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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保密制度253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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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档案定义及审批权限:

2、十二、领导干部保密工作制度。

3、第二十四条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4、4.2借阅的档案交还时,必须当面点交清楚,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立即报告直接上级。

5、第二十条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6、查阅档案时,禁止吸烟、喝水、防止烧毁、水渍档案。

7、(四)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8、对利用较多的档案,可复制数份,以利用使用,并保护原档案,减少档案的磨损。

9、保持库房的整洁卫生,档案案卷排列有序。认真做好档案“八防”工作,坚持做好温湿度记录及湿度调控工作。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经常核对档案资料,做好记录,及时处理档案保管、保护方面的事故,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寿命。

10、注意库房安全。库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杂物。进出库房随时关门上锁,不允许非库房管理人员进入库内。

11、四、保密室管理制度。

12、1.4.2长期:凡是反映本公司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本公司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

13、第五条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14、1.4.3短期: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本公司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管。

15、②根据档案内容合并整理、立卷;

16、2.4.3立卷时应概括而简洁地写好案卷标题,编制好案卷目录,并装订整齐;

17、本着方便工作、满足利用的原则,档案资料一般不予借出,须在档案室、阅文室内查阅。

18、5.2行政人力部:分管领导审批二级档案使用申请及档案的跨部门使用。

19、第十一条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机关确定。在确定密级前,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20、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湖北省档案工作条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本系统(行业)有关档案工作的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本单位各项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对造成档案损毁、丢失、泄密、擅自复制等渎职行为的,要及时向领导报告,并根据《档案法》及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直接领导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21、十一、加强档案保管工作,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高温工作,定期检查档案保管工作。

22、借阅者归还档案时,应填写利用效果信息反馈,认真履行交接签字手续,如发现有撕毁、涂改和损坏现象,按照档案法规有关条款及追究责任。

23、国家保密文件管理办法是1根据密级程度分绝密/高度机密/秘密等分别分级管理。

24、第二十二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

25、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26、六、文件的保密管理制度。

27、4档案的使用与保密

28、5.3执行销毁任务时,必须由行政人力部、法务主管和相关部门代表组成的监销人员监销,监销人不得少于三人,并在销毁目录上签字。最后,把销毁目录和批准手续文件一并存档备查。

29、3.6其他部门负责相关档案资料的临时保管并及时移交行政人力部或项目公司办公室。

30、做好档案的统计工作,建立统计台帐,及时、准确地向档案管理部门填报机关档案工作统计年报及其他调查统计表。

31、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将所保管的档案和资料清点移交,否则不予办理调离手续。

32、九、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33、4.4借档人必须爱护档案,不得擅自涂改、污损、勾画、剪裁、抽取、拆卸、调换、摘抄、翻印、复印、摄影,不得转借或损坏。

34、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35、第七条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36、第二十三条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外,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37、随着气候变化,做好库房密闭、通风、温湿度调节,并适时进行除湿或除尘工作,以防档案霉变。

38、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39、2.4.2归档的文件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准确,请示和批复、印本和底稿、正文和附件必须立放在一起;

40、二、不得向与工作无关人员谈论档案内容,不准用电话、传真提供密秘级以上档案。

41、2.4.4填写案卷一律用碳素黑水钢笔或毛笔,禁止用圆珠笔或铅笔,字迹应清楚、准确;

42、第十六条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

43、为了加强档案库房管理,做好档案的保管和保护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44、4.10员工离职时,对已形成的档案资料或所借阅的档案应办理移交手续,经行政人力部经理或项目办公室审查无误签字后,才能离职。

45、十八、阅文保密制度。

46、第三十条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有关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47、5档案销毁

48、5.1总经理:审批一级档案使用申请。

49、4.7外单位摘抄档案的(1-2级档案不允许复印或摘抄),应经相关领导批准,对摘抄的材料要进行审查、签章。

50、1.2档案种类包括,但不限于:

51、1档案分类分级

52、七、档案保密工作制度。

53、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54、2.3项目公司解散前,项目办公室须将项目所有档案移交至公司行政人力部。

55、5.3申请人部门经理:审批三级档案使用申请。

56、1.1行政人力部提出档案分类分级及归档管理要求,明确档案的分类、保管方式、期限、移交责任部门和密级等,编制《公司档案分类分级管理目录》,经行政人力部分管领导审批后,发各部门和项目公司执行。

57、十六、保密工作检查评比制度。

58、(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9、五、密级档案要经常查对,失泄密时要及时上报局主管领导,并对责任者进行追究处量。

60、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

61、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62、1.2.8技术性资料:各类工程图纸、竣工资料、验收资料等。

63、(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64、5.2行政人力部对已失去利用价值的档案,申请销毁,销毁时,行政人力部必须写申请销毁报告,编制《档案文件销毁审批清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行政人力部分管领导审批确定,一级档案须报总经理审批。经批准销毁的文件应留存半年,确无保存价值后再销毁。

65、第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66、四、档案查借阅制度

67、第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相应证件,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68、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69、破损的档案,档案员要及时修改和复制。

70、外单位来查找利用档案者,一律凭单位介绍信,经本处领导签字同意,有关部门派人陪同,方可查阅。

71、第二十二条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具体要求。

72、2.2对于需要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的资料,各部门应按要求进行整理后,并编制《档案移交目录》,按《档案分类分级管理目录》的规定及时向行政人力部/项目办公室档案室移交。行政人力部/项目办公室对档案进行审核后签字,并按规定对档案分类、编号、归档。各部门及项目公司办公室须每月底将档案目录备份至行政人力部。

73、4.2二级档案:保密等级为二级,对公司经营或风险价值影响较大的档案资料

74、四、因需要经批准摘录或复制涉密档案材料的,需妥善保管,用后销毁,如发生涉密问题,后果由利用者负责。

75、2借阅:本流程所指借阅为广义借阅,包括查询、借阅、复印等利用方式。

76、3.1公司档案管理人员须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对档案资料进行立卷、标识和保管。

77、1.4.1永久:凡是反映公司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对本公司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78、四、档案人员不得随意丢放、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或销毁档案、绝密档案要单独保管。

79、一、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安全制度,确保档案和案卷机密安全。

80、二、档案保管制度

81、第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82、第二十六条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

83、十四、失泄密事故处理制度。

84、4.1一级档案:保密等级为一级,对公司经营或风险价值影响重大的档案资料

85、(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86、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8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8、一、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

89、在做好单位内部档案管理的同时,还要对单位内部各科室和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90、熟悉本单位和本系统业务工作,了解本单位各类文件材料的形成过程,掌握分类方法、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91、遇有特殊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报告,保护现场不受破坏。

92、第三十二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第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94、(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95、3.5财务类的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归档与保管。

96、(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97、第三十四条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98、八、要害部门保密制度。

99、十一、计算机保密及操作守则。

100、根据工作需要和文件阅读范围区分管理。

101、本处有关科室因工作需要须借阅档案,原则上只能在阅文室内查阅,确实要借出的档案,必须经分管处长签批,方可办理借阅手续,借阅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

102、五、在校保密委员会的指导下,做好档案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

103、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104、第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有关场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查看或者调阅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105、定时测量记录库内温度。要求库内温度控制在14-24℃,相对湿度控制在45-60%范围内,并注意做好空调机和去湿机的定时开关工作。

106、第二十七条国家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经过批准的人员才能接触。

107、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08、(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109、三、各部室应明确规定档案责任人,档案责任人(档案员)对本部门档案的收集、建档、保管、借阅和利用负全责。

110、第二十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111、4.3三级档案:保密等级为三级,对公司经营或风险价值影响一般的档案资料

112、国家安全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113、第十四条机关、单位对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时,应当根据情况确定保密期限。确定保密期限的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规定。

114、第十五条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115、2.4档案移交要求:

116、1.2.5汇报性文书资料:企业上报各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资料和相关统计表,以及公司领导相关发言及汇报材料等;

117、1.2.3计划性文件:企业总体计划或规划、开发计划、项目计划、营销计划、财务计划等;

118、4.8档案管理员和借阅人员,要负责做好档案的保密工作。

119、5档案使用审批权限:

120、库房专管人员进出库房,应随手关门上锁,非专管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库房。

121、第三十三条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122、九、档案资料借阅需履行登记、签字手续,重要资料借阅需先请示分管领导。

123、第四章 法律责任

124、1档案:档案是指公司从事经营、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对企业和社会有利用与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与载体的历史记录。

125、文件的传输走机要通道,杜绝无关人员接触而发生泄密危险。

126、三、档案复制制度

127、编制科学的检索工具,全面熟悉室藏情况,积极主动地提供档案资料,做好咨询服务工作和档案利用工作,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坚持做好查借阅登记和利用效果登记,注意搜集利用效果和信息反馈,编制利用效果实例和档案信息。

128、2.4.6声像档案的录制必须详细记录事由、时间、地点、主要人物、背景、摄录者,归档声像资料必须是原版、原件、清晰、完整。

129、(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130、第三十五条本法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1951年6月公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131、六、非档案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132、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和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忠于职守,遵守纪律,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档案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133、3.2部门档案资料要登记详细信息,并编制《部门档案(文件/合同)管理记录目录》,以便检索利用。

134、第二十一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135、2.5档案管理部门应对各部门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监督。

136、第十三条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137、六、各类承包合同、商务合同、协议的正本原件由财务部归档,副本原件由办公室归档,其他部门备份存档并由信息中心实行电脑化管理。

138、第十七条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制定保密办法。采用电子信息等技术存取、处理、传递国家秘密的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139、一、牢固树立保密观念,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严防失密、泄密事故发生。

140、4档案分级定义:

141、第五章附则

142、③根据档案内容的历史关系,区别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案卷标题简明确切,便于保管和利用。

143、五、保密工作制度。

144、项目公司经理:审批项目公司保管的一级和二级档案使用申请及档案的跨部门使用。

145、(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146、(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47、第五章附 则

148、①文件材料齐全完整;

149、二、查阅涉密档案或内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必要时报请有关学校领导审批。查阅后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注明查阅目的和内容。

150、十五、保密工作奖惩制度。

151、1.2.7题赠性资料:上级领导、友好单位或个人提供的题词、书画、工艺制品等。

152、借阅者不准在档案材料上划杠、打圈、勾画,不准涂改撕毁,不准将档案材料带回家或放在不安全的地方,更不准将档案保密内容外泄。

153、搞好库内防盗、防火、防尘、防潮、防磁、防高温、防虫、防鼠、防有害气体等“十防”工作。

154、4.1借阅档案原件只限在档案室,不能带出,档案外借原则上只借复印件,档案使用申请部门须填写《档案借阅审批单》,按权限完成审批程序后,档案管理部门档案管理人员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

155、档案资料库房必须与档案工作人员的办公室、阅览室分开,但要相对集中,便于管理。

156、一、高度认识档案工作保密的重要意义,严格遵守有关法规和制度。

157、第二章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权

158、5.1项目公司办公室对保存的记录和档案在项目公司解散后进行系统清理,移交公司行政人力部存档。

159、保持库房内清洁卫生,整齐美观,坚持不定期查库,并认真做好记载。

160、2.4.1移交档案要填写移交清单,移交清单一式二份,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

161、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可以查验组织和个人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

162、(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163、3档案管理部门:指行政人力部,项目公司办公室

164、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65、(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166、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出境,应当经过批准任命的机关批准;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167、2档案归档

168、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169、保管档案和资料,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卷皮和卷盒,并排列有序,便于查找。

170、二、各部室应在每年元月底向公司办公室移交上年度文书档案并履行清交手续。

171、一、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档案管理必须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保密意识。一是较强的政治素质,恪尽职守,做好档案工作;二是较强的档案法制意识,熟悉档案法律法规内容;三是熟练掌握涉密载体(档案管理专用计算机、移动硬盘、软盘)的操作技能;四是较强的档案保密意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保密法规,遵守保密纪律。档案工作人员要明确保密职责,定期签订保密承诺责任书,并严格履行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义务。档案工作人员要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按章办事,防止失、泄密事故发生,做到不该说的国家秘密不说,不该知道的国家秘密不问,不该看的国家秘密不看,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不记录。                    二、做好涉密档案的安全保管工作  涉密文件密级的划分、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制度和规定办理。根据《保密法》规定,将涉密档案文件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档案管理人员要根据档案的不同密级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确保涉密档案不失、泄密。  国家秘密事项在其确定的期限内,受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保护。国家秘密事项在一定时间内如被泄露,将会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对不同密级的保密期限有着严格的规定: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这里所说的特殊规定是指制定保密范围的中央、国家机关可以规定有关保密范围中某类事项的保密期限为长期。凡规定为长期的秘密事项,在授权机关解密前,其他机关、单位应当对其采取长期保密措施,不得擅自决定解密和随意对外提供利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涉密档案应与非涉密档案分别保管,涉密档案要用单独的库房和相应的保管设备,确保涉密档案的安全。  当然,档案在保管过程中,其密级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文件贯彻的情况而变化的。基本变化是升密、降密、解密。其中升密是极少数的,大多数是降密或解密。作为档案管理人员应对档案的密级变化做到了如指掌,及时做好本单位涉密档案的升密、降密、解密工作。                 三、加强涉密载体管理、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各单位要配置档案专用计算机,并采取有效的身份认证措施,将局域内网与公共外网实行物理隔离,涉密文件具有相应的密级标识,非涉密计算机不得与涉密网络相连。档案管理人员要对涉密移动存储进行严格登记,并定期对涉密电子文档和存储、处理过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移动硬盘、软盘、光盘、优盘、录音带、录像带等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严格把把好涉密载体保密关,确保涉密档案信息安全。                    四、加强档案利用过程中的监督工作 加强档案利用监督是确保档案利用过程中不失密、不泄密的重要举措,能有效地发现和制止档案利用过程中不利于档案保密的不良行为,从而做到既能让百姓利用档案,又能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特别是档案信息安全。要加强档案制度建设,确保档案利用工作有序进行。档案利用制度一般有档案阅览制度、档案外借制度、档案复制制度等。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层次的利用者确定不用的利用范围,规定不同的审批手续,使档案利用工作有章可循和不失、泄密。涉密档案的调阅必须经指定领导审批,认真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任何人无权擅自调阅。涉密档案利用完毕后应及时清对、检查,发现失密、泄密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全力进行补救。

172、1.2.1制度性文件: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

173、4.5外单位借阅档案,应持单位介绍信,并按档案密级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能借阅,但不能将档案带离档案室。

174、第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175、五、档案库房管理制度

176、(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177、第一章 总则

178、十七、保密干部培训制度。

179、国家保密法

180、四、各类规章制度、办法、人事、工资资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简报、重要电话记录、接待来访记录、上级来文、公司发文、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以及添置设备、财产的产权资料由办公室负责归档。

181、三、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将档案带离综合档案室;档案保管人员在档案提供利用之后必须及时清点归库,借出的档案应按期催还并定期进行安全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182、2.4.5各种实物档案(奖品、奖杯、锦旗、奖章、证书、牌匾、馈赠品等)归档必须有原件,并保持其完好无损;

183、三、专(兼)职保密干部的职责。

184、第三章保密制度

185、第五条 国家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186、切实做好档案的收集、分类、整理、编目工作,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提高案卷质量,力争达到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18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05年08月05日

188、第十六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189、(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190、必须定期检查、清点库藏档案和资料。发现档案霉烂、褪变、破损或帐物不符时,必须及时追查、处理和修复。因失职而损毁、丢失档案资料者,按档案法规严肃处理。

191、五、各工程项目立项、国土、规划、设计、监理、质监及技术等图纸文字技术资料、质量资料由投资发展部负责归档。

192、3.3文件资料、合同要科学排列,按编号顺序存放于文件盒内,并加以标识,整齐排放在档案柜中。

193、第十七条 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194、三、凡借阅秘密级以上档案,须经主管领导及档案馆长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借出、复制或摘抄。

195、第六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保守国家秘密的日常工作。

196、2.1各部门及各项目公司依据《档案分类分级管理目录》,负责对本部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档案资料进行收集和管理,并编制部门《部门档案(文件/合同)管理记录目录》。

197、第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198、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维护国家安全。

199、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200、第二十八条任用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审查批准。

201、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202、七、各招商引资贷款项目申报资料、征地、拆迁批复、国土规划等技术、图纸分别由投资发展部、城建资产部、项目技术部、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按业务分工负责归档。

203、1.2.2会议性文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及其他会议形成的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

204、年档案管理规章制度1

205、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206、第一章总则

207、第十九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

208、6行政人力部:负责编制《公司档案分类分级管理目录》及档案管理要求;负责档案资料的分类、归档、鉴定与保管、借阅、保密、统计、销毁等管理,包含公司收发的各类文件、公司重要会议纪要等;监督、检查各类档案的管理情况,对各部门的档案管理提供指导。

209、第二十九条机关、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210、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利用室藏档案编写一些有价值的档案资料,以满足各项业务工作的需要。

211、八、归档资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212、复制档案中的内容,须经处领导同意,由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复制。

213、档案资料库房必须坚固,必须装备铁门、铁窗和其他防盗、防水、防潮、防霉、防虫、防尘、防鼠、防太阳光直射、防有害气体等“十防”设施。

214、要遵循保密原则,凡涉及保密的档案不得复制。

215、3.4行政人力部或项目办公室负责除财务类各类档案资料的形成与归档、分类、鉴定与保管、借阅、保密、统计、销毁等管理内容。

216、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217、第一章 总 则

218、1.3公司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对各自保管的档案资料进行编号。

219、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220、同鉴定小组其他人员一同定期对室藏档案进行鉴定,对已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资料认真鉴定分析,对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提出销毁意见,造具销毁清册,写出鉴定分析报告,经领导批准后,和有关人员一起进行认真负责地销毁。

221、第四章法律责任

222、(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223、第十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224、4.3借阅档案用完后,应及时送还,如超过借阅时间,须重新办理手续。

225、(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226、积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科研课题鉴定会、单位工程验收会、初步竣工验收会、竣工验收会等活动,认真接收上述活动形成的应该归档的文件材料,并整理归档。

227、第十二条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照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标明密级。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标为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228、四、档案人员不得随意丢放、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或销毁档案、绝密档案要单独保管

229、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230、七、任何人不准私自保存档案或携档案进入公共场所。

231、第二十一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232、收进、移出档案和资料,必须认真清点,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233、4.6外单位摘抄档案的(1-2级档案不允许复印或摘抄),应经相关领导批准,对摘抄的材料要进行审查、签章。

234、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235、十三、新闻报道的保密审查制度。

236、十、复印机、传真机、有线和无线通信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237、1.2.6声像资料:外出学习、考察或外部门提供的,以声像形式记录下来的各种资料,如照片资料、录音资料、影像资料等;

238、第十八条 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239、1.4保管期限:根据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永久为50年以上,长期为15-50年,短期为15年以下。

240、3档案资料的日常管理

241、第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是本法规定的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

242、第十九条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保密办法。

243、目的:建立公司档案立卷、归档、整理、利用、销毁等程序,确保公司档案完整、齐全、有效利用。

244、第十八条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245、八、档案管理人员应熟知本局各类档案的密级划分,调密级档案时,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

246、4.9对已到保密期限的档案,经行政人力部经理或项目办公室主任同意后解密,并对解密档案作一般档案管理。

247、第八条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248、第二十五条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249、1.2.4证件性文书资料:法人营业执照、土地许可证、开发资质证、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预售许可证、企业和产品获得各类荣誉牌匾和证书、达标证书和证明等;

250、九、档案在传递时应以机密件通过机要通信转出,或由档案人员二人以上专呈递送。

251、十、由分管领导定期组织档案责任人、业务部门组成档案鉴定小组对超期档案进行鉴定,提交档案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的酌情处置。

252、第九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253、秘密文件根据秘密程度的高低划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各单位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秘密文件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中发〔64〕627号文件)精神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拟定秘密文件的密级划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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