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预案
1、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2、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3、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4、健全安全管理⼯作机制和保障体系。
5、配备专职安保干部。在校学生在500名以下的学校、幼儿园,配备专职安保干部1名,在校学生在500名以上的学校、幼儿园,配备专职安保干部2名。
6、第九章 附则
7、以党的“十六精神”和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教育稳定,教育教学秩序井然、师生、家长满意”为目标,以预防事故发生为主线,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有效防治工作,建立健全一系列安全工作制度和安全措施。
8、第十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9、教学期间的安全⼯作。
10、(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
11、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12、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3、第五十八条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14、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15、(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16、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7、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18、完善预案体系,切实做好演练。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预警预案体系,制定安全工作应急预案,
19、(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20、(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21、(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22、第五十四条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23、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学校安全责任人,逐步确立全员安全责任意识,
24、制订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制订修订各种安全预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要明确每项工作的责任人要特别明确什么地点、做什么事、怎么做、怎么报告、怎么抢救等,要做到让师生一目了然、-看就会,使师生真正做到预案在心中。
25、(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26、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27、第六十三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8、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29、三、技防建设1.校园大门口应安装至少一台定点摄像机,应能对所有出入的人员、车辆进行监控
30、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31、一、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32、第十四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33、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34、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35、(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36、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37、关注重点部位。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校内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校内主要道路、教学楼和宿舍楼通道等部位、地段安装路灯及应急灯,亮化率达100%。
38、幼儿园监控的范围包括所有保教室、宿舍区、活动场所、家长接送幼儿出入点、各个楼层及出入口,要实现监控的全覆盖。
39、(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2006年6月30日)
40、(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41、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42、第五章 安全教育
43、第六十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44、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45、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46、五是设置安全场所;
47、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48、(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49、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50、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51、(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52、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包括:
53、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54、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55、根据教育部颁布的行政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特制定本措施。
56、(四、)完善幼儿园的安全保卫制度,做好内保工作,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积极做好幼儿园周边环境的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在工作中主动联系派出所、、街道、工商管理、文化监督部门共同抓好治理工作,确保幼儿的安全。
57、二、物防建设
58、第十二条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59、第五十五条 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60、第五十七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61、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62、(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63、第六十一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65、第五十六条 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66、(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67、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和组织机构。2、制定和完善平安校园建设的规章制度。
68、(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69、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70、现代化的幼儿园不仅要具有全新的办园理念,健全灵活的管理机制,同时还要有始终如一的管理原则,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幼儿园突发事件是当今社会的一大问题,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减轻各种突发事件及危害后果已成为全社会的一个共同的主题。
71、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72、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73、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74、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75、第四十七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76、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77、二是安全预案的组织机构;
78、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79、(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80、完善防卫设施。学校、幼儿园重点目标、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应安装防护栏、防盜门和照明设施,门窗应当坚固安全,具有防盜和防破坏功能。
81、(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82、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83、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84、(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85、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86、(三、)进一步明确主管领导安全负责制,专职人员、各部门领导、各班组长、教师等要具体承担起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做到安全工作层层落实,常抓不懈。
87、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88、(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89、(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90、(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要定期组织“安全”专题宣传栏、广播、墙报,让学生投稿、编撰,在活动中培育他们的安全意识;通过开讲座、播专题影片等学生感兴趣的活动,传授各种自救措施,如火中自救、触电救护、饮食中毒抢救,特别是遇到犯罪行为如何处理以及消防知识等,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推行“安全教育周”,举办丰富多彩的安全主题活动;举行消防、安全知识竞赛以及安全主题的作文竞赛;组织教师为校园安全工作进言献策,并对有价值、有创意建议予以奖励;组织学生为校园安全拟警示语。
91、三是具体责任划分;
92、第一章 总则
93、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94、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95、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
96、第五十条 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97、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98、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99、(七、)各班级组织学生参加教学活动或园外活动时做到逐级审批制度,每次外出活动都应做好活动安全教育、保卫工作,安全注意事项,及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并批准、上报。在活动中,做到安全责任追究制,如遇安全事故等,追究其组织者的责任。
100、第二十六条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101、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102、第四十八条 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103、第三十一条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104、(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105、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10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107、第八条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08、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9、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
110、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111、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112、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113、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114、第六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劳动的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115、由此可见,幼儿园完善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助于识别风险隐患、了解突发事件的发生机理、明确应急救援的范围和体系,使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各个环节有章可循,避免突发事件扩大或升级,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幼儿造成的伤害,提高应急决策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116、(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117、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118、(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119、幼儿园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1
120、(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121、(二、)针对《办法》中幼儿园所承担的责任范围,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园“安全管理制度”系列,建立建全预防与处理机制,以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依法、合情合理及时的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做到早发现、早解决,将各种事故处理在萌芽状态。
122、(九、)加强门卫值班制度,严格控制开关园门时间:早晨7:00开门,晚上17:30关门,要求值班老师准时到位,并认真做好书面记录。对幼儿在园内所进行的危险性质活动(如爬墙、越门等),全园教职员工都应有加以制止的义务。
123、为了进一步加强事故预防工作,为全园师生创设一个安全健康的活动环境,杜绝园内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预案。
124、(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125、第五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126、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127、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128、(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129、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130、(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131、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132、(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关注人本,确立安全意识是校园安全的前提与保障。校园安全以人为本,注重校园安全的制度化,以制度促安全习惯的养成。把以人为本抓安全的理念施诸于学校生活的每一时段,贯穿于怀文校园的每一个角落。
133、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134、(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135、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136、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宿舍楼出入口及各楼层应安装安装监控,应能覆盖楼层、出入口、楼道及楼梯等处。
137、第五十三条 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138、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139、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140、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141、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142、(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143、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144、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145、学校运动会是学校为了增强学生体质,提高学生团结协作能力,展现校园风采,而组织的大型学生运动会。既然是运动会,势必就会有不同程度的不安全因素产生,所以就要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预案主要包括,一是制定安全预案的目的意义;
146、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147、(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148、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149、强化消防安全。完善校,园,内消防设施,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等学生集中学习和生活场所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能有效使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在显著位置应设置消防疏散提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150、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15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
152、完善组织机构。各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幼儿园安全稳定工作领导责任制、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153、(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154、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155、(五、)加强幼儿园园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的管理工作,在由幼儿园提供给幼儿使用的玩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156、建立专兼职安保队伍。在校学生500名以下的学校、幼儿园,聘用专职保安人员3名。
157、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158、第四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159、健全安全管理机构。人数超过600人的学校应设立保卫科,配备主管领导,负责学校的安全教育、管理、培训内部治安保卫,组织联防队、应急队等工作。
160、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61、落实安全带班、值班和门卫制度。
162、六是配备一定数量的医务人员;
163、(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164、(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165、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166、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167、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168、(十、)实行责任追究制,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领导及管理者、教师职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全园批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69、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170、一、指导思想
171、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172、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173、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174、第五十二条 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75、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76、安全宣传教育⼯作。
177、第四十六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178、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179、一、人防建设
180、第六十四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181、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182、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183、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184、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185、重视门卫室建设。学校、幼儿园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设立门卫室,严格门禁制度,建立外来人员和车辆审批登记制度,提升安全防范能力,配备-定数量的钢叉、伸缩警棍、催泪瓦斯、防割手套等安保物品,并放置于易取处。
186、七是设置一定的安全设备,比如消防救援车、120急救车、发电车等。
187、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188、为了进⼀步加强和改进中⼩学、幼⼉园学校安全管理⼯作,切实保障⼴⼤师⽣⽣命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构建和谐安全稳定的校园环境,根据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中⼩学、幼⼉园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189、(八、)在教育教学中,教师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严禁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及操作规程,坚决杜绝组织或安排幼儿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及其他活动。不得组织幼儿参加具有易然易爆、有毒等具有危险性活动。加强对幼儿的关心,对学生中有特异体形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学活动(如体育课)的.学生,要尽量做到提前知道,在上课时给予必要的注意,避免造成事故。
190、(六、)抓好幼儿园的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饮用水安全工作,做到谁分管谁负责,对食堂、消防等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管理力度,对进入食堂的食品原料等要从源头上把好关,严防投毒事件、火灾事件、饮用水中毒、食品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191、(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192、四是安全预案的应急措施;
193、(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94、第二十五条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195、(一、)按照“积极预防”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对幼儿家长及全体师生员工宣传《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使全园师生及家长能够领会精神,熟悉条文,创造法治环境,切实增强积极预防的意识,提高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能力及水平。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治园。
196、(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197、运动会安全预案要根据运动会规模,人数,运动项目等作出细致全面的安全预案,由于运动会的特殊性,安全预案必须是一个项目一个预案,根据运动项目实际情况制定相对应安全措施预案,做到万无一失,对一些易出事故的运动项目要有专门安全措施,重点关注,总之,要确保运动会的安全,安全制度和措施都不能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