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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140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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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2、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3、(三)采光、照明;

4、(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5、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6、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20160206]

7、(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8、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9、(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10、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11、(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12、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13、(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14、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15、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16、经营单位应当负责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17、(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18、(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19、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20、第十三条

21、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

22、第三章 卫生监督

23、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4、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5、(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26、(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27、(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28、第十五条

29、(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30、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31、(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32、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33、(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34、(四)噪音;

35、公共场所卫生主要靠大家自觉,周围的环境好了,人自然会自觉。

3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0401]

37、(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38、(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39、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40、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41、《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2、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43、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44、第十四条

45、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46、(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47、第十七条

48、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49、【本法变迁史】

50、(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51、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52、第三章  卫生监督

53、:多粘贴一些醒目的卫生宣传标语。

54、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55、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56、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57、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58、(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59、(六)商场(店)、书店;

60、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61、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62、(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63、(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64、第五章  附  则

65、:增加一些卫生设施。

66、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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