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条例精选好句181句
1、第一章总则
2、(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3、第五十条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4、《烧碱、聚氯乙烯工业废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5、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6、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7、(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8、《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的通知》
9、(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10、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11、(三)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12、《水解酸化反应器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13、影剧院、录象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14、《国际卫生条例(2005)》(InternationalHealthRegulations,IHR)是一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其缔约国。《国际卫生条例(2005)》要求各缔约国应当发展、加强和保持其快速有效应对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核心能力,并在2012年6月15日前,发现、评估、报告、通报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全部达标,不能如期达标可申请延期。
15、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16、、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部分)
17、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18、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颁布日期:19870401 实施日期:19870401 颁布单位:国务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 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 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旅店业卫生标准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各类旅店客房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公共用品消毒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旅店。本标准不适用于车马店。2引用标准GB5701室内空调至适温度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3标准值和卫生要求3.1标准值(见表1、表2)表1旅店客房卫生标准值项目3-5星级饭店、宾馆1-2星级饭店、宾馆和非星级带空调的饭店、宾馆普通旅店招待所温度,冬季>20>20≥16(采暖地区)夏季<26<28 相对湿度,%40-65 风速,m/s≤0.3≤0.3 二氧化碳,%≤0.07≤0.10≤0.10一氧化碳,mg/m??≤5≤5≤10甲醛,mg/m??≤0.12≤0.12≤0.12可吸入颗粒物,mg/m??≤0.15≤0.15≤0.20空气细菌总数 a.撞击法,cfu/m??b.沉降法,个/皿≤1000≤1500≤2500≤10≤10≤30台面照度,lx≥100≥100≥100噪声,dB(A)≤45≤55 新风量m??/(h·人)≥30≥20 床位占地面积,m??/人≥7≥7≥4表2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判定标准项目细菌总数大肠菌群个/50mc??致病菌个/50mc??茶具毛巾和床上卧具脸(脚)盆、浴盆、座垫、拖鞋5cfu/mL200cfu/25mc??—不得检出不得检出—不得检出不得检出不得检出3.2经常性卫生要求3.2.1各类旅店的店容、店貌和周围环境应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的垃圾。3.2.2各类旅店庆有健全的卫生制度。3.2.3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应一客一换,长住旅客的床上卧具至少一击一换。星级宾馆还庆执行星级宾馆有关床上用品更换规定。清洁的卧具应达到表2规定。3.2.4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清洁的茶具必须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其细菌数必须达到表2规定。3.2.5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和抽水恭桶应每日清洗消毒并应符合表2规定。3.2.6夫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脚盆和拖鞋应做到一客一换。清洁的脸(脚)盆、拖鞋的表面应光洁,无污垢,无油渍,并不得检出至病菌。3.2.7旅店的公共卫生间(盥洗间和厕所)应该每日清扫、消毒,做到并保持无积水、无积烘、无蚊蝇、无异味。3.2.8各类旅店庆有防蚊、蝇、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并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各类旅店应做到室内外无蚊蝇孳生场所。蚊、蝇、蟑螂等病媒昆虫指数及鼠密度应符合全国爱卫会考核规定。3.2.9店内自备水源与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GB5749规定。二次供水蓄水池应有卫生防护措施,蓄水池容器内的涂料应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3.2.10旅客废弃的衣物应进行登记,统一销毁。3.2.11旅店内附设的理发店、娱乐场所、浴室等应执行相应的卫生标准。3.2.12地下室旅店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卫生要求等执行《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环境卫生标准》的规定。3.3设计卫生要求3.3.1旅店应选择在交通方便、环境安静的地段;疗养性旅店宜建于风景区。3.3.2客房宜有较好的朝向,自然采光系数以1/5-1/8为宜。3.3.3除标准较高的客房设有专门卫生间设备外,每层楼必须备有公共卫生间。盥洗室每8-15人设一龙头,淋浴室每20-40人设一龙头,男厕所每15-35人设大小便器各一个,女厕所每10-25人设便器一个。卫生间地坪应略低一过程房,并应选择耐水易洗刷材料,距地坪1.2m高的墙裙宜采用瓷砖或磨石子,卫生间应有自然通风管井或机械通风装置。3.3.4旅店必须设消毒间。3.3.5客房与旅店的其他公共设施(厨房、餐厅、小商品部等)要分开,并保持适当距。3.3.6旅店的内部装饰及保温材料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3.3.7空调装置的新鲜空气进风品庆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村翻新应定期清洗或更换。4.监测检验方法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测检验方法》执行。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北京市卫生防疫站、上海市卫生防疫站、洒北省卫生防疫站、广州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先仁、高国强、高文新、崔玉珍、张晓明、黄荣。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19、《国际卫生条例》也可以适用于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例如化学品溢流、泄漏和倾倒或核熔化。《国际卫生条例》旨在尽可能限制对国际交通和贸易带来干扰的同时,通过预防疾病的蔓延来保证公共健康。
20、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21、在全球化的世界中,疾病可以通过国际旅行和贸易远距离和大范围传播。一个国家的卫生危机可以影响到世界上许多地方的生计和经济。这些危机可能是新发传染病造成的,比如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SARS),或者一场新的人类流感大流行。
22、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23、《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2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25、(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6、《环保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8、(二)具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
29、(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30、(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32、《国际卫生条例》还要求各国加强其公共卫生监测和应对的现有能力。世卫组织正在与各国和合作伙伴密切合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来调动资源,以便满足有效和及时执行这些新规定的需要。及时和公开的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将有助于使得这个世界更安全。
33、(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34、第二章卫生管理
3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6、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37、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3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9、(二)水质;
40、《环境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指南》
41、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42、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43、(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44、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45、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46、(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47、第十八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48、(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49、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50、(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51、第十五条申请卫生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具体要求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5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制药》
53、第四条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卫生许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证由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确定的职责范围发放。地方性法规或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对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级别做出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4、《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55、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56、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57、(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58、(二)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59、《建筑外墙清洗维护技术规程》
60、《长沙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规定》
61、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卫生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名录。
62、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63、(三)采光、照明;
64、国际卫生条例(2005)
65、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预算。按照规定可以收费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所收缴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
66、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67、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68、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69、(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70、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71、(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72、《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
73、(二)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74、(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7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6、(三)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77、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餐饮业和食堂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78、(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79、第十六条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0、(四)噪音;
81、(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82、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8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84、(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85、“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86、(二)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
87、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88、《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
89、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采取备案、登记、注册等方式重复或者变相重复设置食品卫生许可。
90、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首先要提交申请,准备相应的资料,如果资料比较齐全,那么相关单位会进行受理,如果材料不齐全或者是材料不对的,那么会进行退回。受理之后,卫生行政部门,会根据提交的资料进行一一审核,审核通过就是办理成功。
91、(三)采光、照明;
9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9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医疗机构》
94、(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9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96、第十六条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7、(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98、《北京市清洁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办法》及实施细则
99、(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100、《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水生维管植物》
101、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102、(六)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103、(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104、《饮料制造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10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06、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107、《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108、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109、第五章附则
11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毒管理办法》
111、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112、二、相关导则、技术规范(最新公布)
113、(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114、(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115、(四)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116、"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117、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118、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119、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120、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121、(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22、(三)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123、(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124、(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125、《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126、(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127、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128、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129、第三章卫生监督
130、(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131、《铅冶炼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13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133、(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134、(一)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135、国际卫生条例(IHR)是一个国际法律工具,对全球194个国家具有约束力,包括世卫组织所有会员国。条例旨在帮助国际社会预防和应对那些有可能跨国威胁世界范围人民的紧急公共卫生风险。
136、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137、(六)商场(店)、书店;
138、第四章罚则
139、《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
140、(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141、第十一条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142、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143、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144、第十三条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45、《既有绿色建筑改造评价标准》
146、(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147、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148、《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149、各行业的《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150、(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15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列出七类28种公共场所:
152、(六)商场(店)、书店;
15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15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
155、(四)噪音;
15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
157、(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158、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保障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159、(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160、(二)水质;
161、(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162、商场(店)、书店;
163、(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16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涤纶》
165、《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蜜蜂类》
166、第三条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守本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
167、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168、第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169、《国际卫生条例》于2007年6月15日生效,要求各国将一些疾病的暴发情况和公共卫生事件向世卫组织报告。以世卫组织在全球疾病监测、预警和应对方面的独特经验为基础,《国际卫生条例》定义了各国报告公共卫生事件的权利和义务,确定了世卫组织在维护全球公共卫生安全工作中必须遵循的一系列程序。
170、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营业。2,场所卫生许可证禁止涂改、伪造、转让、倒卖,依许可的项目进行经营活动。3,场所卫生许可证悬挂场所醒目处,经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及许可经营项目与实际经营情况以及营业执照相符。4,负责管理单位公共卫生许可证,按时办理公共卫生许可证的延续、变更、复核等手续,避免持过期失效公共卫生许可证,新建、扩建、改建按规定办理公共卫生许可证。5,许可证丟失后及时登扱声明作废。
171、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条:
172、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173、(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17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75、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7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粘胶纤维》
177、(三)具有在食品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178、(五)具有能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179、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18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181、《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是一个部门行政法规,由卫生部2002年3月28日发布实施。该法规是为加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