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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村民自治140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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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2、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3、(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4、(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5、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6、民主管理,就是把农村曰常村务的参与权交给村民。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全体村民讨论制订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明确村民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以及方方面面的具体要求,做到自我管理,自我教肓,自我服务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7、第六章 附 则

8、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9、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10、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11、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12、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13、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村民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核心,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民主选举中,通过无记名投票的直接选举,把选举产生和罢免村干部的权利,真正交到了广大农民群众手中,实现了农民选举上的自主权;在民主决策中.广大农民和村干部一起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大事,实现了农民群众对重大村务的决策权;在民主管理中,让村民直接参与和管理村内事务,实现了农民群众对日常村务的参与权;在民主监督中,实行村务公开,农民有权监督村委会工作和村干部的行为,实现了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和评议权。

14、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15、村民自治是乡村管理的一种表现。实施村民自治的方法有四议两公开,民主集中制等相关的工作的方法,村民自治就是大家的事情大家说了算,召开相应的会议,把相应的一些问题提到会议上进行讨论,对一些问题的处理的方式方法和一些好的意见进行采纳,并且把一些建议集中起来对问题进行解决。村民自治最好的一点就是民主集中制,在民主集中制中包括了民主监督民族选举。用通俗的话来讲就是老百姓的事情,老百姓自个儿商量着做。

16、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17、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18、(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19、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20、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21、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22、(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23、(三)夫妻均是农村居民,一方是非少数民族,并在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的;

24、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25、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26、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27、(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28、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29、(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30、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31、(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32、(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33、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34、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35、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36、民主决策,就是把农村村务的决定权交给村民。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重大事项,都要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37、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38、(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39、第二十二条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聚居在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40、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因此,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也就是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村级民主决策、村级民主管理和村级民主监督。

41、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42、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43、(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44、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45、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46、(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47、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48、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49、民主选举,就是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由村民直接选举或罢免村委会干部。村委会届满时,要及时进行换届选举,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把思想好,作风好,有文化,有能力、愿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到村委会班子。选出一个群众信赖,能夠带领群众致富奔小慷的村委会领导班子。

50、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51、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52、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53、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4、(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55、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56、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7、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58、(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59、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60、第一章 总 则

61、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62、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6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64、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65、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66、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67、(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68、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69、(四)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保障。民主监督是指村民对村委会的工作及村干部的行为实际监督的权利和制度。

70、(三)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实体。民主管理,就是发动和依靠村民,共同管理村内的各项事务,维护村内的社会秩序。

71、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72、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管理自制条例的规定,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73、(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74、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75、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76、(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77、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78、(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79、(四)少数民族夫妻均为农村居民,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二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80、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81、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82、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83、(二)少数民族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城镇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84、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85、很高兴回答: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村民自治涉及而广,包括的内容很多,概括起来主要是“三个自我、四个民主”。“三个自我”,即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就是通过开展各种民主自治活动使村民受到教育和提高,每一个村民既是教育者,又是被教育者。自我管理就是村民依法组织起来,管理本村事务。自我服务就是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解决生产、生活等问题,促进农村发展。“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1)民主选举。就是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真正把村民群众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村民委员会领导班子。(2)民主决策。就是凡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和村中的重大问题,都要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按多数人的意见办理。民主决策制度是村民自治的关键。(3)民主管理。就是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由全体村民讨论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加强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核心。(4)民主监督。指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及村干部的行为实施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并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特定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86、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87、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88、(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89、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90、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91、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92、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93、(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94、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95、身位农民,选举被选举、民主监督、能量职业、国家政策内正确言论、婚姻、种植、养殖、家庭生活自由自主、自制财产权、子女上学考学升学工作、等等。

9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97、民主监督,就是把村干部的评议权和村务的知情权交给村民。通过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和村委会定期报告工作等形式,由村民监督村中重大事务,监督村委会工作和村委会干部行为。民主监督的重点是村务公开,凡是村里的重大事项和村民普遍关心的问题,都应向村民公开。

98、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99、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100、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101、(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102、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103、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04、第三十八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105、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106、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107、(一)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前提,这是指由村民直接选举村委会组成人员的权利和制度。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目前已基本走向正规。

108、(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109、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110、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111、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112、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113、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114、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15、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116、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117、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118、谢邀!关于村民自治有哪些权利,感兴趣的朋友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该法对村民自治的权利有具体,明文规定。一,自治是形式。二,民主是核心。三,公开,公示在阳光治村,理政是要求。从民主说:①,民主选举,②,民主管理,③,民主决策,④,民主监督。从公开,公示说:关乎全体村民的吃喝拉撒,衣食住行等上墙公示,公告。村民对村务,财务有权提出质询,建议,批评权利。有权对村干部的违纪,违法,犯罪有权投诉,控告。由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官的权力,责任,义务。村民的权利详有界定。该法是进入新时代,新时期农民当家做主,自我管理的行动指南。

119、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120、(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121、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122、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123、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124、(一)少数民族夫妻是农村居民的;

125、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126、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127、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128、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129、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130、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131、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32、(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133、“村民自治”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农村社会的基本政治制度;也是人民当家作主在农村社会的直接体现。村民自治在我国经历了三十多年的实践和探索,期间得到不断的完善和提高,取得许多成功的经验和做法,逐步形成了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

134、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135、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136、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137、(二)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根本。民主决策就是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在农村设立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让农民和村干部一起讨论决定村内大事。

138、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139、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140、计划生育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政策,自制订以来,对中国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但计划生育一味的只控制人口数量,忽略世代更替,造成国家严重的老龄化,未富先老的格局。到21世纪初,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又做出了一些调整。由于20世纪80年代出生的第一批独生子女已经到达适婚年龄,在许多地区,特别是经济较发达的城市,计划生育政策有一定程度的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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