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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规定166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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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坚持厉行节约。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市直机关公务接待相关规定,健全本单位公务接待内控制度。公务接待活动要注重务实节俭,严禁铺张浪费。

2、外事接待工作按照国家及我市外宾接待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3、(五)违规报销与公务接待无关费用的;

4、第十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正餐人均不得超过60元,早餐人均不得超过20元。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提供宴请一次,人均不得超过120元,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5、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6、第十六条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7、公务接待要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幕标语,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献花插彩旗;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所在地负责同志不到边界迎送。严格按规定安排陪同人数。

8、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9、三公经费(三公消费),指政府部门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招待费产生的消费,是当前公共行政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10、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接待审批控制。承办部门应当会同财务部门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和标准,拟定接待计划并报单位主管负责人审签。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应统筹接待,对无公函的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得接待。

11、第五条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应当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

12、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接待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并实行总额包干、超支不补。

13、第十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14、第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15、第十一条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接待单位应当在定点饭店或者内部宾馆、招待所安排。接待对象应当在本级财政部门规定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按照收费标准交纳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16、第十一条公务接待用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17、第二十一条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18、第十二条接待对象需要安排用餐的,接待单位应当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伙食标准安排,不得超标准安排用餐,提倡自助餐,一般不安排宴请。接待对象应当在本级财政部门规定的伙食补助费定额内交纳伙食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19、(一)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20、(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21、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

22、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23、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中央财政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财政拨款安排给相关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用于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和公务接待等方面的支出。

24、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25、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26、(六)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27、公务接待用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公务接待一律不上酒。

28、(三)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29、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30、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31、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及有关人员,要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2、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作出规定。将公务接待的方方面面列入负面清单,吃住行游都有了不可逾越的“雷区”

3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于作,严肃接待纪律,减少经费支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34、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35、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6、(四)转嫁、摊派公务接待费的;

37、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38、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39、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40、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财务部门应当按规定严格审核,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对超标准、超预算、超范围开支的公务接待费,一律不予报销。

41、第三条公务接待费管理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42、除必要工作人员外,当地陪同及工作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

43、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44、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私客公待,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45、《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九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46、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公务接待费管理具体规定。

47、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48、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应当推进内部接待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49、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用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50、第八条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51、接待单位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在接待活动中,应当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不得搞层层陪同。

52、(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53、第十七条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及公务卡刷卡消费POS机凭条等。财务部门应当按规定严格审核,报经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对超标准、超预算、超范围开支的公务接待费,一律不予报销。

54、(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55、第十二条公务接待中确需接待单位安排交通工具的,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56、公务接待费管理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57、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58、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接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59、严格控制陪餐人数,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客人人数的三分之一;如客人较多,可适当增加陪餐人员。宴请期间不安排司机就餐,每人每餐发工作餐补贴50元;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工作餐的,不再另发补贴

60、第四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61、第十八条公务接待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62、第十四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63、公务接待活动实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作为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64、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65、三公经费包括哪些内容?

66、可以用烧烤接待。

67、(一)未按规定编报、审批公务接待计划的;

68、第十五条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69、(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70、第八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应当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说明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人数和人员身份。

71、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72、第一章总则

73、第二十一条建立公务接待费定期统计报告制度。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公务接待费开支和使用情况汇总后报财政部门。

74、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75、第二十八条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76、一、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

77、第二十四条公务接待应当建立专项审计机制。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各单位公务接待费进行专项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78、第二章接待审批和开支标准

79、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称“各单位”)。

80、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81、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认真遵守财务制度,切实加强公务接待费核算管理。发生的公务接待费支出应当在“公务接待费”科目列支并进行专门汇集、反映和核算。

82、各单位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建立市场化的公务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83、第八条公务接待要与差旅费、会议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有效衔接。凡是被接待人能够通过差旅费和会议费解决的费用,由被接待人自理,公务接待费中不得重复开支。

84、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85、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86、三公经费里的公务接待包括:中国大陆财政拨款支出安排的出国(境)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这三项经费。

87、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8、第二十七条各区县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89、第六章附则

90、住宿标准。接待对象确需要安排住宿时,由办公室负责在定点宾馆(饭店)安排,省部级干部按有关规定报市有关部门;司局级干部可安排住单间;处级以下人员安排住标间。收费标准按照办公室与定点宾馆(饭店)签订的协议价格执行。费用一般由接待对象支付。

91、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92、(五)公务接待费报销和支付情况;

93、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94、第十一条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95、第十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接待标准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服务,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生活用品。

96、一、提高接待费用餐标准。市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用餐标准由130元/人提高至200元/人(不含酒水)。

97、第二十九条市级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98、第十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规范国内公务接待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性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和接待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管理,整合已有的接待服务设施,利用社会服务资源,避免浪费和重复建设;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

99、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100、三、坚持依规接待。公务接待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市委市政府关于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和市内公务活动禁止饮酒等相关规定,以及《阜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阜阳市市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5〕455号)要求,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用餐标准,严禁超标准接待,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列支接待费。

101、接待对象的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需要安排住宿的,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符合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定点饭店或者机关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接待场所,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102、第二十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3、公务接待就餐标准为:厅局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工作餐费用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处级及处以下人员工作餐费用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提倡用自助餐。

104、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人均不得超过120元,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105、第十四条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私客公待,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106、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支出总额。禁止在公务接待费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公务接待费;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107、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是指党政机关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国内公务活动确需开支的必要费用,包括住宿费、餐费、交通费、会议室租金及其他费用。

108、公务接待要与差旅费、会议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有效衔接。凡是接待对象能够通过差旅费和会议费解决的费用,由接待对象自理,公务接待费中不得重复开支。

109、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110、工作餐标准。厅局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工作餐费用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处级及处以下人员工作餐费用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提倡用自助餐。

111、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112、(六)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113、第七条党政机关不得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114、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接待审批控制。承办部门应当会同财务部门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和标准,拟定接待计划并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应统筹接待,对无公函的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得接待。

115、为增强公务接待开支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协调性,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用餐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现就调整市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用餐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16、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是指党政机关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确需开支的费用,包括住宿费、餐费、交通费、会议室租金及其他费用(以下简称“公务接待费”)。

117、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118、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119、第九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公务活动需要制定接待方案,规范公务接待程序,提高服务质量,为公务活动提供服务保障。

120、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121、各单位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公务接待情况,报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122、(二)公务接待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情况;

123、第十四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业务招待费的支出标准,控制接待经费支出。接待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应当由接待对象负担的各种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所属单位和有业务关系的单位转嫁接待费用。

124、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125、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126、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127、党政办公室应当会同财经中心按年度对本级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128、宴请标准。公务接待中一般不安排宴请,确需宴请的,一般只安排一次,外地来访人员,原则上只接待到达或离去一餐。厅局级干部其及随行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120元。处级及处以下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80元。烟、酒、饮料等费用开支原则上不超过宴请标准的三分之一,且一般以青岛产品为主。确须提高宴请标准的须报主要领导批准。

129、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30、严格控制陪餐人数,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客人人数的三分之一;如客人较多,可适当增加陪餐人员。宴请期间不安排司机就餐,每人每餐发工作餐补贴50元;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工作餐的,不再另发补贴。

131、(三)违反规定扩大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的;

132、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33、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134、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135、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在定点饭店、机关所属接待场所协助安排与其伙食补助标准相适应的自助餐、简餐或份饭,由接待对象选择使用并据实交纳伙食费。

136、根据《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四条接待标准

137、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138、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139、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报送的公务接待费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同时,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140、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支出总额。禁止在公务接待费列支应当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141、第九条接待对象的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142、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143、公务接待只规定不能出现烟酒、不能用高档食材、不能超标准接待,对于接待的菜系没有特别规定。至于接待是吃烧烤、炒菜、火锅还是地方小吃,没有特别规定。但不管是那种接待方式,不能用烟、酒和高档食材接待,更不能超接待标准接待。

144、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接待费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细化支出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公务接待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单独列示。

145、第九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146、(四)公务接待费管理使用情况;

147、(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148、(七)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149、第十三条国内公务接待中的出行活动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警车,避免扰民和影响交通。

150、第三章预算管理和费用核销

151、第六条党政机关部门之间的参观学习、培训考察等活动要注意实效。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各类社团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营利性会议和活动。

152、(八)公务接待管理其他有关情况。

153、第十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公务接待的范围和相关开支标准。

154、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155、(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公务接待费的;

156、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157、《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四条接待标准

158、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公开制度,定期通过本单位内部网站等公开非涉密公务接待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159、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160、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61、由于这三项经费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政机关的公费旅游、公车消费、公款吃喝等不良行为,故为社会普遍关注。这就是社会上普遍说的“三公消费”。

162、第四章公开和报告制度

163、第二十三条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单位、各区县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64、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165、第七条公务接待活动实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单位主管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作为公务接待费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166、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路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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