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设施管理
1、第十七条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使用和日常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技术性能、安全指标符合相关标准。发现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缺损的,应当及时修复,确保发挥正常使用功能。
2、(二)擅自改建、迁移、拆除、占用、关闭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
3、(三)出租汽车停靠站(点)、公共自行车租赁站(点);
4、在使用操作中,如发现有异常现象需要维修、维护,要及时报后勤处。属个人损坏或人为损坏由当事人赔偿。
5、各公共设施、场所的功能是根据使用需求而特别施工建设形成,未经后勤处同意不得任意改装、拆卸、移动、改建。
6、二、严禁擅自开启一切公共设施的井盖、电箱门、水表总闸,如因装修或维修需要,必须先征得管理部门的同意,由管理部门派专人开关闸门、井盖。
7、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8、三、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损坏、拆动小区内的消防设施、设备。
9、公共设施管理项目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社会性公共设施管理;二是技术性公共设施管理。这两类管理关系着人民的和谐生活。
10、(一)损坏、侵占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
11、各部门要针对各管理区确定出各室、各场所的责任人,负责自己辖区公共设施、场所及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12、各使用部门及个人,各功能室、场所使用后要关好门窗、水电;对使用借用的物件要及时归还,如发现有未关好门窗、水电的部门及责任人,将按管理的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所借物品器具有人为损坏丢失由个人负责赔偿。
13、对现有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支持原土地使用者在符合长春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依法进行立体开发。
14、第七条实施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建设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型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公园等大型公共活动场所时,应当按照长春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及相关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并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15、(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16、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参加。
17、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公交场站、站务用房(含调度室),配建的加油(气)站、电动公交车充电设施,电车触线网、整流站等。
18、四、任何人不得砍伐、攀折花木、践踏草坪、向绿化地带倾倒污水杂物、焚烧纸屑和物品等。
19、配套建设公交首末站或者枢纽站的建设项目,应当在该建设项目或者该建设项目1.5公里范围内配套建设公共汽电车停车场。
20、对于情节严重者在经济处罚外,同时给于行政处罚。
2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22、第二十三条实施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具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3、七、任何人不准随意使用、拆动小区内消防系统的所有设施、设备。
24、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站、火车站150米范围内应当设置公共汽电车车站。
25、第十五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26、一、自觉爱护公共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向管理处反映,以便及时修复,确保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27、《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需履行的义务有: 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六项。 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租房人违反业主公约,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二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28、七、加强对监控系统的管理,禁止非专业人员或非管理人员随意使用,防止损坏系统的正常运行。无关人员不得调
29、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同时修建港湾式停靠站、出租汽车停靠站(点)。公共汽车车站站台前后30米范围内应当施划专用标线。
30、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公共交通智能化设施及配套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31、本办法所称中途站包括站台(含港湾式停靠站)、站杆、站牌、候车亭、护栏。
32、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组织编制长春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33、(五)公共交通智能化设施及配套管理系统;
34、四、不得把杂物丢入管道,以免造成管道堵塞。
35、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综合开发的收益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
36、(四)公共交通专用道、公共交通优先信号;
37、五、不要践踏绿地,并尽量避免挪动或踩踏各种管道检查井盖。
38、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9、设置公共交通专用道和公共交通优先信号,施划公交首末站和中途站停车区域,修建港湾式停靠站和出租汽车停靠站(点),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40、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41、长春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作为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落实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的,应当征求交通运输等部门意见。
42、第十六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43、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制定并实施发展公共交通政策、措施,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44、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应当符合长春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及相关规划,并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45、在使用过程中,未经批准或未交付使用的场馆与设施,不得随意动用,有特别使用要求,要提前申报;其中小会议室、大会议厅须提前申请。
46、(二)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47、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港湾式停靠站、出租汽车停靠站(点)、公共自行车租赁站(点)的建设及相关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48、市公安机关负责公共交通专用道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单位对公共交通优先信号进行设置和管理。
49、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管理相关工作。
50、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公共自行车运营服务配套建设的设施。包括:
51、第十条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涉及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对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规模、功能和形式是否符合实际,应当组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参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设计方案并联审查。
52、六、禁止私自接引和改变各类管线设施、设备,严禁私自挖掘道路,如需要时必须报物业管理批准后方能施工。
53、第十二条新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实施土地综合开发。
54、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第十四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具有公益属性,其建设、维护和管理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政府投入的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56、本办法所称公交场站是指停车场、保养场、修理厂、枢纽站、首末站、中途站。
57、(三)覆盖、涂改公交站牌的。
58、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使用性质,或者擅自改建、迁移、拆除、占用、关闭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59、(一)公共交通综合客运枢纽站;
60、八、违反本规定者,管理处有权依法责令修复,要求赔偿损失、罚款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1、下班时间未能做好相应管理的将给予经济处罚:A、灯、风扇、未关水龙头长流水罚10元/个;B、门窗未关20元/次;C、背投电视、电教设施、空调未关30元/次;D、因管理不到造成校财产损失的要照价赔偿;E、每月出现三次以上者(含三次)加倍处罚。
62、一、居民要自觉维护公共设施、设备,确保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6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不得覆盖、涂改公交站牌。
64、二、凡需在小区内接引各类管线、挖掘道路的,应事先到管理处登记,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施工。
65、(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66、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和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和维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67、第十九条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拆除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长春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新建或者给予经济补偿。
68、公共设施管理制度
69、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职责权限内做好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70、第十三条实施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建设大型公共活动场所配建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71、正式活动在20-70人之间使用小会议室,在70-622人之间使用大会议厅。其余情况由各年级组自行安排相应功能教室开展。
72、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73、公共设施管理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对公共设施的规划和管理,包括市政设施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城乡市容管理、绿化管理、城乡市容管理、公园管理和游览景区管理等。公共设施的管理,主要是对城市公共设施的管理。
74、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76、各教职工都有义务在各自工作环境中进行监督指导,发现有故意损坏、破坏或下班未关水电、门窗的,有权制止也有义务管理。
77、各部门及教职员工要积极配合督导人员的检查工作,不得无故刁难,有问题要及时向后勤处反映,有错误要及时纠正,不得无理取闹。
78、第二十条利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设置广告的,应当遵守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79、公共设施完善是城市建设部门的。公共设施管理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对公共设施的规划和管理,包括市政设施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城乡市容管理、绿化管理、公园管理和游览景区管理等。公共设施的管理,主要是对城市公共设施的管理。
80、三、严禁在道路上及人行道搅拌沙浆、堆放建筑装修材料。
81、以上制度望各部组教职工共同遵守,认真执行,协助搞好部门管理工作。
82、五、禁止在道路路面、人行道及楼梯平台等公共场所搅拌沙浆、堆放建筑材料和零星杂物。
83、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投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营。
84、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5、属于分期开发建设的,应当在首期建设项目中完成配建。
86、六、严禁擅自开启一切公共设施的井盖、电箱门、水表井总闸,如因装修及维修等需打开的,应事先征地管理处同意,由管理处派人开关闸门或井盖。
87、第一条为了落实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合理配置和利用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资源,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88、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优先安排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建立公共交通优先保障制度,将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公交场站等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划拨。
89、(六)其他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90、第九条实施公共交通综合客运枢纽建设项目,以及高峰小时集散客流规模超过2000人次的城市轨道交通接驳枢纽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公交首末站或者枢纽站。
91、各部门使用人要本着爱护公物,细心使用与操作的原则,使用好、保管好各区域场所的设施、设备与教学用具。严格执行学校对各处、室的安全管理制度,爱护公物,不得损坏,对损坏公物的要按价赔偿,特别是故意损坏公物的要重罚。学校对各处室设施要有专人管理,责任落实,总务处要定期检查、记录。
92、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93、公共设施管理制度(一)
94、第二十六条各县(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95、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