有关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违反规定的,予以处理。
242、一、实施范围
243、监察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244、第六十二条【抚恤优待】监察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监察官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245、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首先是建好笼子,建立健全各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