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档案管理制度精选211句
1、国籍证明;
2、第十六条律师因诉讼代理的需要,向公证机关提交律师的身份证明、律师事务所的查卷证明,及当事人同意律师查阅本人的公证档案的证明,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可查阅当事人提交给公证处的证明材料和公证处所记录的与当事人谈话笔录。
3、证据保全证明;
4、(五)收集与公证业务有关资料;
5、乡镇形成的各类档案按下列规定进行整理
6、四、各类规章制度、办法、人事、工资资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简报、重要电话记录、接待来访记录、上级来文、公司发文、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以及添置设备、财产的产权资料由办公室负责归档。
7、第二十七条公证处复查公证事项所形成文书材料,应与原公证档案合并保管;由司法行政机关复查的,应将其复查结论存入原公证档案内,其保管期限均与原公证档案相同。复查后作出撤销公证书决定的,其公证档案与复查材料或撤销公证书的决定和通知合并重新列为短期保管,其保管期限从原公证档案保管期限起算时间开始计算。
8、党组织会议记录是党组织工作的内部材料,要专人保管,严格保密,任何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阅看。
9、第三十九条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等声像档案,应单独存放保管,防止磁化,并根据保管期限定期复制。
10、⊙一个机关文书工作的质量和速度如何,不仅可以体现出机关的工作面貌和工作作风,而且还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关系到机关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高低,直接影响到能否履行机关本身的工作职能。2、从文书工作在整个国家工作中所处的地位来看,建立健全一套统一的科学的文书工作制度,才能有助于使全部国家机构上下通达,左右联系,互相协调,运转自如,政令畅通,犹如一部机器一样。3、从文书工作和档案工作的关系来看,文书工作对档案的形成质量和国家档案事业建设具有重要的、直接的影响。⊙从根本上说,档案(当然指的是文书档案)来源于文书。文书是档案的前身,档案是文书的归宿,档案是由文书转化而来的。⊙正因为档案来源于文书,而文书又是在机关工作中形成和处理的,所以文书工作不仅直接影响到文件的质量,同时也必然影响到档案的质量。从这个意义上说,文书工作是档案工作的基础,文书质量对档案质量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以上是商业版的观点)另附教材观点:1、文书工作是机关工作的纽带;(承上启下,联系内外)2、文书工作是机关领导工作的助手;3、文书工作是保守党和国家机密的一个重要环节;(机密大多反映在公文之中)4、文书工作为档案工作打好基础。
11、科技档案:产品档案按种类、科研档案按课题、基本建设档案按工程项目、设备档案按型号分别进行整理。
12、解除收养证明;
13、收养证明;
14、(一)文书档案管理收集:收集是归档文书档案管理整理的前提、根本,没有收集齐全完整的文件材料,归档整理就不能很好地反映立档单位的历史面貌和工作情况。因此,收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保证齐全完整;收集范围是本单位的收文、发文、内部文件。必须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15、第五条公证处的档案工作受同级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档案机构指导,业务上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16、第四条中小学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列入中小学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
17、三、各部室应明确规定档案责任人,档案责任人(档案员)对本部门档案的收集、建档、保管、借阅和利用负全责。
18、区分年度
19、年12月18日正式发布施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又将保管期限又改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又实行“标时法”,分为30年、10年两种年限。
20、八、归档资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21、二、各部室应在每年元月底向公司办公室移交上年度文书档案并履行清交手续。
22、有关财产转移方面的声明书证明;
23、第九条对接收的公证档案,按国内民事、涉外民事、国内经济、涉外经济的类别和年度、保管期限等编写归档顺序号,填写检索卡片、档案目录登记簿、档案收进登记簿。
24、一、牢固树立保密观念,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严防失密、泄密事故发生。
25、准确理解保管期价值的鉴定是文书档案管理归档文件整理工作的难点。《规定》把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在具体划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时,突出以本机关文件为主(即以我为主),在操作时,实现对每级文件(上级、本级、同级、下级)文件进行两分制:
26、第八条接收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27、(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28、第二十一条公证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定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
29、第十一条公证机关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建立公证档案借阅制度和档案借阅登记簿。借阅档案必须履行一定的批准和登记手续,并限定借阅期限。在期限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应办理延期手续。
30、第九章附则
31、第二条中小学档案是指学校在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以及其他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学校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32、①反映机关主要历史面貌的文件材料。如:大事记、组织改革、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
33、房屋租赁证明;
34、取防治措施,并进行修补和复制。发现案卷丢失的,应立即向领导汇报,并积极查找。
35、出生证明、死亡证明;
36、文书(公文)档案管理整理方法
37、第五章档案的保管期限
38、第三十三条为防止遗失和泄密,销毁档案应由两人负责监销,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39、第二十四条下列公证档案,列为长期保管。
40、(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41、三合一制度是基层文书档案人员在实践工作中形成的一项文书档案管理制度。这个制度就是为了立档单位在收集整理档案时能明确归档范围、分类方案和保管期限。
42、受过或未受刑事处分证明;
43、其他履行期在十五年以下的合同证明。
44、②根据档案内容合并整理、立卷;
45、七、各招商引资贷款项目申报资料、征地、拆迁批复、国土规划等技术、图纸分别由投资发展部、城建资产部、项目技术部、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按业务分工负责归档。
46、(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47、(二)指导、督促和检查公证人员对公证文书材料立卷归档;
48、借出的档案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人员使用。
49、联营协议证明;
50、(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51、(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52、④反映机关人事管理活动的文件材料。如人事任免、奖励材料与处分材料,录用、转正、聘任、调资、定级、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死亡、抚恤材料;人事考核、职称评审、职工调动、职工名册、党团员名册、党团材料等这些文件材料在反映本机关的历史面貌,主要职能活动,维护国家、机关和职工权益等方面具有长远的利用价值和凭证价值,是各机关形成文件的重点和核心。
53、(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54、(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55、(四)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汇报档案工作情况;
56、第一章总则
57、援外人员劳动保险证明;
58、抵押、担保证明;
59、归档范围中既要知道哪些档案要归档又有知道哪些不该归档;分类方案是核心内容,要说明分类方法,分类标识和档案编号;保管期限分为长期和永久,长期里面一般是10年和30年。机关可参考国家档案局8号令,企业可参考10号令。
60、第二十条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的秘密。不得超越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
61、②跨年度的文件放入办结的年度。如2008年形成的《2009-2010年工作规划》应归入2008年度;某单位2007年立案、2008年结案的某信访案件,其文件材料统一在结案年度归档,即归入2008年。
62、作好备案存档。涉及到保密要封存好。
63、第六章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64、涉及到不动产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证明;
65、遗嘱证明;
66、商品成份证明;
67、清点遗产证明;
68、结婚证明、离婚证明;
69、(三)进行档案鉴定;
70、第一条为加强公证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公证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以及公证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71、三、凡借阅秘密级以上档案,须经主管领导及档案馆长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借出、复制或摘抄。
72、公证档案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73、亲属关系证明;
74、职称证明;
75、年修订的《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将档案的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为16~50年左右、短期为15年(含15年)以下。
76、第十七条凡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公证密卷档案,以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公证档案,一般不得借调和查阅。特殊情况必须查阅的,须经当事人同意后,由公证处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77、营业证书证明;
78、第五条学校档案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即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学校各项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79、第三十六条公证处设置变更时,应对公证档案进行清理,并按下列办法处理:
80、本机关文件: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的永久保存;一般的保存30年或10年(表中界定具体清晰)
81、(五)一个公证处的部分业务划给另一个公证处的,其档案不得移交。接受业务的公证处因工作需要,可以借阅或复制。
82、二、不得向与工作无关人员谈论档案内容,不准用电话、传真提供密秘级以上档案。
83、第四章档案的借调与查阅
84、从文书工作在机关工作中所处的地位来看,它是机关中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日常工作,对于推动机关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85、(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86、十一、加强档案保管工作,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高温工作,定期检查档案保管工作。
87、现场监督证明;
88、(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89、析产证明、产权证明;
90、文书档案管理区分保管期限
91、装订的部位与对齐方式及注意事项:?文件装订时应以左、下侧对齐,以便装订和利用。?装订时,应将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文书档案管理归档文件中去掉不符合保管要求的一般订书钉,采用不锈钢订书钉装订(注意:采用不锈钢订书钉装订的档案不能用微波设备进行消毒,否则可能会引起火灾)。或较厚的文件采用“三孔一线”的线装方法装订。
92、履行期在十六年以上的其他合同证明;
93、第三章档案的接收和整理
94、第十八条凡经批准允许查阅的公证档案,可以摘抄或复印所查阅的内容。
95、生产经营责任制证明;
96、第二十三条下列公证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97、委托书、委任书证明;
98、第一条为加强全市中小学档案工作,提高学校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99、永久保管档案的的确定: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哪些需要永久保存呢?《规定》第七条列出了八款,《文书档案保管管理期限表》中列出了41款文件材料,约占整个期限表的一半。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100、第四十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对于破损、虫蛀、鼠咬、变质、字迹褪色的档案要及时采
101、会计档案按凭证、帐簿、财务报告和其他四个属类整理。
102、(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103、十、由分管领导定期组织档案责任人、业务部门组成档案鉴定小组对超期档案进行鉴定,提交档案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的酌情处置。
104、文书档案管理归档文件采用年度——保管期限分类法进行分类。同卷宗应保持分类方案的稳定。
105、《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七条规定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106、第三十五条直辖市公证处列为永久保管的公证档案,在本处保存二十年;其他公证处列为永久、长期保管的公证档案,在本处保存十年,保存期满后,连同案卷目录(一式三份)和有关检索工具、参考材料,一并向同级地方档案馆移交。对移交的档案,一律填写档案移出登记簿。
107、第二十八条公证处总登记簿册列为永久保管。
108、凡属于需要长远查考、利用的公证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109、劳务合同证明;
110、六、各类承包合同、商务合同、协议的正本原件由财务部归档,副本原件由办公室归档,其他部门备份存档并由信息中心实行电脑化管理。
111、第二条公证档案是公证机关证明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查考利用价值。保管、整理好公证档案是公证机关的重要任务。
112、第七条中小学档案室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统筹规划全校档案工作;制定学校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学校档案的接收、整理、分类、鉴定、统计、保管;负责编辑档案参考资料和档案信息开发利用工作。
113、凡属于在相当长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公证档案,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六十年。
114、(四)公证处撤销或合并时,没有办理完毕的公证事项,可移交给新的公证处继续办理,并作为新的档案加以保存;
115、①文件材料齐全完整;
116、文件的装订:文书档案管理归档文件按件装订具体要求:正本在前,定稿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转发文在前,被转发文在后;复文在前,来复在后;汉文在前,少数民族文字在后;不同文字的文本,无特殊规定的,中文在前,外文在后;有文件处理的,文件处理单在前,正文在后。
117、用于诉讼的有关证明。
118、第十五条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得借调和查阅公证档案。因特殊情况必须查阅的,须由公证处报经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119、第三条公证档案必须由公证处集中统一管理,并由专人负责。
120、中外合资、外资企业的合同证明;
121、按照本单位文书档案管理办法保管。党组会议记录属于永久保存的涉密档案,每年要指定专人整理装订立卷,由主管部门领导审核后移交档案室归档。
122、企业承包、租赁证明;
123、立档单位要建立健全收发文登记制度,有完整的收文登记本、发文登记本、印章登记本、依据归档范围,收集所登记的“红头文件”的归档。
124、第七章档案的统计和移交
125、四、档案人员不得随意丢放、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或销毁档案、绝密档案要单独保管
126、涉及到不动产的证据保全证明。
127、①年度以落款日期为准。如2009年形成的《2008年工作总结》应归入2009年。
128、《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八条规定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129、继承权证明;
130、(四)、文书档案管理分类:
131、执行许可证明;
132、九、档案资料借阅需履行登记、签字手续,重要资料借阅需先请示分管领导。
133、第四十一条档案人员调动工作的,应在离职前做好档案移交工作,办理交接手续。
134、第四条公证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根据条件逐步设立档案机构。
135、履行期在十六年以上的农林牧副渔各业承包合同证明;
136、申请专利的有关证明;
137、技术标准证明;
138、(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139、(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140、招标投标证明;
141、房屋买卖证明;
142、第二十五条下列公证档案,列为短期保管:
143、提存证明;
144、学历证明;
145、《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六条规定: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146、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证明;
147、整理单位:确定以件为文书档案管理归档文件的整理单位。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件,文件正本与定稿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原件与复制件为一件,转发文与被转发文为一件,重要文件的正本与历次修改稿可各为一件;计算机及其网络环境中形成的文件,无定稿的或打印出来的定稿上无领导修改手迹、批示而定稿不存档的,将正本与发文稿纸为一件,报表、名册、图册、会议记录、介绍信存根等按其原来的装订方式,一个自然本(册)为一件,未装订的式样同一的表格,以一定的单位组合,可装订在一起的为一件;来文与复文可为一件,未装订成套的会议材料各为一件,正文与文件处理单为一件。
148、凡属于在较短时间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公证档案,列为短期保管,保管期为二十年。
149、(三)文书档案管理装订:用不锈钢钉或线将归档范围中的文书档案管理归档文件以“件”为单位固定在一起即单“件”装订,便于保管利用。
150、(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151、④会议记录本以该本最后一次会议记录时间为准。
152、第二十二条公证档案的保管期限,从公证事项办结或终止后的下一年起算。
153、下级机关文件:报送的重要的总结、报告保存30年,一般的保存10年。
154、公司章程证明;
155、第十九条对查阅或借出的公证档案,要及时催还。还回时如发现案卷被拆,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立即向本处领导汇报并及时追查。
156、第二十六条凡终止的公证事项所形成的档案,列为短期保管。
157、列为永久保存的档案,是对社会主义事业的各项工作以至永世久代具有查考作用的档案;列为长期保存的档案,是不具有广泛社会意义和科学历史意义的,而属本机关在较长时间内进行机关工作需要查考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存的档案,是低于上述两个层次的,本机关在较短时间内需要查考的文件材料。
158、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
159、第二章管理体制和人员配备
160、文书档案先区分年度,再分类别按问题进行整理。
161、第三十七条公证档案室应坚实、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鼠、防虫、防光、防污染,室内要保持清洁、整齐、通风。要购置必要的档案柜、消防器材、去湿机、空调机等设备,并逐步采用先进技术,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
162、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证明;
163、(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处的档案,做好档案的接收、移交和登记,并开展档案利用工作。
164、声像实物档案按载体形式分年度按问题或按问题跨年度整理。但在一个乡镇内只能采用一种方法。
165、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166、第六条中小学应确定校级档案工作分管领导和档案工作承办部门,建立综合档案室,实现对档案和档案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
167、未婚证明、无配偶证明;
168、(六)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
169、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随时入档
170、检查本单位在年度工作中产生的“白头文件”材料是否收集归档。如①会议材料:本单位年度工作会议材料(总结、计划)、表彰材料,专业会议材料,代表发言材料;本单位在上级工作会议上发言、汇报、经验材料、典型材料、交流或发表论文、考察报告。②综合材料:会议记录本(党委、党组会议,行政、办公会议)等;各类花名册、登记簿(干部职工、党员、专业技术人员等花名册及主要业务工作登记簿);年报表(业务、党员、人事劳资等各种统计报表);各种介绍信存根(党团组织关系、干部调动、行政事务等)、协议、合同。
171、③几分文件作为一件,“件”的日期应以装订时排在最前面的文件日期为准。具体地说来文与复文为一件,以复文为准等。
172、履行期在十五年以下的农林牧副渔各业承包合同证明;
173、(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174、宅基地使用权证明;
175、③根据档案内容的历史关系,区别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案卷标题简明确切,便于保管和利用。
176、第三十一条经鉴定,对仍有保存价值的案卷,应采取提高保管期限档次的办法延长保管期限。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进行登记造册,连同销毁报告一并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经书面批准后予以销毁。
177、②反映机关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文件材料。如行政管理工作制度、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审批、审查、核准等文件材料;房产、地产、固定资产、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合同、协议、国有资产管理等文件材料。
178、第十二条本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因工作需要,履行借阅登记手续后,可以借阅公证档案。
179、赠与证明;
180、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中小学、职业学校。私立(民营)学校、幼儿园(幼稚园)可参照执行。
181、上级机关文件:针对本机关的文件或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永久保存。如同级党委、政府关于本机关机构设置、领导人任免、人员编制等文件;上级机关对本机关或人员的表彰文件;上级机关对主管业务工作的规划、意见、批复等。其他需要贯彻执行或查考的保存10年。
182、第十条在编号、登记后的档案封面的左上角应盖上“归档”章,以区别未编号、登记归档的案卷,并按类别、年度、保管期限放进专门的档案柜保管。
183、五、各工程项目立项、国土、规划、设计、监理、质监及技术等图纸文字技术资料、质量资料由投资发展部负责归档。
184、商标注册证明;
185、第三十二条被批准销毁的公证档案,应将公证书留下一份,按年度、类别整理立卷,并同销毁报告的批件、档案销毁清册一起,划为永久保管。
186、(三)几个公证处合并为一个公证处的,各个公证处的档案应移交给合并后的公证处,或分别向同级地方档案馆移交;
187、(二)一个公证处划分为几个公证处的,其公证档案由一个公证处代管或向同级地方档案馆移交;
188、第八章档案的保管和防护
189、第二十九条对未规定保管期限的公证档案,须由公证处比照上列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的意见,并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后执行。
190、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阅有关档案的,应出具正式查卷函件,经公证处主任批准后办理查阅手续。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应经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借出时要交点清楚,办理正式借据,并限期归还。
191、第六条公证档案管理人员应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忠于职守、严守法纪、热爱公证档案工作,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192、⑤文件没有标注日期时,需要分析该文件内容,制成材料、格式、字体以及各种标识,通过对照等手段来考证和推断文件的准确日期或近似日期,并据此按年度合理归类。
193、由于属于涉密管理,可以采取专人借阅保管的办法,档案室定期核对防止丢失损毁,在一定时期解密后应归还档案室保管。
194、③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的重要文件材料。如:党组(党委)、行政办公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工作会议、专题会议材料,上级机关、上级领导视察本机关工作文件材料;本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性法规文件、业务文件、调研报告、请示、批复、外事活动文件等。
195、第三十条对于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应定期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由公证处主任、档案管理人员和公证员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
196、(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197、同级机关文件: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保存10年。
198、第三十八条档案室要专用,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严禁在档案室周围存放易燃物。
199、(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200、(一)撤销的公证处的档案,应向同级地方档案馆移交或由同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代管;
201、第七条公证档案管理人员的任务是:
202、第十三条同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公证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公证档案的,应履行借阅登记手续。
203、年修订的《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将档案的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为16~50年左右、短期为15年(含15年)以下。2006年12月18日正式发布施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又将保管期限又改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又实行“标时法”,分为30年、10年两种年限。
204、(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205、将每年的文书档案管理归档文件按永久、定期分开,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206、第三十四条公证处应建立公证档案的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按规定向有关上级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
207、定居证明;
208、房屋搬迁协议证明;
209、一、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安全制度,确保档案和案卷机密安全。
210、生存证明、健康证明;
211、第四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根据本省(区、市)的情况,制定补充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