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书优选114句
1、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2、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3、(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4、第十四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5、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6、流转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由流转双方本人签章。
7、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8、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9、粮食直补:
10、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11、农村自己的房屋和承包地可以出租给外地人。但要符合以下条件: 1、农村居民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可以出租给外地人使用,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的租赁期限无效。 2、农村居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可以出租给外地人耕种,但仅限于用于农业目的,不得进行非农业建设;出租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超过承包合同剩余期限的无效;另外,在同等条件下,本村村民具有优先承租权。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12、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13、有意受让流转土地的,可在县、乡(镇、街道)、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构公告的有效期内,提交受让流转土地的规划书面申请。
14、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15、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16、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17、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18、良种补贴:
19、第二十四条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20、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21、一、农户自主流转其承包经营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22、(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23、(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24、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25、(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26、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27、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8、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9、(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30、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31、(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32、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33、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34、(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35、(六)违约责任。
36、流转双方洽谈磋商,认定流转方式、流转时间、流转价格以及流转收益支付方式等。
37、(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38、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39、(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0、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 发包方(甲方):XXX村村委会 承包方(乙方): 根据《XX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和中办发[1997]16号、鲁办发[1998]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如下合同,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甲方将亩的土地发包给乙方从事。 第二条承包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承包指标:每年应上交的国家税金、农产品定购任务及提留统筹费等,按照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确定。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对发包的耕地和随耕地一并法宝的其它集体资产拥有所有权,对乙方承包经营活动有监督权,对乙方违背有关政策规定,私自流转土地或改变农地性质及用途、掠夺式经营、弃耕荒芜等行为有处理权。(二)有权统一规划农田基本建设及其它公益事业,组织农田基本建设、灌溉、农机、农艺等活动。有权督促乙方按时完成农产品订购任务,按期按规定收取国家税金、提留统筹费等。(三)维护乙方的经营自主权和合法收益权,帮助乙方处理生产经营中的纠纷,在承包期内为乙方的生产经营创造条件,提供有关方面的服务。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对所承包的土地有使用权、经营自主权、产品收益处置权。(二)在承包期内经甲方同意,可依法对其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转包、转让、入股、出租、兑换等。(三)按规定交纳税金,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依法按照《农民承担费用与劳务合同》的要求,承担提留统筹费等合理费用及劳务。有权拒绝一切非法集资、摊派、罚款、收费等项目。(四)不得擅自改变承包耕地农业用地用途,不得买卖、荒芜、取土建窑、建造永久性住房等。(五)加强地面附属物的维护和管理,不得损坏。(六)窑积极增加收入,培肥地力,保护土地资源。(七)承包的耕地要服从于国家和集体用地规则。 第六条违约责任: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认真履行。当事人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发包方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而致使承包方受到损失的,应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承包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发包方有权终止土地承包合同。1、不依法缴纳税费、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和承担规定劳务的;2、认为造成耕地减少、荒芜及擅自改变耕地用途的;3、不服从国家、集体用地规划及未经批准破坏水利设施和附着物的。 第七条其他事宜:(一)在承包期内,乙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变更使用权的,必须提前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变更,并按规定办理合同变更手续。(二)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三)本合同在承包期内甲方规定代表人变更后仍然有效。(四)在承包期内,发包方有权收回死亡绝户、外迁户的承包土地;有权按规定进行小调整。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由双方共同商定作出的补充规定,报镇合同管理机构备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方和签证机关各一份。
41、第十九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42、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43、(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44、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45、二、农户委托村集体流转其承包经营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46、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47、(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8、第十三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49、(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50、(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51、(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52、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53、第二十八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54、家庭承包
55、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56、(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57、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58、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59、(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60、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61、县、乡(镇、街道)、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构在公告期结束后,及时召集已提交受让流转土地的申请人进行磋商。可以协商确定流转价格,也可以通过招标的办法确定流转价格,在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拟订流转合同草案,经委托人(承包户)与业主签字认可后正式生效。
62、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63、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64、(五)签订承包合同。
65、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66、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67、(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68、(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69、(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70、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71、(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72、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73、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74、第十七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75、(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76、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77、(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78、(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79、土地发包方和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收到承包农户递交的书面流转合同后,应当予以必要的审核,如有不妥应给予指正。如发现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应依法予以制止。
80、(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81、如决定接受委托的,村集体应当与委托农户签订委托合同,并在接受委托后半个月内,将流转农户、地块等基本情况,以适当形式向村内外发布公告,并上报县、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构,对外发布。
82、(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83、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84、流转合同签订后,承包农户应将签字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分别报送土地发包方和所在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存档。
85、第十八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86、(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87、(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88、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89、(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90、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91、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92、水稻直补的补贴标准是每亩地补贴20元,农资综合补贴的标准是每亩地81.5元。如果是在土地转让时,双方对此有协议的话则依据合同来办。
93、(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94、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95、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96、(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97、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98、农户递交由户主签字的委托流转申请书。
99、(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00、(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101、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102、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03、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1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章规定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105、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106、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107、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108、乡(镇、街道)、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分别进行审核,讨论是否接受委托,并将讨论结果在半个月内通知委托农户。
10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的前提下,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属性质和主体种类与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将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从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部分权能等具体民事权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以下详细说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程序。
110、(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111、(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112、(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13、(四)承包程序合法。
114、良种补贴始终坚持政策公开、直补到户的原则。水稻每亩补贴标准是15元,玉米、花生、小麦每亩补贴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