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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述职报告优选好句155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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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办事,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5分)

2、(1)发扬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5分)

3、讲规矩,有纪律(25分)

4、第三十三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5、第十五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6、第八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7、(三)一票否决

8、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9、(3)认真负责,工作、生产中无错漏、无失误、无事故、无违章等。(5分)

10、(5)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5分)

11、第四十二条《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

12、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13、第十条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14、第二十三条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

15、一、制度范围

16、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17、第九条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18、(三)对积分排名靠后的党员,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由党支部负责人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重点帮扶,督促其限期整改提高。

19、党员自我剖析总结,应一年不少于一次,个人书面材料需递交基层党组织。

20、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21、(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22、讲奉献,有作为

23、(2)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党章不认真,入党积极分子党章考试不合格的,该项不得分。(5分)

24、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25、具体实践中,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一是科学设岗,以岗定责,强化党员主体意识,创造履职尽责平台。针对一些农村基层党员,有名无岗、想干事无平台的现象,积极实行设岗定责、编员进组,让无职党员想干事有平台、有机会。二是加强教育,严格管理,提升党员能力素质,夯实履职尽责基础。坚持把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提升党员素质能力作为一项基础工作来抓,着力解决无职党员“不愿、不能、不会”发挥作用的问题。三是加强教育,严格管理,提升党员能力素质,夯实履职尽责基础。在“一编三定”工作实践中,为保证无职党员履好职、尽好责,发挥作用,探索实施组长负责、两委分包制。四是定期评岗,严格奖惩,倒逼党员责任压力,激发履职尽责干劲。探索建立“定期评岗、动态管理”工作机制,通过定期汇报、定期评议、定期奖惩、定期调整,充分调动党员履职尽责的积极性,保持无职党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

26、第三十二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27、党员年度积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评定等级为“优秀”;年度积分在80-89分(含80分),评定等级为“良好”;年度积分在70-79分(含70分),评定等级为“中等”;年度积分在60-69分(含60分),评定为“合格”;年度积分低于60分的,可列为不合格党员。

28、对农村无职党员实施“一编三定”,是基层党组织发挥首创精神,结合形势需要,引导农村无职党员发挥作用进行的有益探索,对于进一步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引领和服务功能,更好地密切党与群众的血肉联系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29、预备党员年度积分未达到75分的,延长预备期,介绍人须找其谈心谈话,分析原因,支部须落实帮教措施;无正当理由年度积分未达到60分或出现一票否决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3年内不得发展。

30、第三十一条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31、第二十条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32、第二十四条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33、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34、组织生活会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参加的组织规定召开的会议,例如党员要定期参加党小组、党支部及党委召开的党员会议。

35、述职报告是任职者陈述自己任职情况,评议自己任职能力,接受上级领导考核和群众监督的一种应用文,具有汇报性、总结性和理论性的特点。

36、(4)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执行党的决议,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5分)(此项如有不服从工作分配者不得分

37、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38、(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9、第二条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40、(一)党员年度积分,作为民主评议党员时评定等次的重要依据。在开展民主评议前,党支部应向党员公布积分情况。

41、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42、所有党员适用积分制管理范围。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推行积分考察制,纳入积分管理范围,但不参与评定等次。

43、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44、(4)参加公司全年各项会议,认真领会精神,积极提出创新思路。(5分)

45、(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46、第三十六条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47、第十九条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48、第二十五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49、(二)对积分排名靠前的党员,应优先作为评先评优的推荐对象,并在政治待遇、学习培训、物质奖励等方面给予激励关怀。

50、第四十条县以上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51、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52、第三十八条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53、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54、第二十八条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55、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56、(3)按时参加党课、组织生活会等党内活动;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按时上交思想汇报。(5分)

57、(3)生活健康、生活积极向上,远离赌博、迷信、邪教等。搞封建迷信活动,该项不得分。

58、讲政治,有信念(20分)

59、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60、述职报告是指具有一定领导岗位人员,例如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按着干部管理规定每半年要做一次述职报告,主要说明在履行岗位职责上,是否尽职尽责,是否兼洁自律,是否做到全心全意为民服务,总结工作经验找出存在的不足和差距,虚心听取和接受批评建议。

61、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62、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实行一票否决,积分为零。

63、(7)带头开展党员承诺,积极落实承诺事项。(3分)

64、(8)加分:当年度在工作、生产、学习中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司级别以上表彰的,按表彰给予适当加分。(同一项目以最高级表彰积分,不累计。)

65、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66、(二)履职分(40分)

67、(一)党员大会评定。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向全体党员通报党支部初评的党员积分情况,由参会党员进行评议,确定党员积分。

68、第四十一条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69、第二十一条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70、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71、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72、第二十七条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73、就是向党组织和党员汇报自己的入党目的以及近年的思想行为及今后的行为准则。

74、(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75、讲道德,有品行(15)

76、(1)保持政治本色,理想信念坚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存在信仰缺失、有发布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有损党的形象言论的,该项不得分。(5分)

77、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78、第二十六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79、(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在工作、生产、学习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10分)

80、在一般情况下要两年有述职报告。

81、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82、(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83、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84、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85、第四十三条本细则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86、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87、(5分)

88、党员述职报告属于基层党组织“双争双评”活动内容之一,已固定为一年一次。

89、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90、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91、(二)公示积分。党支部将党员积分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党员、群众及服务对象监督。党员对本人积分有异议的,可向党支部反映或向上级党组织申诉,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应调查核实,核实情况及时向党员反馈,并在下一次党支部党员大会上通报。

92、(4)按时足额交纳党费。(5分)

93、第三十九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94、述职报告与党员规定书写的个人自我剖析总结,要求基本相同。

95、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96、(1)带头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廉洁自律。大操大办红白喜事,造成不良影响的,该项不得分。(5分)

97、第一条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98、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99、第十一条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100、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101、(2)孝敬父母、爱护子女、邻里友善、互助和谐,群众口碑好。不尽赡养老人或抚养子女义务的,该项不得分。(5分)

102、“一编”即编员进组,就是把认领相同岗位的党员编成一个组,选出一名组长,由一名“两委”干部进行分包,指导和带领该组党员开展工作、发挥作用。“三定”即定岗位、定责任、定奖惩。定岗位,就是根据全村发展实际、群众所思所盼和党员自身能力素质,合理设置工作岗位,由无职党员进行认领,党支部研究确定;定责任,就是按照岗位特点确定工作职责,明确目标任务,界定履岗责任;定奖惩,就是定期对无职党员履岗情况进行考评,并结合考评情况进行奖惩,增强无职党员立足岗位创先争优、发挥作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103、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104、党员积分以党支部为单位按年度具体组织实施。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参照执行。

105、(3)努力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5分)

106、(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107、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108、三、积分流程

109、第六条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110、年度积分分值与评定等级的对应关系,由党支部根据本支部设定的基础分、履职分具体确定。

111、第五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112、(2)积极参与公司各项学习教育、培训。(5分)

113、第七章附则

114、四、积分评定与运用

115、第三十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116、(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117、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扎实推进基层党支部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党员队伍教育管理,根据上级党委提出的强化基层党建工作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开展党员积分制管理,切实增强广大党员党性意识、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特制定本办法。

118、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119、(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120、党员述职报告至少一年一次。

121、二、积分内容及办法

122、(5)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困难和意见建议,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5分)

123、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124、第十六条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125、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组发〔1990〕3号)同时废止。

126、第一章总则

127、(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128、(三)计算年度积分。年末,党支部计算党员年度积分(年度积分=基础分+履职得分-累计扣分),党支部审核备案。

129、第四条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130、第三十七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131、(6)参加党员各项活动,参与党员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等。(5分)

132、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133、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134、入党积极分子年度积分达到90分及以上,同时有加分项目的优先考虑列为发展对象;年度积分未达到70分的,介绍人须找其谈心谈话,分析原因,支部须落实帮教措施;无正当理由年度积分未达到60分,或连续两年年度积分未达到70分,或出现一票否决的,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3年内不得发展。

135、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136、(一)基础分(60分)

137、第三十四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138、(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139、述职指低级干部向上级干部进行工作汇报,在述职时往往需要述职报告,述职报告是各级各类的机关工作人员,为业务部门陈述以主要业绩业务为主,少有职能和管理部门陈述。

140、第十二条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141、第七条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142、(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143、主要是下级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下属群众陈述任职情况,包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成绩、缺点问题、设想,从而进行自我回顾、评估、鉴定的书面报告。

144、第十八条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145、第二十二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146、第十三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147、(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148、第三十五条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149、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150、第十四条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151、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152、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153、第十七条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154、(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155、(四)对被评定为不合格党员的,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慎重稳妥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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