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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精选128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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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管理必须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

2、第十一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配合做好争取中央补助工作。主管部门依据中央项目申报指南和要求,组织项目评审,确定项目后按程序申报,并对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可行性负主体责任。需省财政厅联合申报的,申报文件经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省财政厅配合履行行文程序,不审核具体项目。

3、第六条专项资金设立和增加,一般不得与财政收支规模、增幅或生产总值等指标挂钩。

4、第三十二条中央部门调减预算或对支出用途进行调剂后,相关支出如在以后年度出现经费缺口,应在部门三年支出规划确定的对应年度支出规模内统筹解决,财政部不再单独安排。

5、第二十条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中央部门应在45日内完成对结余资金的清理,将清理情况区分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和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报财政部。清理后的结余资金,中央部门不得继续动用。

6、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结转结余资金是指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未列支出的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

7、第十二条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做到“花钱必问效,低效必问责”。

8、第六章附则

9、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10、第三十条对结转资金中预计年底前难以支出的部分,除基本建设项目外,中央部门报经财政部批准,可调剂用于其他急需资金的支出。

11、第六章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管理

12、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周期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之前均视为在实施周期内,下同),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除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外,已批复预算资金中尚未列支的部分,作为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管理。

13、为切实标准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平安、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4、事业单位的结余按资金

15、第八条预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收回资金,或出售存货收回资金的,收回的资金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管理。

16、第八章附则

17、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项目库,按程序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研究确定具体项目,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及其结果负责。市县申报文件,由主管部门直接受理,不再报省财政厅。

18、所谓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行政事业单位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的资金。在当前各种制度和规定中,专项资金有着不同的名称,如专项支出、项目支出、专款等,并且在包括的具体内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别。但从总体看,其含义又是基本一致的。

19、第七章结转结余资金的收回

20、第三十五条中央部门应对所属单位结转资金规模控制情况进行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21、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2、第二十二条年初财政部发文收回的结余资金数与部门决算批复数据不一致的,以部门决算数据为准,并根据部门决算批复情况对收回资金数进行调整。

23、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4、第七条严格按程序设立专项。从严控制新设立专项,确需设立的,由省级主管部门正式行文送省财政厅。申报材料要明确专项资金设立的政策依据、资金规模、使用范围、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各年度实施计划等内容,涉及其他资金来源的还应说明各项资金的筹措计划。省财政厅对设立专项资金的申请,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相关政策和财力可能进行审核。对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的,应会同主管部门采取专家论证、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项目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进行论证。不得重复设立或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

25、第十一条编制年度预算时,中央部门应充分预计和反映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并结合结转资金情况统筹安排以后年度基本支出预算。

26、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27、第二十三条省财政厅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对项目执行中问题较多、使用效益差的,除督促整改外,还要削减或取消以后年度专项预算。

28、第二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29、第四条中央部门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预算资金。中央部门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

30、第三十三条中央部门结转资金规模较大、占年度支出比重较高的,财政部可收回部分结转资金。

31、第二十三条年初收回的结余资金数如需调整,中央部门应在8月31日前提出调整申请报财政部。财政部收到中央部门申请后,应及时发文予以调整。

32、(一)事业结余的核算“事业结余”科目核算

33、第九条中央部门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转资金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资金。

34、第十九条部门机动经费在批复当年未动用的部分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35、第三十四条财政部对中央部门控制、消化结转资金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对考核排名靠前的部门,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奖励。对排名靠后的部门,适当压缩以后年度支出规模。

36、第十三条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因增人增编需增加基本支出的,应首先通过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安排。

37、第二章预算安排

38、五、加强审计监视,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工程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39、第三十八条年初中央部门申报和财政部批复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时,不得调整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如确需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另行办理。

40、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公开”的原则,负责公开除涉密信息外的专项资金安排情况、管理办法、分配结果,并逐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41、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42、问需于民,坚持服务精准

43、第四条专项资金预算安排、预算执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4、第一种是专门管理方法,它是对某个资源要素、某一局部或在某一时期实施管理所特有的专门方法,是为解决具体管理问题的管理方法;

45、第六条中央部门统计结转结余资金,应以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为基础,并保持一致。

46、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强化财务监控机制,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促进学校教学和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47、六、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48、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除经营收支以外各项经常收支相抵后的余额。贷方登记收入转入数,借方登记支出转入数。本科目平时一般不核算,只在期末(一般在年末)转账时,将“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贷方

49、县委组织部联合农业农村、住建、水务、交通等部门采取逐一研究、实地查看、联合评审等方式严格论证项目的可行性、投资成本、受益群众,真正发挥为民服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公益性和实用性。对不适宜实施的项目要求乡镇按照程序重新议定,对需要修改完善的项目,提出意见建议。同时,对项目是否符合用地手续,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等进行重点查验,确定项目实施符合政策规定。

50、五、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51、第四十五条中央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参照本办法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规定。

52、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体作用,切实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53、六、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

54、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实现的经营结余,如为借方余额,则为经营亏损。年度终了,单位应将实现的经营结余全数转入“结余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5、一般来说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完成专项工作或工程,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的资金。也就是说,专项资金有三个特点:一是来源于财政或上级单位;二是用于特定事项;三是需要单独核算。专项资金按其形成来源主要可分为专用基金、专用拨款和专项借款三类。单位工作经费不足,单独行文申请的业务经费,是用于弥补经费不足的业务经费,不属于专项资金。

56、省委、省政府确定要跨部门整合使用的专项资金,按规定的程序确定项目、下达指标。

57、第十二条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省财政厅、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整合、规范。对已完成或偏离项目初设目标,不符合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任务和全省工作重点的,按程序予以调整或取消。

58、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设立有据、管理科学、讲求绩效、公开透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59、第十六条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或项目法”进行分配,并逐步扩大因素法分配的比例和范围。确需保留的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采取股权投资、产业基金、贷款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运作模式,引导带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入,减少事前补助、直接补助。

60、村党组织通过采取问卷调查、走访入户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集项目,了解掌握服务需求,鼓励和调动党员建言献策,严格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确保专项经费真正用于满足农村党员、群众共同需要的生产、生活服务,解决村民最关心、最迫切、最直接的民生问题。

61、三、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件要求为准。

62、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一):

63、第十八条中央部门结余资金包括: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实施周期内,因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实施周期内,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实施周期结束,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

64、教育专项资金是奖励优秀学子、贫寒优秀学子、个人能力突出贡献研究成果、好人好事。

65、第二十六条按照《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11号)精神,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结余资金中符合相关条件的,报财政部确认后,可在一定期限内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66、第十三条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人大批准的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追加预算,确需追加的,严格按相关程序报批。

67、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那么,严格执行工程资金批准的使用方案和工程批复资料,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一样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状况,务必请示。

68、第二章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管理

69、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70、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71、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周期内,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

72、所谓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在当前各种制度和规定中,专项资金有着不同的名称,如专项支出、项目支出、专款等,并且在包括的具体内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别。但从总体看,其含义又是基本一致的。

73、第十二条财政部在批复部门年初预算时一并批复部门上年底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情况。部门预算中批复的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数与部门决算批复数据不一致的,以部门决算数据为准。

74、第四十四条中央部门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应责成其进行纠正。对未及时纠正的,财政部可将有关资金收回。

75、第十条中央补助需省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并提供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文件依据,经省财政厅审核后,通过现有专项资金调整、增列预算安排。除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省委、省政府规定外,主管部门不得自行要求市县政府安排配套资金。

76、专门管理方法是指对某个资源要素、某一局部或某一时期实施管理所特有的专门方法,是为解决具体管理问题的管理方法。如:计算机信息管理、激励管理、生产管理、销售管理、库存管理、行政管理等。管理方法按其普遍性程度不同,一般可以为两种:

77、第一章总则

78、第十八条主管部门要及时按照预算指标、项目进度等编制用款计划。省财政厅依据用款计划和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79、第三十六条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中央部门与财政部就预算指标、资金支出情况进行核对。根据核对情况,财政部于1月31日前将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数据发给中央部门。

80、第二十一条财政部收到中央部门报送的结余清理情况后,应及时发文收回结余资金。

81、第二十四条年度预算执行中,因项目目标完成、项目提前终止或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中央部门应及时清理为结余资金并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发文收回。

82、查,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工程验收和采购工程接交。

83、第三章预算执行

84、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85、第二十七条中央部门应努力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合理安排分年支出计划,根据实际支出需求编制相关年度支出预算。

86、第十六条编制年度预算时,中央部门应充分预计和反映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并结合结转资金情况统筹安排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87、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确定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要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符合项目特点,体有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88、三、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资料和文件要求为准。

89、第九条专项资金批准设立后,省财政厅、主管部门按照“先定办法、再分资金”的原则,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做到一个专项一个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要明确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申报程序、信息公开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90、第二十九条对当年批复的部门预算支出中,预计年底将形成结转资金的部分,除基本建设项目外,中央部门报经财政部批准,可调减当年预算或调剂用于其他急需资金的支出。

91、第五章监督检查

92、第四十二条收回结转结余资金时,财政部应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xx〕192号)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93、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确因客观条件变化需变更或调整的,必须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批准。

94、全面评审,确保实施精确

95、第四十条中央部门交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时,中央部门应及时调整用款计划,财政部应相应调整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指标。

96、第三章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管理

97、第七条中央部门结转结余资金应扣除以下两项资金:一是已支付的预付账款;二是已用于购买存货,因存货未领用等原因尚未列支出的账面资金。

98、第四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收回,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99、第五章控制结转资金规模

100、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101、第四章绩效评价

102、第三十九条中央部门应按照财政部收回结转结余资金的文件,及时将资金交回国库。

103、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20xx年1月18日发布的《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xx?7号)同时废止。

104、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要按期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及时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选择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专项资金,借助专家、第三方机构重点评价。

105、而专项费用这个概念一基本上与上面的这个概念雷同。

106、第四章结余资金管理

107、拟设立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列入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和预算。专项资金需调增的,在年度预算编制时根据相关政策、规划、绩效评价和财力等情况统筹考虑,按程序报批。

108、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经营收入与其相对应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本科目平时一般不核算,只在期末(一般在年末)转账。应将“经营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经营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科目。

109、第二十六条省审计厅、省财政厅应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的专项审计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处理。

110、(二)经营结余的核算“经营结余”科目核算

111、第二十八条预算执行中,中央部门应及时跟踪预算资金使用情况,按照财政部要求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统计,分析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加快执行进度的意见和建议报财政部,并采取措施合理加快执行进度。

112、第十条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基本支出。

113、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资料,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状况,务必请示。

114、第十七条财政部在批复部门年初预算时一并批复部门上年底项目支出结转资金情况。部门预算中批复的项目支出结转资金数与部门决算批复数据不一致的,以部门决算数据为准。

115、第十九条省财政厅、主管部门要建立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对规定时限内未分配且无正当理由的专项资金,收回省级财政统筹安排。对连续两年未用完的专项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其中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116、主管部门审定专项资金具体项目后,资金分配计划文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抄送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可行性负全责,省财政厅对具体项目不作审核,负责按主管部门确定的资金分配计划下达专项资金指标,并对资金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提出具体要求。

117、第四十一条中央部门交回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应在财政部发文规定的时限内将资金交回国库,并将缴款单据印送财政部备查。

118、第二种是通用管理方法(或称为根本方法),是以不同领域的管理活动都存在某些共同的属性为依据而总结出的管理方法。[1]

119、第三十一条中央部门申请调减预算或对支出用途进行调剂的,原则上应在8月31日前报财政部批准。财政部收到中央部门申请后,应及时办理。

120、第三十七条中央部门收到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数据后,应在15日内将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申报核批表报财政部。财政部收到核批表后,应及时发文批复。

121、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122、第五条中央部门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预算批复后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

123、四、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124、事业单位的结余按资金用途不同分为经常性收支结余和专项资金收支结余。经常性收支结余按资金获得渠道不同又分为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

125、第五条专项资金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规定设立。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在各类文件和工作会议、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实施意见中对设立、增加专项资金事项作出规定。

126、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

127、第八条专项资金必须有明确的执行期限,到期后即终止执行。确需延期的,在执行期满前一年,按照新设立专项资金程序申报。现有专项资金未确定期限的,要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予以明确。

128、专项资金有三个特点:一是来源于财政或上级单位;二是用于特定事项;三是需要单独核算。专项资金按其形成来源主要可分为专用基金、专用拨款和专项借款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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